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聯絡制度

2021-04-02 14:53:06 字數 1318 閱讀 7301

地測科安全基建聯絡制度

地測科與技術科、基建科、排程室、安監科、掘進隊等部門,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基建安全聯絡必須以委託書、通知書進行,委託書應有總工、地測副總簽字。

1、基建部門需要技術科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絡。提交委託書並由總工程師簽字。

2、礦井改擴建、水平延伸等所需地測資料,應在設計前3~5年通知生產技術部地測人員,地測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3、採區設計所需地測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一年,通知地測科人員,地測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4、掘進各類巷道所需地測資料,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地測科人員,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在接到委託書後15天內提交。

5、零星小型設計所需地測資料,須事先聯絡,商定提供日期。

6、重要巷道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3~6個月,向地測科提供設計圖,並在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商定貫通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7、施工的巷道必須有設計圖紙或基建部門下達的工程業務聯絡單、開工通知單或三聯單,經地測人員審核無誤後,方可施工放線,不經審核、校對的圖紙或三聯單,不能施工放線。

8、各類巷道開口,必須提前三天,由技術科以書面形式下發放線通知單,開口前一天由地測人員按要求劃定開口位置;巷道停工、復工以及班組去向,應提前三天通知地測人員,以便安排資料收集或測量放線工作。

9、變更設計,技術科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地測部門,以便重新調整放線計算資料。嚴禁在原始記錄上亂補繪調正設計。

10、地測科與掘進隊的業務聯絡內容及規定:

10.1、地測科必須向掘進單位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10.2、建立班組長延線制,不能只靠地測科;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誌,施工部門必須妥善交接和管理,發現或懷疑中腰線標誌移動時,應及時通知地測科進行檢校;凡破壞或噴蓋測點者,每點罰款50元。

10.3、施工部門在測量放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鑽進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技術部應隨時把獲得的情況通知施工部門。

10.4、當巷道即將貫通或進入危險區(如過老巷、老空、網邊、構造破碎帶、進出煤柱邊、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層及臨近未卸壓瓦斯區等)時,地測科應按煤巷30~35公尺、巖巷20~25公尺、綜掘巷道50公尺前,通知有關施工部門。

10.5、新巷道開口,由測量給出臨時方向,待掘4~8公尺後,再由測量標出準確方向;施工單位擅自開口,要求改線,地測科有權拒絕放線,並向總工程師匯報。

10.6、巷道掘進收尺,應由施工等部門配合技術科進行,統計進尺應以測量數字為準,施工部門未經批准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和沒按規定超掘巷道的進尺,技術部不予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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