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是什麼意思

2021-03-03 20:45:39 字數 4585 閱讀 6762

保證書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或做錯了事,犯了錯誤並決心改正面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

保證書格式:

通常保證書由標題、稱呼、正文、結尾和落款幾部分組成。

(一)標題

保證書標題有兩種方式構成。

其一,單獨由文種名構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較大字型寫「保證書」字樣。

其二,由保證內容和文種名構成。如:《____保證書》。

(二)稱呼

保證書稱呼在標題下空兩行頂格寫上送達方的機關組織、團體單位或個人的稱呼或姓名,然後加冒號。

(三)正文

正文一般而言須包括寫保證書的緣由,保證的具體內容兩部分。

1.保證書的緣由

要闡明為什麼寫保證書。要敘述清楚當時的條件和有關情況,使保證的具體內容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

2.保證書的內容

保證書的內容主要是指保證人作出保證的具體事項。如保證做到什麼,在多長時間裡,達到什麼程度,採取什麼具體措施來實現自己的保證等。保證書此部分一般以條條的形式列出。

(四)結尾

保證書的結尾可以再次表示實現目標的決心,如「上述各項保證做到」。也可用「此致——敬禮」等的禮貌用語。還可以在正文結束後,什麼也不再寫,自然結束。

(五)落款

落款即在保證書右下方署上保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並署上發文的日期。篇二:愛的保證書是否有效

婚戀專家:如果愛是「保證書」下的屈服,

即使「承諾」也不會長久

作者:丁孫瑩**:上海法治報

人們常常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當兩個人因為愛走到一起,並締結婚姻,是否需要一紙 「愛的保證書」讓愛情和婚姻天長地久呢?

日前,記者從普陀區法院了解到,不少離婚訴訟案件中都涉及到了 「愛的保證書」。而所謂愛的保證書其實是婚戀雙方的一種私下約定,形式包括 「愛的協議書」、 「愛的承諾書」等。內容包括,男方向女方保證 「如果婚後我出軌,將淨身出戶」;女方向男方承諾 「婚後我會盡心盡力照顧我的丈夫,不離不棄,否則無法獲得房產。

」等等。

男女雙方希望通過 「保證書」來拴住感情,拴住財產。只是,和婚前財產公證相比,保證書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財產證明,僅僅是一種以婚姻或愛情為附加條件的財產行為。 那麼,愛的保證書真的能保住婚姻,保住財產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由於此類 「保證書」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且形式、內容上存在較多瑕疵,很難真的 「保證」什麼。婚戀專家認為,真愛才是人類最珍貴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需要 「保證」。如果愛是 「保證書」下的屈服,那麼即使 「承諾」,也不會長久。

關注妻子「承諾」:盡心盡力照顧丈夫丈夫「反悔」:她沒有好好照顧我

「承諾在生活中盡心盡力地照顧陳竹天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之後,不與陳竹天的後代爭 (財產)。

——摘自林美麗寫給丈夫陳竹天的 「愛情承諾書」

陳竹天和小他16歲的林美麗是再婚夫妻,自2023年相識戀愛後,不久便同居在一起。 2023年,相戀10年的兩人決定結婚,當時陳竹天已60多歲。結婚前,兩人海誓山盟,林美麗甚至寫下 「愛情承諾」,決心一輩子盡心盡力照顧自己的丈夫。

婚後,兩人未再生育子女,生活平靜。

然而, 5年後,丈夫因懷疑妻子有外遇,將她告上法院。陳竹天手持妻子當年寫下的 「承

諾書」,要求林美麗返還結婚時作為聘禮贈予她的一套房子,並起訴與她解除婚姻關係。根據陳竹天向法庭出示的 「承諾書」,記者發現, 2023年10月18日,即在陳竹天和林美麗登記結婚的前一天,林美麗為愛寫下 「承諾書」。她在承諾書中寫道:

「我林美麗於2023年10月18日與陳竹天自願結成夫妻,陳竹天在宜川新村的一套工房作為聘禮贈予我林美麗。我林美麗保證在他有生之年不自行處理這套房子,在生活中盡心盡力地照顧陳竹天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以後,不與陳竹天的後代爭 (財產)。以上是我對陳竹天的承諾,如果今後在生活中沒有做到,我與陳竹天分手時將把房子以及陳竹天給我的一切還給他。

以此為證,作為承諾。」 10月19日,也就是兩人登記結婚的當天,陳竹天即將宜川新村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陳美麗一人名下。

陳竹天認為,他是為了和林美麗結婚,才將宜川新村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她的名下。他認為,林美麗婚前書面承諾全心全意照顧自己,但婚後她作為妻子卻沒有好好照顧自己,所以房屋應當返還。林美麗則辯稱,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陳竹天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常關係。

普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竹天和林美麗結婚後未能正確處理夫妻關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在陳竹天要求離婚,林美麗也沒有異議,法院准許兩人離婚。

就宜川新村的房產問題,法院認為陳竹天在結婚當日將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即一套房屋贈予妻子,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該房屋應當屬於林美麗的個人財產。根據林美麗向陳竹天出具的書面承諾顯示,只有當林美麗不盡照顧丈夫的義務,以及林美麗自己提出與丈夫分手時,上述房屋才能歸陳竹天所有。現在陳竹天沒有證據證明妻子沒有履行上述承諾,返還的條件並不構成,所以返還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丈夫「保證」:1年內收入過60萬妻子「不屑」:丈夫收入情況不實

