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法律事務工作基本制度

2021-03-04 00:38:50 字數 2425 閱讀 9103

第九條各級行可根據需要聘請本地區工作能力較強和資歷較高的法律專家,擔任本行的法律(訴訟事務)顧問。

第三章基本職責

第十條法律事務部門的基本職責如下:

(一)協助行領導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本行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加本行信貸審查委員會、財務審查委員會和金融債權領導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三)參與起草、審核行內重要規章制度;

(四)負責授權、授信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事務;

(五)負責本行的合同管理,參與重大合同的起草、談判、審查和簽約;

(六)辦理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七)處理經濟訴訟(仲裁)案件和內部經濟糾紛;

(八)為經營管理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研究解決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中的問題;

(九)配合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十)負責本行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行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各分行可根據本行實際情況,對法律事務部門的基本職責作相應調整。

未設立法律工作機構的分(支)行,可由本行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代行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責。

第四章與業務部門的分工協作

第十二條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審核、處理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或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處理法律問題。

第十三條業務部門應負責統一合同文字的審查,處理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一般性法律問題;法律事務部門負責非統一合同文字的審查和行領導指定的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法律事務部門參與起草或審核重要的規章制度,使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金融政策規定,並注意與各業務部門的規章制度協調一致,避免自相矛盾。

第十五條按《中國工商銀行資產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法律事務部門根據行領導的決定參與重大合同、協議的起草、談判、審查和簽約。進行上述工作時,法律事務部門要與有關業務部門相互配合,從法律角度保證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業務部門與法律事務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報請行領導決定。

第十六條法律事務部門根據《中國工商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管理辦法》處理外部經濟糾紛案件。對因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經濟糾紛,由法律事務部門和審核、監察部門共同處理。

第十七條經營管理中需要聘請律師的,業務部門應通知法律事務部門,由法律事務部門決定和安排。

各行訴訟費和律師**費的列支,經法律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由財會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對貸款保全和實現其他債權中的訴訟工作,由有關部門與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事務部門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內部經濟糾紛處理辦法》,負責內部經濟糾紛調解工作。有關分行或其他附屬機構不同意調解意見的,法律事務部門應及時提交處理小組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小組做出的決定由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章業務規則

第二十條法律事務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嚴謹、高效地為業務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較為複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法律事務部門應確定工作的範圍、目的和要求,擬定工作方案,指定承辦人。

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部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但對重要問題,應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對確需上級行研究、處理或協助的重要法律事項,下級行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請示或報告;在緊急情況下,也可先用口頭形式,但事後應補報書面檔案。對下級行的請示或報告,上級行應以書面形式答覆。

第二十四條法律事務部門應當定期對經濟糾紛案件的種類、成因及訴訟情況進行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報告行領導。

第二十五條完成較為複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後,承辦人應寫出總結報告。對本行內部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建議,經部門領導審定後報告行領導和上級行。

第二十六條法律事務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諮詢人的動機或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諮詢人的不正當要求,損害國家和工商銀行的利益;

(三)不得對本行授權**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

(四)不得洩露在執行職務中得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工商銀行規定不能公開的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本行未同意的情況下超越**許可權或者利用被授予的許可權從事與**事務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完成較為複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後,應按檔案管理規定做好有關檔案或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法律事務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法律圖書資料室(包括計算機法律資料系統)。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在提供法律服務、保障銀行資產安全、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法律事務部門及工作人員,所在行應當予以獎勵。

法律事務部門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為本行挽回經濟損失,並節省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支出金額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工作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各分行原訂工作規則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總行負責解釋。

附:中國工商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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