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會計鑑定風險防範

2021-03-12 02:54:05 字數 943 閱讀 1872

一、司法會計鑑定風險的概念

司法會計鑑定業務是專項性的財務審計,它受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從事有關經濟案件的查證,對有關賬冊、憑證等會計資料和財務報表進行審查核對,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確鑿的證據和數額並出具審計鑑證、鑑定報告,為司法機關的偵查和審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佐證。

司法會計鑑定風險是指送檢的財務會計資料存在重大錯誤、缺失,或者因被審查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缺陷導致送檢的財務會計資料無法客觀地反映經濟活動,司法會計經一般審查能夠發現,但沒有審查或因自身水平的不高審查也沒有發現,據以發表不恰當結論,給利用司法會計鑑定結論者帶來損失而追究司法會計人員責任的可能性。

司法會計鑑定與其他社會審計不盡相同,它是按照特定目的、特定範圍和特定時間,對被審計單位有關業務收支或者個人經濟活動中的某一特定事項所進行的審計查證。其結果會對案情的審理及案件的判決產生重大影響,稍有不慎而產生的不當結論,將會對被鑑定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也將影響到鑑定人員所在單位的形象,同時對其執業前程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防範並減少司法會計鑑定風險,提高司法會計鑑定質量,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司法會計鑑定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鑑定依據的片面性和不中立性。鑑定依據取得的渠道具有較大的侷限性,相關機關提供的鑑定資料往往有缺漏,且由於原、被告在提供證據時,往往對己方有利的就提供,不利的就不提供,有的甚至提供偽證,如果鑑定人員不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和取證,極易造成失誤,加大了鑑定風險。

(二)鑑定程式不完善。在做司法會計鑑定工作之前,鑑定人員應制定詳盡的鑑定計畫,這樣才能確保鑑定過程的完整、鑑定結論的正確,但目前在做司法鑑定時鑑定計畫的缺失或者計畫制定不完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鑑於司法會計鑑定與其他審計的區別,鑑定人員應在充分掌握了相關知識後,按專業要求,撰寫鑑定報告,而不應簡單套用《審計準則》的報告模式,這樣也無疑增大了風險。

質證環節在保證鑑定結論的公正、準確性方面至關重要,但目前鑑定工作中存在的簡化或者省略庭前質證環節的現象,加大了司法會計鑑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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