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發2019 84號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2021-03-19 14:10:14 字數 3577 閱讀 6690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8〕84號

各銀監局,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範銀行併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援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公升級,我會制訂了《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該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貸款餘額的1%;

(五) 有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併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併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併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併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併購貸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併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併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併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併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增強銀行業競爭能力,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併購,是指境內併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併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併購可由併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併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併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併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併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併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包括但不限於明確發展併購貸款業務的目標、併購貸款業務的客戶範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以及併購貸款業務的風險承受限額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併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資訊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資訊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併購貸款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併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併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九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併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援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併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併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併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

(四)併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併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併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併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併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併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併購交易的資金**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併購、併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併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 併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併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併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併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併購貸款還款**造成的影響;

(五)併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及其對併購貸款還款**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併購貸款還款**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併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併購雙方未來財務資料,以及對併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槓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併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併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二)併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併購後併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併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係,尤其是併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併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是否充足,還款**與還款計畫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併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全部併購貸款餘額佔同期本行核心資本淨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併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併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併購貸款餘額佔同期本行核心資本淨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併購的資金**中併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併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併購貸款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併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併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併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併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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