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銀行出納制度及操作規範 試行

2021-04-07 12:37:48 字數 4586 閱讀 5602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洛陽銀行出納業務規範管理,提高現金出納工作質量,切實保障現金安全,結合我行出納業務總分行管理模式的確立,根據《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7號)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銀髮[2003]226號)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洛陽銀行出納業務是指現金、有價單證等物品的收付、兌換、整點、調運、保管等業務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總行運營管理部門是分行出納業務的主管部門;分行運營主管部門是分行直屬行出納業務的主管部門;分行運營主管部門指運營管理部門或負責運營管理的財務部門。各分行結算中心是本行現金庫房的管理部門。

各分行應設立專用庫房,用於保管分行的現金、有價**單證及重要物品等。

基層網點負責本機構現金、有價單證等的收付、兌換、整點等。

新開立的分行因條件所限無法設立專用庫房的,可不設立現金庫房,但分行的現金應託管在當地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分行現金庫房內的實物調運及保管由專職金庫管理員負責,賬務核算由分行結算中心出納部門承擔;基層網點櫃面現金、有價單證等的收付、兌換、整點等工作,由支行的現金庫管員辦理。

第五條現金出納業務的工作任務具體包括:

(一)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調劑本行各種票幣的比例,做好現金**和回籠工作。

(二)辦理現金的收付、整點、票幣兌換、挑剔殘損幣,重要物品寄庫保管等。

(三)嚴格現金庫房管理,確保現金、有價單證、寄庫重要物品等庫款實物的安全。

(四)宣傳愛護人民幣,做好反假防假工作。加強票樣管理。

(五)配合資金管理部門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管理,提高現金周轉率,提高經營效益。

(六)加強櫃面監督,及時分析彙總可疑現金交易資訊,揭露洗錢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辦理出納業務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所有現金業務均需在監控有效範圍內進行。

(二)堅持早、中、晚「三碰庫」制度,即早上工作前碰庫、午間閒時碰庫、營業終了時碰庫;做到日清日結、賬款、賬實相符;嚴禁挪用庫款。

(三)收入現金,先收款後記賬。付出現金,須先記賬後付款。凡收入的現金,必須進行複點整理,未經複點不得對外支付或繳入人民銀行發行庫。付出的現金,票面應達到人民銀行規定的流通標準。

(四)堅持查庫制度和迴圈查庫制度,確保賬實相符。

(五)庫存現金、有價**、庫房(錢箱)鑰匙及其他重要物品必須嚴格、規範辦理交接手續。

(六)嚴格執行大額現金審批、報備制度。非營業時間不准辦理現鈔出庫。

第七條本制度適用於洛陽銀行各分行及所有分支機構,在洛陽銀行洛陽分行未設立之前,洛陽分行的運營管理職能由總行運營管理部門代為行使。

第二章現金的收付、兌換與整點

第八條出納櫃員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等,必須在業務許可權範圍內操作。

第九條客戶繳存現金,出納櫃員應認真審核其繳款憑證上各項要素是否填寫清晰、齊全,大小寫金額是否正確、相符,發現不正確或不符應要求繳款人重新填寫繳款憑證。

出納櫃員不得代繳款人填寫或更改繳款憑證。

第十條出納櫃員應當面清點繳款人繳存的現金,清點時應做到筆筆清,一筆現金未清點完畢前,不得與現金款箱內的票幣進行調換。清點現金,要核對收入現金的總數與繳款單(或存款憑條)填寫的金額是否一致,即先清點大數(整把),後清點細數(零張)。對於5萬元(含)以上的取款和20萬元(含)以上的存款需換人卡把複點。

收款結束在繳款憑證上列印資訊,櫃員應核實列印資訊的一致性。核對無誤後,在核心系統做入賬處理。繳款憑證上未列印資訊的,繳款憑證回單聯不得退回繳款人。

第十一條清點現金時,如發現長款應退回繳款人或由繳款人重新填寫正確繳款單。發現短款應要求繳款人當場補齊或重新填寫正確繳款單辦理繳款業務。

出納櫃員發現繳款人的長短款後,應及時記載「《錯款登記簿》(見附件6),由客戶當場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清點現金時,如發現假幣,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2名持有「反假幣上崗資格證書」的櫃員辦理收繳手續,當持假幣人的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向假幣持有人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的收繳憑證,登記《假幣代繳代保管登記簿》(見附件7)。

收繳的偽造、變造人民幣分行結算中心按規定上報並送繳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清點現金時,應按照人民銀行《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進行挑剔、回籠殘損票幣。

第十四條辦理現金付出業務,應按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核取款人提交的支付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確定無誤後,通過系統操作從取款人賬戶扣款成功後辦理現金付出。

第十五條記賬完畢,出納櫃員在憑證上加蓋出納櫃員個人名章及「業務清訖章」,按付款憑證上的金額配款。

第十六條付出現金應做到盡量滿足客戶對票幣種類的需求,配款完畢,將現金當取款人面過驗鈔機校驗,無誤後交取款人,當面點交清楚。

辦理付款業務操作中,拆付整捆鈔票前,須先查驗封籤把數、名章,無誤後方能拆捆付款。一捆鈔票拆捆後未清點完畢不得丟掉原封籤。需拆把付零時,必須先行清點,清點無誤後再拆除腰條。

第十七條執行行政班作息制度的櫃員中午停止營業後,必須在核對賬款相符後,將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入庫(保險櫃、錢箱)落鎖保管。由網點庫管員檢查現金、重要空白憑證等錢箱安全落鎖後方能離崗。

