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2021-03-04 00:41:52 字數 4781 閱讀 126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核料位計、密度計等放射源的安全防護管理工作,保障崗位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根據《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源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內蒙古鑫旺再生資源****核料位計、密度計等放射源的選用、購置、儲存、使用、檢測、防護、報廢處理及相關制度的審核、監督工作。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安全環保科是公司放射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外代表公司負責聯絡、處理相關事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建立、健全放射防護的有關制度、標準;

2、負責公司新增放射源的審批、登記、施工驗收;

3、負責公司放射源使用登記、許可證的辦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作好地方行政部門的核查、接待工作;

4、每季度組織計控中心和保衛部門,對公司安裝放射源的裝置及儲存情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並監督相關裝置管理單位執行;

5、發生放射性事故時,組織計控中心、保衛部門,對事故進行防護措施的制定、實施、事故影響的控制、事故分析及防護改進措施的制定工作。

第四條計控中心為此類裝置管理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核料位計、密度計等放射源防護裝置設計的審核,放射源的種類、計量、生產廠家等的選購審核工作,放射源的進廠、保管、使用、非建設性的安裝、拆卸等。

2、負責公司放射源的儲存、管理工作,保證安全;

3、負責公司放射源及其附屬裝置的日常使用及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裝置安全;

4、負責對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的培訓、保健及法規教育工作;

5、每季度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監測和檢查;

6、根據測定結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放射源裝置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7、及時向安全環保科提供放射源的強度、防護方法、措施等有關資料;

8、新增放射源必須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準購手續後方可購置、安裝、使用。

9、負責督促使用部門貫徹落實執行各項放射源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使用單位:

負責本單位放射源裝置的日常使用和定期巡檢。

1、放射源應列入日常的巡檢工作中,以確保裝置的完整和防護設施的安全;

2、放射性的使用單位在公司制度下發後,應落實責任到個人,以確保裝置及職工生命安全。使用單位不得移動、拆卸放射源;

3、當發現放射源丟失、移動等異常情況時,及時向計控中心和安全環保科報告;

4、配合自控車間放射源的安裝、拆卸。

5、含有放射源的裝置(拆除、保溫等)應辦理工作票,通知計控中心關閉射源,經安全環保科確認後方可作業。

6、對棄用放射源、到期涉源提出拆除申請。

第六條涉源工作崗位職責

1、積極參加業務及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體檢工作。

2、本崗操作人員需經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上崗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移動放射源裝置需要審批,認真操作並填寫當班工作記錄,嚴格執行交**制度。

4、操作人員禁止亂動放射源探頭,如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計控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故障必須由專業維修人員處理。

5、作業區域每天進行衛生清掃,保護環境整潔,減少汙染。

6、積極配合安全保衛部門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監測,並做好監測記錄;發現異常或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向計控中心負責人、安全環保科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使用許可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源工作場所的放射性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投產。

第八條放射源使用單位在購置放射源、含放射源裝置時,必須事先向計控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放射性物質、活度、訂購數量、訂購廠家、時間等),由計控中心進行審核廠家、資質等,簽署意見後報安全環保科,並由安全環保科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準購批件,經批准後,憑準購批件辦理放射源的定貨,購貨及運輸手續。禁止購置、轉讓、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產品、製品及裝置。

第九條輻射專案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設施效果評價,由安全環保科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執法部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或者使用。

第十條核料位計、密度計等放射源進公司前,採購部門必須通知此類裝置管理單位(計控中心)辦理驗收、核對等手續後方可進公司,並嚴格執行放射源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禁止將放射源轉讓、調撥、出租給無使用許可權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核料位計、密度計等放射源的運輸和搬運應符合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並報當地環保執法部門。

第四章放射源輻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十三條各相關單位要認真組織從事涉源崗位人員學習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四條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負責人、管理和操作人員參加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單位定期組織對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行輻射安全管理教育,增強輻射安全意識,掌握輻射防護的原則和方法,做好輻射操作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

第十六條每半年進行一次放射性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存入環保檔案。

第十七條每季度進行一次放射源安全和防護知識學習。

第五章放射源裝置安全操作

第十八條放射源在工作時,工作人員與放射源應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第十九條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放射源工作區域。

第二十條未經計控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環保科批准,嚴格移動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對擅自移動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從嚴懲處。

第二十一條放射源及裝置發生故障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由專業維修人員處理,未經許可操作人員不准亂動放射源及裝置。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上崗必須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放射性操作的場地範圍,每天必須清掃衛生,保持裝置整潔,減少粉塵汙染。

第二十四條嚴格交**制度,做好工作記錄,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堅守工作崗位,認真操作,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棄用或報廢的放射源,需提出書面申請,經過計控中心和安全環保科同意後進行拆卸入庫或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

第六章放射源輻射防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放射防護責任制;

1、設定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

2、制定並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組織本單位涉源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規、專業技術培訓;

4、制定並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5、涉源單位應當對涉源裝置和場所設定輻射警示標誌:

6、含有放射源裝置應當貼有電離輻射標誌;

7、放射源儲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定有電離輻射警示標誌;

8、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必須設定有電離輻射警示標誌。含密封型放射源使用和除錯維修場所,應當設定必要的警示裝置;

9、放射源的使用單位,有義務看管好該含有放射源的裝置和電離輻射警示標誌,一旦發現損壞、鬆動、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向計控中心和安全環保科匯報;

10、使用單位應將該單位的涉源裝置的檢查工作納入日常的巡檢工作中去。

第二十七條含有放射源裝置的使用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和下列衛生要求:

1、配備與使用場所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裝置及個人防護用品;

2、由安全環保科組織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

3、開放型放射源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每次操作,應當進行個人劑量檢測檢測,並做好記錄存檔;

4、放射工作場所的計量檢測儀表、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經常檢修,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使用含放射源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維修或者更換與放射源有關部件後的裝置,應當經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對其進行檢測驗收,確認合格後方可啟用;

2、制定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和校正,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並接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狀態檢測;

第二十九條放射源射線方向原則上不允許移動,如在生產中確需調整、移動、更換等,必須由生產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計控中心簽字認可,報安全環保科備案後進行,並由具有相關資質專業單位實施;

第三十條核料位計、密度計等放射源的廢棄處置,由計控中心核實、核定,並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交由原供貨單位**。並報安全環保科備案,由安全環保科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第七章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

第三十一條公司保衛部門負責放射源庫的保衛工作,定期配合公司安全環保科組織的此類裝置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放射源的存放設有專業倉庫,放射源放入時選用專用鉛罐裝箱,保管工作由專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放射源工作場所需設有安全連鎖、報警裝置。

第三十四條放射源作業人員需配備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個人衛生防護檢查及工作場所的環境檢測。

第三十五條放射源及含放射源裝置的維修,日常維護需配備兩名兼職專業技術人員,拆除的放射源,應移交放射源庫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條計控中心與安全環保科工作人員定期巡檢放射源,儲源鎖、密封等防護措施有無損壞。

第三十七條放射源在非生產時應關閉電源,電源開關鑰匙應由專人負責保管,防止非專業操作人員誤操作,造成誤照射及洩漏。

第三十八條在檢修或停產期間,安排專職人員進行安全保衛和巡視工作。

第三十九條加強夜間和節假日巡邏,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洩漏工作。

第八章放射源庫的管理

第四十條放射源儲存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源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並不得超過該儲存場所防護設計的最大儲量;

2、放射源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

3、放射源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帳目清楚,帳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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