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2021-04-01 18:58:46 字數 5106 閱讀 5227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xx縣過長公路石頭梁村至板倉段建設工程專案部各涉及拆除、爆破工程作業專案的安全預控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

6、《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

三、重要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1、可能發生的事故型別為爆破作業安全事故,發生的地點為專案部所屬各涉及爆破作業的專案爆破作業場所。

2、可能影響範圍:爆破作業場所;可能影響的人員: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3、發生事故可能造成1人或數人**或機械裝置損壞,構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

四、預控措施

1、爆破作業基本規定

⑴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准使用。

⑵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縣(市)級以上公安局發給的《爆破員作業證》上崗作業。對爆破員應進行定期考核,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員作業證》,停止其從事爆破作業的權利。爆破員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時,應將《爆破員作業證》交回原發證單位。

⑶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定警戒崗哨和標誌,在爆破前發出訊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後,才准爆破。爆破後,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訊號。

⑷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或其他人口聚居的地方、風景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並徵得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同意,方准爆破作業。

2、禁止爆破作業的規定

⑴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⑵支護結構與設計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時;⑶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徵兆;⑷工作面有湧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⑸危及裝置或建築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⑹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⑺光線不足或無照明;⑻未做好準備工作時;⑼在大霧天、雷雨天,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經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批准。

3、裝藥工作必須遵守的規定

⑴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⑵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的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准;⑶使用木質炮棍裝藥。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消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衝擊;⑷深孔裝藥出現阻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器材前,應採用銅或木製長桿處理;⑸裝藥過程中,禁止煙火和使用明火照明;⑹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油炸藥。

4、填塞工作必須遵守的規定

⑴裝藥後必須保證填塞質量,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⑵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⑶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衝擊起爆藥包;⑷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包後直接用木楔填塞;⑸禁止撥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5、爆破後的安全檢查

⑴爆破後,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⑵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誌;⑶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後,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准人員進入爆破地點;⑷每次爆破後,爆破人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爆破警戒與訊號

⑴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⑵地面爆破應在危險邊界設定崗哨,使所有通路經常處於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於相鄰崗哨視線範圍之內。地下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定崗哨,並掛上「爆破危險區,不准入內」的標誌。爆破結束後,應經過充分通風,方可取回標誌。

⑶爆破前必須發出三次代表不同意義訊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應使全體施工人員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範圍、警戒標誌和聲響訊號的意義,以及發出訊號的方法。

第一次訊號——預告訊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第二次訊號——起爆訊號。確認人員、裝置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准發出起爆訊號。根據這個訊號准許爆破員起爆。

第三次訊號——解除警戒訊號。未發出解除警戒訊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准的檢查人員以外,不准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准發出解除警戒訊號。

7、 盲炮處理

⑴一般規定

①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並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②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專案總工程師批准。

③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准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④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⑤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⑥盲炮處理後,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餘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採取預防措施。⑦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⑧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

⑵淺眼盲炮處理

①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②用木製、竹製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製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起爆。③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採取措施,**雷管。

④盲炮應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完,應將盲炮(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⑶深孔盲炮處理

①爆破風格未受損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並加大警戒範圍後,再聯線起爆。②在盲炮孔口不小於10倍炮孔直徑外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引數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③若所用炸藥為非抗水性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後作進一步處理。

8、露天爆破

⑴一般規定

①露天爆破需設人工掩體時,掩體應設在衝擊波危險範圍之外,其結構必須堅固嚴密,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和炮煙的危害。②露天爆破後須經安全人員認真檢查工作面安全情況,確認爆破地點安全,才准恢復作業。③雷雨季節宜採用非電起爆法。

④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⑤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採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⑥為防止人員陷入爆破後空穴,爆區必須設定明顯標誌並經安全檢查,確認無塌陷危險後,方准恢復作業。

⑵裸露藥包爆破

①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它藥包,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只准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②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准。

