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專案開發合同

2021-04-20 08:26:25 字數 2641 閱讀 1110

合同號:

合同名稱:

1) 甲方選擇乙方為其開發軟體系統,乙方將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根據甲方要求分階段為甲方開發軟體系統。

2)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就乙方承擔甲方資訊系統開發專案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本合同為第階段系統開發的合同書。

3) 本合同中所用術語的定義如下:

乙方按照《使用者需求書》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在《工作說明書》中所列明的服務。

1) 合同總金額為rmb萬元,計人民幣圓整,作為系統的開發費用。

2)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項:

(1) 本合同簽訂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計人民幣圓整;

(2) 軟體需求開發說明書確認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計人民幣圓整;

(3) 軟體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驗收合格之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計人民幣圓整;

(4) 剩餘合同金額的 %,計人民幣圓整,作為軟體質量保證金,於軟體驗收合格之後日內支付。

(5)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費用的支付幣種為人民幣(¥),由甲方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以電匯或支票劃入乙方指定的開戶銀行帳戶中。

(6) 雙方同意各自分別支付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有關稅費。

1) 為了實施附件《工作說明書》中確定的工作任務,甲方同意乙方人員遵照甲方的管理規定進出甲方的工作場所。

2) 甲方按照附件《工作說明書》中應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所確定的日期和地點提供相應的物品。乙方在實施工作計畫中和結束工作任務時,應保證物品的狀態與接收時一致(正常耗損除外),並在工作結束時將這些物品歸還甲方。

3) 乙方提供的任何服務要求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硬體、軟體和其它物品,甲方應保證:擁有必要的許可、證明或其它檔案。確保在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和乙方在提供《工作說明書》中認定的服務時,有關物品可以被移動、使用、複製、修改、翻譯、分發和(或)與其他物品組合,而不會侵犯第三方的權益。

1) 任何一方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時,所有的變更要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經雙方簽字同意。

2) 對合同內容的任何變更都可能導致對預定計畫、可交付資料或費用的變更。根據變更要求的範圍和複雜程度,乙方應對實現變更要求的工作而相應增加或減少收取費用,並將預計發生費用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確認後執行。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源**的約定見《工作說明書》。

2) 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中乙方向甲方售出的產品(包括原始碼、程式、檔案、文件資料),所有權和版權屬乙方。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公布檔案、原始碼,不得複製、傳播、反編譯、**、出租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相關的程式、檔案、原始碼和反編譯等。

3) 乙方保證所售出的產品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4) 甲方只能按乙方的規定享有相關產品的使用、公升級、開發、轉讓等權利。如果甲方違反乙方的規定和國家法律規定,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1) 雙方不得向第三者洩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2) 雙方按本合同規定相互提供和提交的全部檔案資料,凡涉及需要保密的,以預先說明的有關條款為據。並且任何一方在沒有經過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將另一方的保密資料(如技術資料、使用者資訊)透露給第三者。

1)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方可解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無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費用,並應對乙方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並賠償由此引起甲方的損失。

2)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

1) 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均為違約。違約方除向守約方賠償外,還須承擔另一方為取得此等賠償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2) 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約時,應每天按未能履約部分的0.0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支付違約金並不免除違約方的其他合同義務。

3) 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實現本合同約定而受到本合同對方索賠時,應分清具體責任部分,確認該部分的責任方。對於利潤損失等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商務交易中的雙方已告知有發生這方面損失的可能性),由各自承擔,相互不承擔責任。

1) 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時間相應推遲,推遲時間與不可抗力持續時間相同,合同**不因此而改變。

2) 不可抗力發生後,雙方要立即通知對方,並採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減少影響。

3) 不可抗力是指動亂、颱風、**、水災等以及雙方同意的不可預見的情況。

任何為執行本協議而發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宣告、請求、要求、通知和備忘錄等)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雙方均負有簽收對方發出的通知的義務。如一方拒絕簽收,他方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已將有關通知按本協議所列位址交付郵政部門的證據,即可視為有關通知已於交付郵政部門後的第二天送達對方。

如一方在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未對對方在通知中陳述的事實或要求提出異議,則應視為該方已承認或接受此等事實或要求。任何一方如變更營業位址,應在此等變更作出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雙方應本著相互信任、以誠相見的原則,共同協商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 可向廣州市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

1)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未盡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執行。

3)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一經簽署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軟體專案技術開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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