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差旅費管理規定

2021-03-16 14:21:36 字數 4609 閱讀 735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武警部隊差旅費管理秩序,依據《軍隊差旅費管理規定》,結合武警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武警部隊差旅費管理的基本依據,適用於現役警官;文職幹部、供給制學員;士兵和武警部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部隊人員)因公出差(含工作調動、療養、調學和退役離隊,下同》的差旅費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補助費和行李托運費。

第四條武警部隊差旅費實行定額包乾與憑據報銷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總部後勤部財務部主管武警部隊差旅費管理工作,各級後勤財務部門主管本級差旅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控制出差人員數量,加強差旅費管理,建立健全差旅費審批制度。安排上級機關出差人員的食宿,應當嚴格執行各類出差人員住房標準和住宿費限額以及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二章交通費管理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交通費,是指部隊人員因公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的車船(機)票費;保險費、訂(退)票手續費。其中,乘坐飛機的交通費包含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乙份。

第八條部隊人員因公出差乘**通工具,按照《武警部隊人員乘**通工具等級標準》執行。

第九條部隊人員乘坐飛機應當從嚴控制;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因公出差路途較遠或者任務緊急的,經批准可以乘坐飛機。其中,總部機關出差人員由二級部以上領導批准,軍、師級(含旅級支隊)單位的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部門以上領導批准,團級以下單位的出差人員由所在團級單位主官批准。

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工作調動時一般不得乘坐飛機,確需乘坐飛機的,按照前款規定批准許可權辦理;部隊人雖療養、調學、退役離隊時不得乘坐飛機,乘坐飛機的按照本人應乘車船席位票價報銷。

第十條現役警宮、文職幹部、士官因公出差乘坐火車(輪船、汽車),從當日20時至次日7時乘火車(輪船、汽車)6小時以上的,或者連續乘火車(輪船、汽車)12小時以上的,可以乘坐同席臥鋪。其中,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僅限於乘坐普通軟席臥鋪,不得乘坐高階軟席臥鋪;符合乘坐火車軟臥包房條件的,可以乘坐高階軟臥包房。符合前款規定的下列供給制學員和義務兵可以乘坐火車硬席臥鋪:

(一) 空勤人員;

(二) 在編文工團、軍樂團(隊) 、體工隊的人員;

(三) 完成押運任務後在12小時內離開交接地返程的人員;

(四) 參加全國、全軍或者武警都隊英雄模範、先進工作者會議的代表;

(五) 軍隊、武警部隊院校畢業生和地方高等院校畢業生入伍後在部隊見習斯間擔任幹部職務的人員;

(六) 入院、轉院的重症傷病員及隨行醫護人員。

第十一條軍職現役警官(含相當職務人員,下同)因公出差,其一名隨行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臥、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隨身攜帶絕密級載體的人員可以乘坐國內航班(經濟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專程護送密碼和密碼機的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臥包廂、輪船包間。

新兵及同行的接兵工作人員前往部隊駐地,乘坐火車或者輪船的,僅阻乘坐火車硬席座位或者輪船統艙。

第三章住宿費管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住宿費,是指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住宿的房費。

第十三條部隊人員因公出差通常應當在武警內部招待所住宿。武警內部招待所不具備住宿條件的,或者當地沒有武警內部招待所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在地方普通賓館、飯店住宿。

第十四條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的住房標準和住宿費限額,按照《武警部隊人員住房標準及住宿費限額》執行。

副軍職以下現役警官及士兵因公出差住宿費;按照本人住房標準和招待所收費標準在限額內憑據按實報銷;正軍職以上觀役警官;因公出差住宿費,按照本人住房標準和招待所收費標準憑據按實報銷。

部隊人員因公到所屬部隊出差住於內部招待所的,部隊不收取住宿費,回單位後不報銷住宿費。

第十五條部隊人員療養、調學期間的住宿,按照武警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補助費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補助費,是指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費、雜支費、未乘臥鋪補助費。

第十七條部隊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因公出差途中伙食補助費,以及到地方單位出差住勤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曆)天數,每人每天補助50元,其中住勤期間伙食補助費憑住宿費憑據計發;

(二)因公到所屬部隊支隊(團)以上單位出差,接待單位不收取伙食費,回單位後不在計發住勤期間的伙食補助;

(三)在大隊(營)以下分隊伙食單位就餐,應當按照就餐單位伙食灶別標準交費,除本人負擔基本伙食費外,差額部分憑收據回單位報銷;

(四)下中隊(連)當兵、代職、蹲點的人員,轉移供給關係的按照伙食費管理規定交費,不轉移供給關係的按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接兵工作人員前往接兵途中、在接收新兵前住勤期間和零星返回部隊途中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接收新兵後及帶兵集體返回途中,按照新兵的基本伙食灶別標準執行外(警官、文職幹部按照伙食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交費,差額部分列伙食費報銷),另按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