⑶淺眼爆破

①淺眼爆破應形成台階,並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鑽眼、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項規定。②採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雷管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乙個炮孔爆破時不致破壞相鄰的炮孔。③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

④採用導火索點火起爆,應不少於二人進行爆破作業。⑤如無盲炮,從最後一響算起,經5分鐘後才准進入爆破地點檢查,若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分鐘後才能允許進入爆區檢查。

⑷深孔爆破

①深孔爆破應有爆破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②深孔周圍(半徑0.5m範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乾淨,孔口岩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③深孔爆破必須採用電力,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法。④填塞時,不得將雷管腳線、導爆索或導爆管拉得過緊。⑤在特殊條件下(如冰、凍土層或流砂等),經專案總工程師批准,方准邊打眼、邊裝藥,且只准採用導爆索起爆。

⑥禁止用炮棍撞擊阻塞在深孔內的起爆藥包。

9、拆除爆破

本部分有關規定適用於在城鎮、室內、重要建築和裝置附近的各類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拆除爆破。

⑴拆除爆破前,應對爆破物件進行觀察分析,弄清結構特性及材質狀況,同時應對爆破區周圍環境情況進行詳細調查。

⑵拆除爆破必須編制施工設計,必須經專案總工審批,並應徵得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同意。施工設計檔案中,除圖示爆破物件及有關設計與計算資料外尚應包括:

①爆破地區平面圖(內容包括爆破地點各類設施的位置,危險區等)。②施工技術要求及安全防護措施和組織領導。③爆破方案(含一次起爆最大裝藥量)。④建築物爆後倒塌方向及爆堆的位置。

⑶進行拆除爆破時,爆破體的臨空部位必須有防護覆蓋,以防止飛石減弱爆破噪音。爆破高大建築物大範圍覆蓋有困難時,可在拆除建築物周圍採取其它可靠的防護措施。

⑷結構材質不明或重要工程的拆除爆破,應進行區域性試爆。

⑸採用定向傾倒法拆除煙囪、水塔之類的細高筒體構築物,如果風速較大,且其倒向與風向不一致,則應順預定的傾倒方向張拉鋼纜,以提高傾倒方向的準確性或順延爆破日期。

⑹對各類建築物或構築物進行分期爆破解體,應嚴防因區域性拆除而導致整體失穩。

⑺建築物的拆除爆破,必須在其倒塌穩定後,方可進入現場檢查,經過全面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後,其他施工人員才能進入現場。

⑻特殊情況下,允許將爆破後剩餘的零星或少量爆破器材,在爆破工作領導人的監督下就地銷毀。

五、應急預案

1、專案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副組長:

組員:1. 小組辦公室設在專案部安質部;

2. 辦公**:

3. 領導小組成員職責:

組長程同榜(專案經理):在專案應急救援工作中全面負責,為應急救援總指揮。程同波(專案副經理):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提供總體技術支援,負責組織制訂應急救援方案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執行。負責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為救援現場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總排程;負責在事故應急過程中組織對受傷人員的疏散,組織應急救援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對人員的思想動員和事故後的思想教育工作。

必要時,負責組織黨、團員突擊隊參與救援搶險。白榜勞(專案總工):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與應急救援技術方案的編制並現場指導實施;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安全技術指導及保障工作。

(安全員):負責及時獲取有關暴雨、颱風等特殊異常氣象資訊。協調組織各部門、各單位在汛期組織防洪搶險。

(機械員):負責保證本部門對應急救援過程中所需物資、裝置的供給、配備、維護和提供使用。

(技術員):負責組織本部門人員制訂應急救援技術方案和負責現場指導、監督方案的實施執行。

(後勤部):負責確保提**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的資金支援。

(材料員):負責組織本部門人員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做好內、外聯絡和溝通。負責維持應急救援工作的秩序,參與人員疏散和警戒,為應急救援提供安全保障。

負責在事故發生後保護現場,做好現場記錄(**、錄影或繪製草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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