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工學類研究生學術規範 試行

2021-04-18 13:16:46 字數 4754 閱讀 9411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弘揚求是創新精神,營造嚴謹踏實的優良學風,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國家法律,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21號令》、《浙江大學學術道德行為規範》、《浙江大學學位授予細則》、《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精神,結合浙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具有浙江大學工學類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研究生和已經取得學位人員在校期間的學術失範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對研究生涉嫌學術失範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的方針;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研究生申訴權的保障原則。

第二章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浙江大學研究生在進行學術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學術道德規範:

1.堅持誠實守信,注重學術創新,倡導團隊協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襲、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實驗資料。

4.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及實驗操作規程。

5.合作成果中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不在未參加實際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7.在浙江大學學習期間完成的研究成果歸屬浙江大學。

8.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

9.在報考、報獎時確保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專家鑑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10、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道德規範。

11、遵守人文學科、社科學科、理學學科、工學學科、農學學科、醫學學科制定的學術規範細則。

第五條浙江大學研究生在進行學術活動時,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1.抄襲、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實驗資料或引用的資料。

3.填報、提供虛假的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變造專家鑑定意見、證書或其他學術能力的材料。

4.重**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學位**或公開發表的作品中,不加註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導教師、授課教師)的成果,未經學校允許,無償使用浙江大學成果或將其變為非浙江大學的成果。

6.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洩漏。

7.未經導師或專案負責人許可,將集體研究成果私自發表或故意藏匿、隱瞞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學發現。

8.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後果。

9.在未參加實際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行為。

第三章研究生文獻綜述規範

第六條文獻綜述要求針對某一研究領域或專題蒐集大量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就國內外在該領域或專題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進展、研究動態、前沿問題等進行綜合分析而寫成的、能比較全面的反映相關領域或專題歷史背景、前人工作、爭論焦點、研究現狀和發展前景等內容的綜述性文章。

第七條綜述要求盡可能將收集到的最新文獻資料介紹給讀者,對文獻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歸納整理,使材料更精練明確、更有邏輯層次,並對綜合整理後的文獻進行比較專門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統的評述。文獻綜述最後要有簡要總結,並能準確地反映主題內容,表明前人為該領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礎。文獻綜述結果要說清前人工作的不足,指出作進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論價值。

禁止惡意詆毀、歪曲他人的學術思想和成果。

第八條文獻綜述應包括綜述題目、綜述正文、文獻資料等幾方面內容。文獻綜述在順序要合理,可以按文獻與學位**主題關係的邏輯順序進行綜述,也可以按時間順序進行綜述。

第九條評述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轉引他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採用了文獻中的觀點和內容應註明**,模型、圖表、資料應註明出處。綜述稿內必須將引用的參考文獻逐一列出,文內按順序以角碼標示。

第十條學位**的文獻綜述一般應在完成開題報告之前完成。文獻綜述要圍繞學位**主題對文獻的各種觀點作比較分析,不要簡單地作羅列。所有提到的參考文獻都應和學位**研究問題直接相關。

文獻綜述撰寫格式參照《浙江大學研究生學術**寫作規範》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文獻綜述所用的文獻,應主要選自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的文章,其次是專著和教材。

第四章研究生學術評價規範

第十二條為確保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學術水平,需要對其學位**等進行評議。

第十三條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式公正、標準合理,採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迴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

第十四條評議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正確運用學術權力,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長期脫離本學科領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趨勢和進展的人員,不宜擔任評議專家。

第十五條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

第十六條評議專家不得繞過評議組織機構而與評議物件直接接觸,不得收取評議物件贈予的有礙公正評議的禮物或其他饋贈。

第十七條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相關的評價結論要在充分的國內外對比資料或者檢索證明材料基礎上,對評價物件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內涵進行全面分析,不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評審意見應措辭嚴謹、準確,不得濫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空白」、「重大突破」等抽象詞語。

對未經規定程式進行驗證或者鑑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隨意冠以「重大科學發現」、「重大技術發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誇大性用語進行宣傳。

第十九條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對其評價意見負責,並對評議材料、評議過程保密。須經論證的科研成果,應經論證後方可向外界公布。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創意的思想,理論和假說。

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洩密、披露不實資訊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研究生學術署名規範

第二十條樹立法制觀念,保護智財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學術研究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只有對研究成果做出實質性貢獻者,才有資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二十一條未參加研究工作的人員,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署名;從事輔助性、服務性工作,對研究有幫助但無實質性貢獻的人員應予鳴謝,不應署名。不得以擁有的科技資源和條件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義取得署名權。

第二十二條對於確實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貢獻者,除應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署名權。

第二十三條合作成果應按照參與者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合法約定的除外,如根據學科署名的慣例,確定合作成果完成單位和作者(專利發表人,成果完**)署名順序。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在浙江大學學習期間完成的研究成果的發表,完成單位應署名浙江大學,在申報或發表時必須徵得導師同意。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如果在研究中做出主要貢獻獲得署名權,導師為通訊作者。

第二十六條任何成果均應在發表前經所有署名人審閱,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研究生在文中所負責部分,其導師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不得將同一**、作品或實質內容基本相同的**、作品同時投寄多個出版社或會議發表。

第六章研究生學術研究規範

第二十八條在填寫個人學術研究情況報表時,要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

第二十九條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科研開發專案或課題申報或者接受委託時,必須對專案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和實驗。在科研立項的有關材料中,應當對該專案國內外的研究現狀、研究人員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專案的學術價值,預期經濟效益或者專案目標、所需科研經費及有關技術指標等如實陳述。禁止故意誇大專案的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禁止編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虛假資訊。

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專案,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應事先與資助方協商,並徵得其同意。

第三十條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嚴格的要求、嚴謹的方法對待科研工作。不得編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實驗資料或引用的資料,禁止隨意對原始資料進行刪裁取捨。真實記錄的原始實驗資料,畢業離校時應全部移交給導師。

第三十一條樹立法制觀念,保護智財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 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國家法律,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尊重他人尚未獲得智財權的成果,保護本人尚未獲得智財權的成果。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不使用,不複製盜版出版物,影像製品和軟體等產品。

第三十二條應充分尊重和借鑑已有的學術成果,注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資訊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應注重學術質量,反對粗製濫造和低水平重複,避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不得重**表並計算自己的研究成果,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

第三十三條應該及時公開在浙江大學完成的或主要利用學校資源做出的發明創造(包括有可能獲得專利的發明),這些發明的所有權歸學校,發明者分享專利權收益。在所承擔的國家和單位科研課題或者科技專案完成後,不得故意隱瞞關鍵技術或者資料,故意妨礙後續研究與開發,要保證浙江大學能夠充分、有效地使用該成果,禁止將研究成果非法據為已有。

第三十四條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一旦發現成果中有疏漏或錯誤,應及時向相關人員和機構報告,根據錯誤性質實施有效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學術成果文字應規範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

第七章研究生學術引文規範

第三十六條樹立法制觀念,保護智財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要依照學術規範,按照有關規定引用和應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竊、抄襲他人成果。

第三十七條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觀點、方案、資料、資料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註明出處。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他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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