(六)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補助費按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七)院校計畫內函授學員赴外地參加面授及考試期間、院校學員野外教學期間和中隊(連)以上部(分)隊成建制調動途中,每人每天補助15元;

(八)到地方基層單位支援工作的醫療隊、工作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補助15元;

(九)抽調到機關和臨時機構幫助工作、等待分配工作及經批准去外地治病的人員,住勤期間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單位後在每人每天50元內憑據按實報銷,超過兩個月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

出差途中伙食補助費憑車船(機)票,按照標準報銷,因公出差到不通火車及長途汽車的單位,確需部隊派車接送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按照標準計發補助。

第十八條部隊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的雜支費,按照出差自然 (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補助30元,用於通訊、市內交通等開支。其中住勤期間雜支費憑住宿費憑據計發。

出差期間由本人所在單位或者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以及不能提供住勤期間住宿費憑據的人員,雜支費減半發放,每人每天補助15元。

下列情形不計發雜支費:

(一) 下中隊(連)當兵、代職、蹲點人員,以及抽調到機關和臨時機構幫助工作、等待分配工作和經批准去外地治病人員的住勤期間;

(二) 院校學員赴外地野外教學期間,院校計畫內函授學員赴外地參加面授及考試期間;

(三) 中隊(連)以上部(分)隊成建制調動以及新兵入伍前往部隊途中;

(四) 到地方基層單位支援工作的醫療隊、工作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

第十九條部隊人員出差未乘坐相應等級席位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發未乘臥鋪補助費:

(一) 符合乘坐火車臥鋪規定改乘硬座—的,以及符合乘坐軟臥條件改乘軟座的,按照實際乘坐車次硬座票價的80%補助,符合乘坐條件改乘硬臥的不予補助;

(二) 夜軟臥間乘坐輪船,符合乘坐一等艙、二等艙和三等艙改乘統艙的,按照實際乘坐統艙票價的80%補助,符合乘坐四等艙改乘統艙的不予補助;

(三)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符合乘坐臥鋪條件未乘坐的,按照實際乘坐汽車座位票價的80%補助;

(四) 執行押運任務的人員,押運期間符合乘坐臥鋪條件未乘的,不計發未乘臥鋪補助;夜間超過零時的,不分人員職級,每人每夜補助50元。

第二十條部隊人員參加武警內部會議、讀書班、學習班、展覽會、業務集訓會審和教材、條例、條令編寫,以及籌備、組織、觀摩演習演練等活動,集中住勤期間的食宿等開支由主—辦單位統一保障,個人不得領報住勤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雜支費,可以領報途中伙食補助費和雜支費。

部隊人員參加軍隊和地方會議,食宿費用自理的,可以領報途中及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雜支費;食宿費用由會議主辦單位統一保障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章行李托運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行李托運費,是指部隊人員工作調動、調學、畢業離校和退役離隊託運行李、家具等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工作調動和退役離隊行李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內憑據按實報銷。

士官調動、退役離隊行李托運費,其家屬已隨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家屬未隨軍的,按照鐵路行李運價在50公斤內憑據按實報銷。

部隊人員調學入校和畢業離校行李托運費,按照鐵路行李運價在50公斤內憑據報銷快件托運費。個人書籍按照書籍運價在 100公斤內憑據按實報銷。

第二十三條退伍士兵行李託運,按照《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運輸規》。

第六章結算報銷

第二十四條部隊人員調動和計畫分配轉業離隊時,本人和經批准隨軍的家屬(含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父母和其他必須贍養的家屬,下同)的交通費和中轉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行李托運費,由調出單位按照途中合理路線和規定標準發足,向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部隊人員自主擇業、復員、退伍、退休離隊,本人及其隨遷家屬的交通費和中轉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行李托運費,按照標準計發給本人,包乾使用。

部隊人員調學或者入院療養、治病的交通費和中轉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轉移供給關係的,由原單位按照標準發足,到院校或者醫院、療養院結算,多退少補;離校、;出院時由院校或者醫院、療養院按照標準發足,向到達單位結算,多退少補。未轉移供給關係的,由原單位發放和結算。

第二十五條部隊人員調動工作和退役離隊,經批准隨遷家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伙食補助費、雜支費按照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執行。夫婦雙方同是部隊人員且同行的,交通費、住宿費按照職級高的一方標準執行;已滿16周歲子女乘**通工具按照義務兵的席位等級標準執行。經調入和調出單位同意,暫緩隨遷的家屬單獨前往調入地,符合乘坐臥鋪規定的,可以乘坐火車硬席臥鋪或者輪船三等艙位。

已批准隨軍未隨隊的家屬,從所在地到調入地的差旅費,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出單位發給。

分配到**、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雲南、貴州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警官、文職幹部,其隨遷同行的未隨軍家屬及非直系家屬的差旅費,由轉業人員原所在單位發給;到達安置地再接家屬的差旅費,由接收單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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