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2021-04-15 17:27:21 字數 2168 閱讀 3629

生技字[2008] 27號

編制審核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了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使用、檢驗、維修與考核。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指電氣安全用具是:用以保證電氣工作安全執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們可防止觸電、弧光灼傷和高空摔跌等傷害事故的發生,分絕緣安全用具、驗電器、可攜式短路接地線、標示牌等。

第四條引用標準

1. 國電發[2002]777號《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

2. 電安生[1994]277號《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 dl408-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第二章管理、使用、檢驗和維修

第五條管理

1.所有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

2.所有電氣安全用具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統一編號(具體要求見附錄),定點擺放;並實行臺帳管理,做到帳物相符。

3.對使用、保管、檢驗和維修(檢查)電氣安全用具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

4.由具備檢定資質的檢定人員進行定期檢驗;由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使用部門儲存;檢驗部門應留存完整的檢驗記錄和檢驗台帳。

5.使用部門應建立電氣安全用具的使用、檢驗和維修的技術檔案。

6.使用部門的專責人應對電氣安全用具在使用過程中,引起的各種事故(或事件)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提出預防措施,並上報安監部。

第六條使用與維護

1.公司所有購置和使用的電氣安全用具必須是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且具有安全認證標誌的電氣安全用具。購置新的電氣安全用具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部門領導審查,安監部審核後方可購置。嚴禁任何部門(班組)未經安監部同意擅自購置新的電氣安全用具。

2.電氣安全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閱讀其產品使用說明書,掌握其允許使用範圍、正確使用方法和基本操作程式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和應採取的防護措施等。

3.所有用橡膠製成的電氣安全用具應存放在密閉陰暗不太乾燥的室內,室溫應保持在20~50℃之間。

第七條定期檢驗規定

1.電氣安全用具一般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 電氣安全用具還應每半年測量一次絕緣電阻,由使用部門負責自檢或送檢。

2.在濕熱和雨雪季節,應相應縮短檢驗(查)週期。

3.長達2個月擱置不用的電氣電氣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其絕緣電阻是否合格,檢查其電源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

4.電氣安全用具的絕緣經過拆卸和修理後,應進行絕緣電阻測量或絕緣耐壓試驗。

5.電氣安全用具經檢驗合格後,由檢驗部門在其本體的顯目位置貼上「合格證」標籤。「合格證」標籤上的「檢驗人員」一欄填寫檢驗(查)人員的現用名。

6.電氣安全用具經檢驗(查)合格後,應填寫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由檢驗(查)人員負責填寫,部門專工審核,部門主管領導批准。

7.所有電氣安全用具的檢驗或檢查情況,使用單位都應登記在自己所在部門班組的電氣安全用具臺帳上。負責檢驗部門也應對自己所檢定的電氣安全用具進行登記建檔。

8.所有電氣安全用具的檢驗由電氣車間高壓試驗班和儀表班負責。

9.所有電氣安全用具機械部分的檢查由各使用部門自己負責。

第八條修理、封存及報廢

1.電氣安全用具發現有損壞或不合格者,應禁止使用。報部門領導批准後進行修理。

2.電氣安全用具維修時,不得任意改變用具的原設計引數,不得採用劣於原用材料效能的代用材料和與原有規格不符的零部件。

3.電氣安全用具維修時,用具內的絕緣襯墊、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裝,用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調換。

4.電氣安全用具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仍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作封存處理。

5.電氣安全用具如出現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接地線脫落、電源插頭插座裂開以及有明顯影響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安排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並作出封存處理。

6.電氣安全用具在搖測絕緣時,如絕緣電阻不合格,應進行乾燥處理或檢修,經檢驗合格後才可使用,否則也應作出封存處理。

7.電氣安全用具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仍達不到應有的安全技術要求,必須辦理報廢手續。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檢查與考核

1.本制度由部門專工和安全員定期組織進行檢查,安監部和生技部抽查。

2.本制度的考核按公司《績效管理辦法》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十條本制度由生技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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