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學位的公務員定級問題

2021-04-18 11:56:06 字數 1885 閱讀 3826

根據08年12月國家公務員局出台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指出,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所以大家也不要太在意定向與非定向的問題了)

由於國家只承認第二學位,所以文中的雙學士學位即指第二學位。說白了二學位就是相當於沒有學位證的研究生畢業生,職務定級上和本科是一樣的,不同的是工資比本科要高一級,所以有的同學所說的二學位享受非領導職務副科待遇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具體警察的工資是多少我說不上來,因為每個地方的條件不一樣,不過要是問我重慶的主城區和區縣的待遇的話,我還是知道一點。

再說點題外話,如有表達不當之處,還望大家海涵。相信大家從考試到現在都等了很久了,無聊的感覺肯定是有的。有的同學就抱怨說為了等這個錯過了很多,如果報考其他的已經開始上班了等等。

個人覺得,既然選擇了就不要後悔。在此引用一則寓言---最大的麥穗,一天,蘇格拉底帶領幾個**來到一塊麥地邊。他指著滿是沉甸甸的麥穗的地里說,「你們去麥地裡摘乙個最大的麥穗,只許進不許退。

我在麥地盡頭等你們。」 **們聽了老師的要求後,就陸續走進麥地,地里到處都是大麥穗,**們不能確定哪個是最大的,因此看了一侏,搖搖頭,看了那株,搖搖頭,總以為最大的麥穗在前面,**們總以為機會還很多,完全沒有必要過早地定壓。過了一段時間,蘇格拉底突然出現,說,你們已經到頭了,這時兩手空空的**們方如夢初醒。

同樣一件事情,你可以從消極方面的方面去看,也可以從積極的方面去看,關鍵是怎樣調整心態。有的同學老喜歡拿政法幹警同社招的警察作比較,總覺得這個沒有那個好,我也想就此發表一點自己的看法,不是說某乙個就一定好,只是想說一下我個人認為的上學的優點所在。在筆試和面試之後,二者都會等上幾個月的時間,不同的是乙個是去上學,乙個是上崗,上學沒工資,上崗有工資。

上學的優點之一,就是人緣,可以結識不少朋友,這個之前有同學說過就不囉嗦了;優點二,畢業後從事的崗位不同。政法幹警是定崗再定的專業,社會招警崗位的專業要求很嚴,唯有基層民警崗是不限專業的,雖然說以後也可以申請轉崗位,可那也不是想轉就轉得了的,而且也有一定的基層工作年限限制。優點三,起點工資待遇不同。

不論是雙專科,專公升本還是第二學位,畢業後的起點工資都會比你不去上學,直接通過社招考試後的工資高一級。優點四,上學可以增長見識,增加自己的競爭籌碼。你也許會說,等到我們畢業時,社招的試用期和集中培訓期已過,已經轉正了,而且工資也比我們拿了那麼多了。

或許我們可以把去學校學習當作自己的機會成本,其實國家在我們身上也投入了不少,學費,生活補貼,培訓費等等。不妨理解為,今天我們在學校學習是為了明天更好的發展,前提是我們如何利用好這個機會,至少我是認為去學校有很多好處的。

最後,不少同學都還在苦苦的等著通知書,我想說的是,反正開學也是在年後了,通知書早幾天晚幾天已無所謂了,不要擔心會發生什麼意外,也不要去管別人說什麼閒話。送上洪應明《菜根潭》裡面的一副對聯:寵辱不驚,閒看庭前花開花落;去留無意,隨望天空雲卷雲舒。

大家蛋定!淡定!

一點小建議:反正現在有的是時間,不妨每天花點時間來做點運動鍛鍊鍛鍊,冬天鍛鍊身體的好處可是多多滴。這樣一來,不僅身體素質得到了提高,在家裡待久了,吃得好耍得好會長肉這個問題也不用擔心了,而且去學校後,在訓練開始的那段適應期內,應該也會好過些吧。

公務員定級轉正總結

2011年9月,通過層層考核,我進入了 規劃分局,在新的崗位上開始了我新的征程。在進入新崗位工作的近一年來,我時刻不忘加強學習,培養能力,為幹好規劃管理工作而不斷努力。任何工作都離不開理論的指導,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我繼續加強理論學習,包括思想政治理論 黨和國家的重大政策 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六條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 含試用期 第七條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 突破機構規格 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 不按...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2019

第一條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 編制 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範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