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釋義

2021-04-12 06:06:04 字數 3971 閱讀 4081

【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釋義】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釋義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處罰規定。本條共分六項。

本條第一項是關於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罰規定。寫恐嚇信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產生恐懼,造成不安定因素,擾亂社會治安,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恐嚇信的內容大多具有揚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嚇、威脅他人的內容。

當然,除寫恐嚇信以外,還可採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嚇物、子彈,在夜晚往他人臥室的窗戶扔磚頭,攜帶管制刀具尾隨他人等。其目的是為了使他人在內心產生恐懼,擔憂自己或其家人、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處罰。

本條第二項是關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罰規定。侮辱或者誹謗他人都是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人格和名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本項規定了兩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為。該行為的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實施了侮辱他人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侮辱」,是指公然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

所謂「公然」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謾罵等,不屬於本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要劃清正當的**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第二,誹謗他人的行為。該行為的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行為人實施了誹謗他人的行為。這裡的「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並且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3)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如果不是捏造事實,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則不是誹謗的行為。

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4)行為人必須將捏造的事實進行散布,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和名譽。如果只是私下裡談論不實事實,不屬於誹謗行為。

誹謗他人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使用言語文字,通過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網路等方法散布等。(5)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是誰或者可以推斷出或者明顯地影射特定的人,就可以構成誹謗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行為論處。

實際執法中要注意區分誹謗他人的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誹謗他人的行為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能構成誹謗他人的行為;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或者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都屬於名譽侵權行為,如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屬於侵害名譽權行為,不屬於誹謗他人的行為。

本條第三項是關於誣告陷害他人的處罰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該行為的主要特徵是:

(1)行為人必須是捏造事實。如果不是捏造事實,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則不屬於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2)行為人必須是以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為目的,且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只是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獎勵或者公升職等為目的,或者捏造的事實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也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3)不僅捏造了他人的違法犯罪事實,而且意圖使有關機關對所捏造事實進行追查。(4)行為必須要有明確的物件,如果行為人只是捏造了某種違法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並沒有具體的告發物件,這種行為雖然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並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不屬於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5)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如果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則不屬於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本條第四項是關於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處罰規定。為了保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打擊犯罪或者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作證是公民的義務,要保障證人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履行作證的法定義務,如實地提供案件的真實情況,首先就要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於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根據本條規定,該行為的主要特徵是:(1)行為侵害的物件必須是證人及其近親屬。「證人」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證人以及行政執法活動中涉及的證人。

「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行為人對證人及其近親屬實施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行為。「威脅」是指實行恐嚇、要挾等精神強制手段,如以人身傷害、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相要挾,使人產生恐懼;「侮辱」是指公然詆毀證人及其近親屬人格,破壞其名譽;「毆打」是指採用拳打腳踢等方式打人;「打擊報復」包括多種方式,如利用職權降薪、降職、辭退等。

本條第五項關於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罰規定。隨著通訊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可以通過信件、**、手機和網路等多種途徑加強聯絡,增進友誼。但是,實際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進的通訊工具,傳送一些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對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嚴厲地打擊。

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是指通過信件、**、網路等途徑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其行為特徵是:(1)行為人通過信件、**、手機、網路等途徑實施了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的行為。

這裡的「淫穢」資訊,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資訊;「侮辱」資訊,是指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資訊;「恐嚇」資訊,是指威脅或要挾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資訊;「其他資訊」既包括違法資訊,如虛假廣告、虛假中獎、倒賣違禁品等,也包括合法資訊,如商品、服務廣告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2)行為人傳送的資訊必須是已經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為人傳送的資訊足以使他人由於收到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現為:

行為人反覆、經常傳送淫穢、侮辱、恐嚇等資訊或其行為遭到斥責、拒絕後仍然不停地傳送,或者在夜間他人入睡以後傳送等情形。

本條第六項是關於**、**、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罰規定。**、**、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主要特徵是:(1)行為侵害的物件必須是他人的隱私。

隱私權是公民合法權利的乙個組成部分,受我國法律保護。所謂「隱私」是指不願意讓他人知道的、屬於個人的生活私密,如兩性關係、生育能力等,一旦公開,將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工作帶來心理壓力。(2)行為人必須採用**、**、竊聽、散布等手段。

這裡的「**」他人隱私,是指對他人的隱私活動進行偷看的行為;「**」他人隱私,是指對他人的隱私進行秘密攝錄的行為;「竊聽」他人隱私,是指對他人的談話或者通話等進行偷聽或者秘密錄音的行為;「散布」他人隱私,是指以文字、語言或者其他手段將他人的隱私在社會或一定範圍內加以傳播的行為,包括口頭散布,或者通過**、信函、簡訊、網路等書面方式散布。

根據本條規定,有上述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處罰行為是,買賣或者使用偽造 變造的國家機關 人民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 證件 證明檔案的行為。根據這一項的規定,本項要處罰的行為包括下列幾種行為 1 買賣偽造 變造的國家機關 人民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 證件 證明檔案的行為。2 使用偽造 變造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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