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規程水尺計重

2021-03-12 02:53:04 字數 4714 閱讀 904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水尺計重的基本要求,船舶吃水及船用物料的測定方法和計算步驟。

本規程適用於大批量(相對於受載船舶之載重量)的散裝及其他衡重方法不易確定重量1)的海運貨物的重量鑑定。

注:1)凡涉及重量係指法定計量單位質量而言。

2. 術語

水尺計重

測定承運船舶的吃水及船用物料(包括壓載水)。依據船舶設計部門以完工圖製作的、或船舶檢驗部門審定的船舶的正規圖表,計算載運貨物重量的鑑定工作。

3. 計重準確度

水尺計重過程中,影響其計算準確度的因素很多。如果船舶製表準確度在1‰ ,其水尺計重準確度可以在5‰ 之內。

4. 水尺計重基本要求

4.1 船舶的水尺、載重線標記字跡要清晰、正規、分度正確。

4.2 具備本船有效、正規的下列圖表:

a.容積圖或可供艏艉水尺縱傾校正的有關圖表;

b.排水量或載重量表;

c.靜水力曲線圖表或可供排水量縱傾校正的有關圖表;

d.水油艙計量表及水油艙液深縱傾校正表,或可供縱傾校正的有關圖表。

4.3 不具備有關縱傾校正圖表者,吃水差應調整或保持在此期間0.3 m(或1 ft)以內。

4.4 備妥、檢查下列器具

a.經檢定準確度為萬分之五的鉛錘密度計;

b.容量大於500 ml 的港水取樣器和玻璃量筒;

c.電子計算器、鋼直尺、鋼捲尺、乾舷尺、直角尺、量水尺、量油尺、以及分規等測算器具。

4.5 查明下列實際情況

a.各項圖表上的計算單位、比例倍數、公英製、海淡水、容量和重量等;

b.淡水、壓載水、燃油等艙位的分布情況和儲存量,以及壓載水的密度;

c.燃油、淡水的每日消耗量和裝卸期間的變化;

d.貨艙汙水溝(或井)、尾軸隧道和隔離櫃等處的汙水;

e.鋪墊物料和其他貨物重量,以及裝卸貨期間的變動。

5. 測定

5.1 船舶吃水

5.1.1 用目力觀測或測看或實測艏、艉、舯的左右吃水數。

5.1.2 船舶無舯水尺標記或不能直接觀測舯水尺讀數者,可從船舶左右舷甲板線或夏季載重線上緣測至水面的距離,同時核對法定乾舷高度。

5.2 港水密度

測看水尺的同時,用港水取樣器,從船中舷外吃水深度一半處,取得港水樣品,用密度計測定其密度。

5.3 淡水、壓載水

用量水尺逐艙測量淡水和壓載水的深度,測量管總深度,要注意左右兩艙的測量管總深度應基本一致。

5.4 汙水

貨艙汙水溝、尾軸隧道和隔離櫃等處存有較多汙水且在裝卸貨期間有所變動,可按其實際形狀進行測定。

5.5 燃油

用量油尺逐艙測量燃油的油深,每日消耗量在3t以下,亦可由船方自行測定,並提供貯油量。

6. 計算

6.1 水尺計算

根據所測的艏、艉、舯的左右吃水數,以及水尺計重公式,得到拱陷校正後平均吃水(d/m )。

6.1.1 公式:

fps = 1/2 · ( fp + fs1 )

aps = 1/2 · ( ap + as2 )

t = aps – fps3 )

mps = 1/2 · ( mp + ms4 )

fc = t · df / ( lbp + df – da5 )

ac = t · da / ( lbp + df – da6 )

mc = t · dm / ( lbp + df – da7 )

fm = fps + fc8 )

am = aps + ac9 )

mm = mps + mc10)

tc = am – fm11)

mfa = 1/2 · ( fm + am12)

d/m = 1/8 · ( fm + am +6mm) ………………(13)

式中:fp ―― 艏左吃水數,m (ft);

fs ―― 艏右吃水數,m (ft);

ap ―― 艉左吃水數,m (ft);

as ―― 艉右吃水數,m (ft);

mp ―― 舯左吃水數,m (ft);

ms ―― 舯右吃水數,m (ft);

fps ―― 艏平均吃水,m (ft);

aps ―― 艉平均吃水,m (ft);

t ―― 艏艉吃水差,m (ft);

mps —— 舯平均吃水,m (ft);

fc —— 艏吃水校正值,m (ft);

ac —— 艉吃水校正值,m (ft);

mc —— 舯吃水校正值,m (ft);

lbp —— 兩垂線間船長,m (ft);

df —— 艏吃水點至艏垂線間距離,m (ft);

da —— 艉吃水點至艉垂線間距離,m (ft);

dm —— 舯吃水點至船舯間距離,m (ft);

fm ―― 縱傾校正後艏平均吃水,m (ft);

am ―― 縱傾校正後艉平均吃水,m (ft);

mm ―― 縱傾校正後舯平均吃水,m (ft);

