標示牌及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021-04-21 13:41:43 字數 2750 閱讀 2400

十里變電站

1. 目的及適用範圍

1.1. 為了更好的發揮標示牌及安全工器具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使全站人員正確、規範地對其使用和管理,進一步完善安全工作技術措施,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十里變電站所有人員。

2. 職責

變電站安全員負責標示牌及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清查工作。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標示牌的使用與管理

3.1.1 標示牌的使用範圍

3.1.1.1 《禁止合閘有人工作》

3.1.1.1.1 懸掛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已停電檢修(施工)裝置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

3.1.1.1.2 懸掛在控制室內已停電檢修(施工)裝置的電源開關或合閘按鈕上。

3.1.1.2 《止步高壓危險》

3.1.1.2.1 懸掛在室外帶電工作區域的安全圍欄上。

3.1.1.2.2 懸掛在因高壓危險禁止通行的過道上。

3.1.1.2.3 懸掛在工作地點臨近帶電裝置的外殼上。

3.1.1.2.4 懸掛在高壓試驗地點安全圍欄上。

3.1.1.3 《在此工作》懸掛在工作地點或檢修裝置上。

3.1.1.4 《從此上下》懸掛在上下裝置的樓梯處。

3.1.2 配備與存放

3.1.2.1 變電站各專業用標示牌必須存放工器具室指定專用工具櫃內,其他任何地方不得存放標示牌。

3.1.2.2 標示牌的檢查應列為交**檢查專案。對擺放不合要求的應不予**。

3.1.3 標示牌的使用管理

3.1.3.1 在辦理檢修工作票開工後,要清楚該票做檢修安全措施使用了多少標示牌及其名稱,不得漏掛標示牌。

3.1.3.2 在辦理工作票終結時,要清楚恢復措施收回的標示牌數量及其名稱,並及時將標示牌收回。

3.1.3.3 標示牌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熱力用標示牌和電氣用標示牌不得混用。

3.1.4 檢查與考核

3.1.4.1 安全措施應懸掛標示牌而未掛者,每發現一處,考核50元。

3.1.4.2 工作終結恢復措施時,標示牌應當全部收回(包括圍欄繩、鍊子、鎖等 ),每發現少收回一塊,考核50元。

3.1.4.3 除在規定的地點存放標示牌外,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存放。在生產現場、高壓室、值班室、生活區等處每發現一塊丟棄的標示牌,考核當班人員50元。

3.1.4.

4 發現有損壞的牌子時,及時交回安監部部處理。現場不得使用破損的標示牌。每發現使用一塊,考核使用班組50元。

(破損指:標示牌字跡掉漆看不清楚、變形嚴重、有明顯的裂縫、殘缺不全及斷繩等)

3.2 工器具的使用及管理

3.2.1 安全工器具包括的內容

3.2.1.1 登高安全工器具:安全帶。

3.2.1.2 電氣安全工器具:絕緣棒、絕緣墊、驗電筆、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線等。

3.2.1.3 公用工器具:紅外線測溫儀、兆歐表、萬用表、各電氣操作工具等。

3.2.2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3.2.2.1 登高安全工器具:登高作業必須按照《安規》採取必要的防墜落措施,發現一次不採取安全措施的行為,考核值長、監護人、操作人各50元。

3.2.2.

2 電氣安全工器具:電氣操作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須正確、規範。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發現有破損、空洞、無檢驗合格證等問題時,禁止使用並匯報部門處理。

發現一次應用不用或使用方法不正確考核監護人、操作人各50元。

3.2.2.3 各種安全工器具不得挪作他用。一經發現挪用情況,考核50元。

3.2.3 接地線的使用要求

3.2.3.1 根據檢修工作內容和檢修工作票安全措施確定須裝設接地線、合接地刀閘的位置和數量。

3.2.3.

2 檢修工作終結後,檢查本工作票安全措施中所裝設接地線、合接地刀閘是否仍被其它工作票安全措施所使用,若未被使用應及時拆除和拉開。否則,應在使用同一安全措施的最後一項檢修工作終結後及時拆除。

3.2.3.3 工作票終結時,應在「備註」欄寫明已分開(拆除)地刀(線)數量和名稱(編號)。

3.2.3.4 裝設接地線、拉合接地刀閘的操作應嚴格按照《安規》和操作票執行。

3.2.3.5 接地線裝、拆,接地刀閘拉、合操作後應由操作執行人及時填入接地線(刀閘)裝、拆記錄本。

3.2.3.6 每天交**應核對接地線櫃內和檢修現場接地線的數量、編號,檢查接地線的螺絲緊固情況、接地牢固情況。

3.2.3.7 每天交**應檢查接地線櫃內接地線擺放整齊、對號存放,接地線編號牌應朝外以便於檢視。

3.2.3.8 接地線使用時盡量按編號順序使用,若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接地線出現問題應及時向安監部反映,以便盡快更換或處理。

3.2.4 工器具的管理與儲存

3.2.4.1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責任人為十里變電站安全員,安全員負責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校驗工作,並負責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3.2.4.

2 交**時,應對工器具及標示牌的數量及擺放情況進行交接。發現缺失情況應匯報部門專工,並做好記錄。對物品擺放未符合要求的,可拒絕**。

工器具缺失或損壞,交**沒有發現或匯報不及時的,追究當班人員責任。

3.2.4.

3 所有安全、電氣工器具都必須按照廠制定的檢查、試驗週期進行檢查、試驗合格並有合格證。凡超過有效期的、無合格證的安全、電氣工器具一律不得使用。合格證因使用不當掉去或損壞時,必須及時交安監部處理。

3.2.4.4 公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擺放在專用櫃內,擺放應整齊、衛生、清潔,使用後按要求放回。

3.2.4.5 工器具由於使用不當損壞時,必須及時交安監部處理,不得繼續使用。工器具損壞,應及時匯報部門。對故意損壞或隨意丟失的工器具者,全價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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