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一起精神病鑑定程式啟動的案例

2021-03-11 12:35:53 字數 783 閱讀 3015

【案情】

2023年4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因建房需要木材,持刀在蘆溪鎮陽谷陂村和源南鄉石北村村民的自留山上盜伐林木共計159根,計活立木材積5.654立方公尺。案發後公安機關接到了報案並傳喚了被告人,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中,被告人沒有請辯護人,合議庭發現被告人林某精神異常,遂作出休庭決定。

【分歧】

該由誰來啟動林某的精神鑑定程式?

第一種意見認為:審判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9條規定,認為審判機關只有補充鑑定或是重新鑑定權利,無直接委託鑑定權,要求退回檢察機關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言談舉止均沒有出現精神病症狀,現在在庭審階段出現精神異常,應當由法院決定是否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式。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按照現階段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沒有有關精神病鑑定的啟動主體進行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做法,應該明確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中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有精神病鑑定啟動的權力,當然至於是否啟動則由各機關根據案情及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決定。

具體到本案,筆者認為,為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累,由法院來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式,從而確定被告人是否精神異常,最後再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公正的判決。

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在刑事案件中關係到被告人罪與非罪、從輕減輕量刑問題,在司法當中應當重視,然而由於我國法律的漏洞,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希望立法者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以避免此類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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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一起精神病鑑定程式啟動

案情 2009年4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因建房需要木材,持刀在蘆溪鎮陽谷陂村和源南鄉石北村村民的自留山上盜伐林木共計159根,計活立木材積5.654立方公尺。案發後公安機關接到了報案並傳喚了被告人,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中,被告人沒有請辯護人,合議庭發現...

誰來啟動林某的精神病鑑定程式

作者 龍麗昆劉燕紅發布時間 2010 03 29 15 10 58 案情 2009年4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因建房需要木材,持刀在蘆溪鎮陽谷陂村和源南鄉石北村村民的自留山上盜伐林木共計159根,計活立木材積5.654立方公尺。案發後公安機關接到了報案並傳喚了被告人,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

精神病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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