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全集

2021-04-17 12:28:58 字數 4705 閱讀 3925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 ,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組織本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本單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按有關規定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第3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畫,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人員開展隱患排查,落實隱患治理,

第12條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過稱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3條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4條在本單位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5條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7條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18條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19條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0條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採、不得擅自提高開採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1條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事故救援,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2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4條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5條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險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6條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8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拒不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9條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0條煤礦超層越界開採、擅自提高開採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2條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4條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工作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39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0條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1條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按照礦長批准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進行開採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或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直接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47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礦長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 崗位職責

第 1 條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 2 條及時向礦長提出設定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 3 條協助礦長監督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 4 條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第 5 條組織編制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 6 條協助礦長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 7 條每旬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 8 條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 9 條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第10條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11條審查、監督煤礦按計畫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 14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 15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②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石橋煤業 安全 生產責任 制彙編目錄 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5 二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6 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 7 四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 9 五 生產經營單位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安全職責 1 安全副礦長崗位責任制10 2 生產副礦長崗位責任...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xx煤礦安全 生產責任 制度目錄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5 二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6 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 7 四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 9 五 生產經營單位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安全職責 1 安全副礦長崗位責任制10 2 生產副礦長崗位責任11 ...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貫徹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 負責,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一 負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 生產法律法規政策 決定 條例 檔案 組織制定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定 制度 措施。二 組織編制 實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定期檢查執 況。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