第十八條營業終了,當班櫃員應及時清點尾箱現金,列印「尾箱軋賬單」,核對無誤後,將現金、業務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入庫保管。現金庫管員日終核對各櫃員的現金錢箱匯總數與本機構現金實物庫存餘額,確保總分相符。分行結算中心現金庫存數需與分行結算中心現金科目餘額進行核對,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九條現金款箱應堅持「雙人落鎖、雙人開鎖」的制度,即應當雙人會同清點相符後,各拿一把鑰匙,每日共同開箱、共同鎖箱。

第二十條辦理出納業務,現金尾箱、金庫庫房、工作用抽屜內不得存放私人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辦理兌換(殘幣兌換、大小票面兌換)業務時,必須先兌入,後兌出。兌入、兌出的現金必須按規定進行清點。

殘損幣的兌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的標準兌換,半額殘損人民幣兌換應當客戶面在殘損幣上加蓋「半額」戳記。

第二十二條未經業務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直接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務。

第二十三條現金整點。

(一)收入的現金應及時整理清點,做到當日事當日畢。每捆每把未清點完畢前,不得將原封籤、腰條丟掉。整點損傷券時,要換頭複點。

(二)挑剔整理:整點過程中,應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銀髮[2003]226號)將不能再流通的損傷票幣挑出,將完整券和損傷券按照不同版別分別整理捆紮。

(三)經過整點的票幣,應當做到點準、墩齊、調淨、捆緊、蓋章清楚。

點準:流通券和損傷券均按100張(50枚)為一把,十把(卷)為一捆捆紮。1角及以上硬幣每卷50枚,1角以下硬幣每卷100枚。

墩齊:票幣要伸展平鋪,每把墩齊。

挑淨:經過清點的票幣內不得夾雜其他票面的票幣或不符合當地人民銀行規定流通標準的票幣等。

捆緊:用手輕提成把券的第一張票幣,該把券不散不變形,成捆券經扭動不鬆動,不變形。

蓋章清楚:成把券腰條邊章應清晰可辨。

(四)為方便核對現金庫存,對一定張數的鈔票可以使用代號加以區別:10張在鈔票一端加曲別針;20張在鈔票一側加曲別針;30張或70張紮紅色橡皮筋;40張或80張紮綠色橡皮筋;50張或90張紮黃色橡皮筋;60張或100張紮無色橡皮筋。

(五)捆紮要求

錢把須用腰條捆紮,損傷券採用兩側雙腰條同時捆紮,位置與兩側頂端距離1mm,單側「右邊」腰條加蓋個人名章,且印章方向保持一致;完整券採用單腰條捆紮,五把為一組,雙方腰條錯開並齊,個人名章保持整齊。

(六)腰條要求

款項扎把腰條統一標準為長500 mm,寬20 mm,重40克以上,質地為棉紙。

(七)封籤要求

總(分)行結算中心向人民銀行發行庫交存的回籠款項上的封籤統一標準為不幹膠封籤:完整券封籤為深綠色,損傷券封籤為紫紅色,質地為60克以上宣紙。各券別封籤的大小要與現金實物大小相符,且封簽上「複核員」處加蓋的個人名章要與腰條上的相符。

(八)墊紙要求

封簽下的墊紙統一標準為80克以上牛皮紙,各券別墊紙的大小要與封簽及現金實物大小相符。

(九)印章要求

封籤和腰條加蓋的印章要採用紅色印油,並按指定的位置加蓋。封籤和腰條上的個人名章要做到字跡清晰、整齊規範。行名章的規格為長35mm、寬10mm;個人名章的規格為長15mm、寬10mm,上方為行號,下文為姓名。

第二十四條不宜流通人民幣是指:

(一)紙幣票面缺少面積在20平方公釐以上。

(二)紙幣票面裂口2處以上,長度每處超過5公釐;裂口1處,長度超過10公釐。

(三)紙幣票面有紙質較綿軟,起皺較明顯,脫色、變色、變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偽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紙幣票面汙漬、塗寫字跡面積超過2平方厘公尺;不超過2平方厘公尺,但遮蓋了防偽特徵之一。

(五)硬幣有穿孔,裂口,變形,磨損,氧化,文字、面額數字、圖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第三章現金調配及出入庫管理

第二十五條出納櫃員在營業中因庫存現金不足需要調配時,可從部門庫錢箱中出庫;也可由高階別授權人員授權後進行現金調配。

第二十六條出納櫃員辦理出入庫後,應當面清點現金,無誤後,在綜合業務系統列印的「櫃員現金出(入)庫傳票」上簽章確認,「櫃員現金出(入)庫傳票」隨當日傳票送事後監督部門。

為加強分行現金管理,防範分行所轄支行現金存放過大,增加出現或掩蓋已經發生的風險,日終時櫃員尾箱中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20萬元,超過20萬元的,應交入部門庫錢箱,對次日不臨櫃的櫃員,櫃員尾箱中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2萬元。

第二十七條各支行應根據業務需要備足庫存現金,同時要將超限額部分及時交存分行結算中心或同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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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01 8 21 檔案編號 lhl 01 0218 擬文人 陳雅歆 劉璇 審核人 梁軍 李方 魯靈敏 審批人 楊元慶 劉軍 2001財年聯想集團 1 技術職稱各序列的適用範圍 1.1 研發 序列 適用於各部門內從事技術或產品研發的相關技術人員,包括系統設計 部件設計 應用開發 技術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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