「(我承諾要)成為1名年收入60萬的私營業主,擁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

——摘自李奇木寫給妻子的「愛情保證書」

李奇木和妻子張沁在讀大學的時候相識,兩人於2023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6年育有乙個女兒,感情較好。但是2023年張沁工作變動後,兩人的感情急轉直下,出現裂痕。

據李奇木稱,妻子張沁因為工作特別出色,職位節節公升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負責人。但是之後,妻子便開始瞧不起自己,並且完全不念及她能夠取得如今的成就主要是自己全心全意照顧家庭,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結果;相反,妻子認為自己沒有出息,雙方地位有了懸殊差異,夫妻感情出現隔閡,矛盾逐漸加深。

其間,張沁曾多次以兩人沒有共同語言為由提出離婚,李奇木考慮到孩子尚小,一直委曲求全。記者在此案的證據中看到,李奇木曾寫下 「愛的保證書」,並表示3年內將以下三點作為自己的目標: 「第一,成為一名年收入過60萬元的私營業主。

第二,公司年銷售額將超過800萬。第三,擁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李奇木承諾:

「如果3年內達不到上述目標,李奇木與張沁的婚姻將自動解除,所有李奇木的賬戶可由張沁收回。」

然而,一張 「愛的保證書」並沒有拯救兩人的婚姻,此後,丈夫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冷言冷語,最終還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在**的過程中,李奇木表示,自己年薪也可以達到30萬元左右,平時主要白天上班,偶爾出差、加班,每月的工資約在5000元。另外,他名下還有一些存款以及公司股份等財產。李奇木強調,自2023年起,妻子就曾多次態度堅決地提出離婚,但妻子又不肯公開自己的財產,讓他感到非常不滿。

不久,夫妻兩人開始分居, 「我們的夫妻關係早就名存實亡,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這種關係對我來說一直是一種折磨。」

對於曾經寫過的 「愛的保證書」,李奇木認為寫保證書是為了平息糾紛,所以保證書不應該被認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妻子張沁則表示:「如果當時他不寫保證書,我們早就離婚了,保證書說明了我們兩人的權利義務安排,保證的內容可供法院參考。

」張沁在法庭上稱,自己年薪在39萬元左右。對於李奇木提出的一些財產歸屬問題,張沁表示自己在香港匯豐銀行、荷蘭銀行內的存款均係替他人保管。

最終,在普陀區法院的調解下,李奇木與張沁調解離婚,雙方所生的女兒與李奇木共同生活。兩人也並沒有按照 「保證書」所保證的內容實施離婚,即 「如果3年內達不到上述目標,所有李奇木的賬戶可由張沁收回。」經過和平協商,離婚後,張沁在半年內支付給李奇木500萬元,但李奇木放棄原兩人共有的一套房產。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析案「愛的保證書」能保住婚姻嗎?

「愛的保證書」究竟是什麼?一紙保證書,幾句承諾就真的能夠保住婚姻嗎?

普陀區法院民一庭審判長朱世靜給出了否定的回答: 「當然不能!」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類似 「愛的保證書」的形式有很多,如 「愛的協議書」、 「愛的承諾書」等。然而,此類 「保證書」並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僅僅是婚戀雙方私下的一種約定。

朱世靜向記者解釋,僅從保證書的內容上理解,保證書本身就不具備保障婚姻的效用,因為 「保證」的條款多為婚姻締結後,夫妻雙方原本就該履行的義務。她舉例,在陳竹天和林美麗的案件中,妻子保證結婚後盡心盡力照顧丈夫。朱世靜認為,夫妻之間相互扶助、互敬互愛本身就是應該的, 「這樣的保證可以被理解為多此一舉。

」其次,從保證書的約定形式上看,一些保證書、協議書顯失公平,根據法律規定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羅茜表示,有的人因為愛才寫下承諾書,且承諾書僅約定了一方的義務卻並未約定權利,根據 《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這樣的保證書顯失公平。所以,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承諾書予以撤銷。

另外,即使 「愛的保證書」約定的內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於這類保證書系非正規約定,言語表達不規範,存在較多瑕疵。例如 「沒有好好照顧我」、「不再愛我了」等語句含糊不清,沒有標準。朱世靜向記者表示,如何才能算是「不愛」, 「沒有好好照顧」的標準是什麼,法律上並沒有評判的標準,當事人也無法有效舉證。

朱世靜強調,歸根到底,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愛或不愛有規定,婚姻是否應該存續的條件是看感情是否破裂,法律並沒有對愛情是否存在給與考量的標準。」她認為,法律調整的是婚姻關係,絕非對愛情的感覺。

「愛的保證書」能拴住財產嗎?

「愛的保證書」也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財產行為,在保證不出感情問題的前提下,對財產的權屬進行規定。

華東政法大學民訴法專家牟逍遙教授分析,「愛的保證書」表面上看是為了婚姻,其實質是為了財產。 「以愛的名義,用保證書的形式來拴住財產。」

那麼, 「愛的保證書」真的能拴住財產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牟逍遙告訴記者:

「和婚前財產相比,愛的保證書所約定的條件較為複雜。」她表示,「愛的保證書」將感情問題和財產問題互為條件,導致兩者關係不清。她解釋,婚姻系身份關係,財產系權屬關係,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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