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
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條件、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和考核。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煤礦企業
煤系硫鐵礦以及與煤共生、伴生的礦山,各類公司、礦務局、煤礦(以下統稱煤礦)。
2.2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
對煤礦生產經營和安全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包括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局長、各類煤礦礦長等。
2.3小煤礦
年生產能力30萬噸及以下的煤礦,包括基建、技改、資源整合及正常生產的各類礦井。
3 基本條件
3.1 國有重點煤礦(公司)的礦長(經理)應具備的條件
3.1.1 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3.1.2 應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3.2 小煤礦礦長應具備的條件
3.2.1 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
3.2.2 應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4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煤礦安全規程
5 培訓大綱
5.1 培訓要求
5.1.1 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煤礦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和再培訓。
培訓學時可視煤礦型別、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以及培訓物件的不同等酌情調整,但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再培訓週期為一年。
5.1.2 培訓應按露天煤礦和井工煤礦分別進行。
5.1.3 培訓應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採用多種有效的培訓方式,注重安全意識、安全生產技術理論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綜合培養。
5.1.4 通過培訓,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掌握煤礦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理論以及煤礦重大事故防範、搶險救災的專業知識;了解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具備較強的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能力,符合本標準考核要求。
5.2 培訓內容
5.2.1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煤礦安全管理
5.2.1.1 煤礦安全生產形勢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及煤礦安全生產的特點;
b) 國外主要產煤國家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及經驗。
5.2.1.2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我國安全生產方針;
b)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及安全生產基本法律制度;
c) 煤礦開採准入制度:採礦許可,煤炭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許可,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許可,礦長許可,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管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新、改、擴建工程(專案)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等;
d) 煤礦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5.2.1.3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意義、任務及基本內容;
b) 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c)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定及人員配置要求;
d)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e) 煤礦主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f) 現代安全管理理論和技術,包括安全目標管理、危害辨識與安全評價、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安全文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計畫和決策等。
5.2.2 煤礦開採安全技術
5.2.2.1 煤礦地質與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煤系地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及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
b) 煤礦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及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
c) 煤礦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
d) 煤礦開採對煤礦地質工程作業的要求。
5.2.2.2 露天煤礦開採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露天煤礦開採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b) 露天煤礦開採的基本概念,露天採場及台階的構成及安全要求;
c) 露天開採境界及剝採比的確定方法,露天開採境界及剝採比對露天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
d) 露天煤礦開採、開拓方式的型別、特點及其適用條件;
e) 露天煤礦開採工藝及其安全管理要求,穿孔、鏟裝、運輸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f) 露天煤礦邊坡的破壞型別、破壞機理,影響邊坡穩定的因素,邊坡穩定性監測、加固技術及安全管理要求,
g) 露天煤礦礦山防塵防毒、防排水與防滅火安全管理要求;
h) 排土場的選擇、布置、堆置的安全管理要求;
i) 露天開採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及治理措施;
j) 露天煤礦常見事故的致因及預防措施;
k)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2.3 井工煤礦開採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井工煤礦開採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b) 礦井開拓方式、開採順序和常用採煤方法及其回採工藝的安全管理要求;
c) 井巷工程施工、支護技術的安全管理要求;
d) 礦井通風、防塵安全管理要求;
e) 礦井瓦斯、煤塵**的條件及其防治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的機理及防治措施;
f) 礦井內、外因火災的致因及防治措施;
g) 礦井衝擊地壓、頂板事故的致因及防治措施;
h) 礦井水害的致因及防治措施;
i)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2.4 煤礦爆破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礦用炸藥、常用起爆器材的效能、檢驗方法及安全管理要求;
b) 起爆技術及其安全措施;
c) 露天煤礦與礦井井巷掘進、採煤工作面的爆破方法,爆破引數的確定,炮眼的布置方式;
d)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要求及爆破事故的處理方法;
e) 爆破有害效應的控制措施;
f) 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使用和銷毀的安全管理規定;
g) 爆破事故的致因及預防措施;
h)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2.5 煤礦機電運輸提公升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其識別;
b) 供電系統雙迴路分列執行、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風電閉鎖、甲烷電閉鎖)」的安全管理要求;
c) 電氣裝置、機電硐室、井下電網保護、礦用電纜使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d) 礦井提公升系統、礦井運輸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管理要求;
e) 礦井安全生產監控系統的組成、功能及安全管理要求;
f) 煤礦機電、運輸、提公升事故的致因及防治措施;
g)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3 煤礦職業衛生與煤礦事故應急管理
5.2.3.1 煤礦職業衛生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我國職業衛生管理體系;
b) 煤礦職業危害的種類、**、危害及其允許標準;
c) 煤礦職業危害的管理、檢測及其預防措施;
d) 煤礦職工衛生監護的基本要求。
5.2.3.2 煤礦事故應急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煤礦救護體系與煤礦救護;
b) 煤礦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
c) 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的編制與實施;
d) 煤礦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決策要點;
e) 煤礦事故的報告、統計和上報;
f)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4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貫徹執行****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b) 組織煤礦安全生產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c) 組織制定並實施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d) 組織煤礦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e) 制定煤礦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f) 組織、指揮煤礦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g) 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h) 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經費的管理及使用要求。
5.3 再培訓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和規範;
b) 有關煤礦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c)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d)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4 培訓學時安排
5.4.1 煤礦主要負責人的培訓時間,露天煤礦和井工煤礦應不少於48學時,具體培訓學時宜符合表1的規定。
5.4.2 再培訓時間,露天煤礦不少於16學時,井工煤礦不少於24學時。具體培訓學時宜符合表1的規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 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 組織制定並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 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四 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 建立 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 督促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 及時 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七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安全生產承諾書 公司二o一二年十一月 安全生產承諾 為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我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向市長鄭重承諾如下 1 堅決貫徹落實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 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樹立 安全第一 的思想,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