tc ―― 艏艉縱傾校正後吃水差,m (ft);

mfa―― 縱傾校正後艏艉平均吃水,m (ft);

d/m ―― 拱陷校正後平均吃水,m (ft)。

6.1.2 吃水校正

a.船舶具備艏、艉、舯水尺縱傾校正表,可據以校正,必要時予以核對;

b.艏吃水校正值:艏傾時(+)艉傾時(–);

c.艉吃水校正值:吃水點在垂線前,艏傾時(–)艉傾時(+);吃水點在垂線後,艏傾時(+)艉傾時(–)。

6.1.3 船圖上標明吃水點至垂線間距離,可查取資料,根據公式予以校正。

6.1.4 船圖上未標明吃水點至垂線間距離,則應由以下方法確定:

6.1.4.1艏吃水點至艏垂線間距離

將艏吃水按船圖上的比例縮小,用分規量出艏吃水點,並測量該點至艏垂線間距離。再按比例放大即得艏吃水點至艏垂線間實際距離df。

6.1.4.2艉吃水點至艉垂線間距離

船圖上標明艉水尺標記,則可按求df之方法量出艉吃水點至艉垂線間的距離。如圖上未標明艉水尺標記,則可在船舷側以目測或實測確定為艉吃水點至舵桿中心之間的實際距離。

6.1.4.3吃水點至相應垂線間距離值:在垂線前為(+)在垂線後為(–)。

6.1.5 艏艉垂線的確定

船圖上無兩垂線時,可將夏季載重線高度,按船圖比例縮小,作一平行於基線的水線與船首相交,並以此相交點作一垂直於基線的垂線為艏垂線,以舵桿中心線為艉垂線。

6.1.6 舯吃水的確定

舯吃水從甲板線測定時:

舯左(右)吃水等於法定乾舷加夏季載重線高度減左(右)舷實測乾舷高度。

舯吃水從夏季載重線測定時:

舯左(右)吃水等於夏季載重線高度減左(右)舷實測乾舷高度。

6.2 排水量或載重量計算

6.2.1 相應排水量或載重量

根據拱陷校正後平均吃水d/m,從排水量或載重量表中查算出最接近於平均吃水處的噸數作為基數δ1 ,將差額吃水數乘以相應的每厘公尺噸(或每英吋噸),得出差額噸數,以基數加上或減去差額噸數,即得當時吃水的相應排水量或載重量的噸數δ2。

同時具備排水量和載重量表,一般以排水量計算。

6.2.2 排水量縱傾校正

具備排水量縱傾校正表(二次校正),經校對後,可據以校正。

無排水量縱傾校正表,當船舶艏艉吃水差大於0.3m(或1 ft),則應按下列公式進行校正:

z = 100·tc/ lbp·xf·tpc + 50·lbp·(tc/ lbp) ·dm/dz14)

z = 12·tc/ lbp·xf·tpi + 6·lbp·(tc/ lbp) ·dm/dz15)

δ3 = δ2 + z16)

式中: z —— 排水量縱傾校正值,t (tn);

xf —— d/m處漂心距舯距離,m (ft);

tpc —— d/m相應處的每厘公尺吃水噸,t/cm;

(tpi —— d/m相應處的每英吋吃水長噸,tn/in);

dm/dz—— d/m處縱傾力矩變化率,t/cm (tn/in);

δ2 —— 相應排水量,t (tn);

δ3 —— 縱傾校正後排水量,t (tn)。

漂心距舯的距離xf,可以從靜水力曲線圖中測得,或從其他圖表上查得。

傾力矩變化率dm/dz,可按d/m值上下變化50 cm (或6 in),從有關圖表中查得兩個相應的每厘公尺(或每英吋)縱傾力矩 mtc (或mti),求其差數即得。

船舶圖表無縱傾力矩資料時,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mtc = δ2 · (kml – kb)/(100 · l17)

mti = δ2 · (kml – kb)/(12 · l18)

式中: mtc —— 每厘公尺縱傾力矩,m-t/cm;

(mti —— 每英吋縱傾力矩,ft-tn/in);

l —— 水線船長(可用lbp代替),m (ft);

kml —— 縱穩心距基線高度,m (ft);

kb —— 浮心距基線高度,m (ft)。

6.2.3 在具備其他縱傾排水量表(如菲爾索夫曲線圖等),亦可據以校正,但應先作艏艉水尺縱傾校正後進行查算,然後再作拱陷校正,其公式如下:

δ3 = δt + 3/4 ( mm – mfa ) · tpc19)

δ3 = δt + 3/4 ( mm – mfa ) · tpi20)

式中:δt —— 縱傾狀態下拱陷校正前排水量,t (tn)。

港水密度校正

δ4 = δ3 · ρ121)

式中:δ4 —— 港水密度校正後排水量,t (tn);

ρ1 —— 實測港水密度,g/cm;

ρ —— 製表密度,g/cm。

當排水量和載重量表上列明密度時,按所列密度計算;未列明密度時:海水可按1.025,淡水可按1.0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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