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簽約合同書

2021-03-04 00:34:12 字數 4769 閱讀 7226

篇一:歌手簽約合同書

甲方:辦公住址:

公司**:

乙方:法定住址:

住宅**:

手提**: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合約:

第一條合約範圍:

1、甲乙雙方簽訂合約,乙方即為甲方的簽約歌手,甲方即為乙方唯一的獨家經紀人。甲乙雙方達成共識,雙方共同發展,共同獲益。乙方一切與演藝活動和所有的商業行為,均應完全依照本合約的相關約定。

2、合約有關的名詞解釋:

演藝活動:本合約特指一切與商業或非商業行為有關的,在公開或公共場合有關乙方形象、聲音、歌唱、舞蹈等活動,及其在舞台、電視、電影、廣播、現場、演出、表演、錄音、錄影、出版、廣告、因科技發展而產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種場所及載體中的應用,及與上述活動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二條合約期限:

自合約簽訂之日起,本合約有效期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約終止。

第三條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將負責本合約範圍內乙方的全部市場運作,同時在本合約**的全部版權和鄰接權的使用和轉讓權利,未經雙方許可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2、 甲方作為乙方的唯一經紀人,有權使用或授權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聲像權力,但授權或使用的方式必須告知乙方,並向乙方及時出具詳細的費用產生帳目,按照本合約的利益分配原則與乙方進行分配。

3、 合約期內,甲方作為乙方全世界範圍內演藝活動的唯一全權**人、經理人、經紀人,出版發行及**乙方舞台演出、廣告、影視演出、以及由現代科技發展而帶來的其他演藝形式以及與上述活動有關的一切事務,即甲方全權處理乙方所有有關演藝活動的一切事宜,並就上述事宜甲方有權以甲方或乙方的名義與任何第三方簽訂有關的法律檔案。

4、 甲方安排乙方所參加出席的所演藝有及宣傳活動相關食宿行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5、 在本合約有效期內甲方為宣傳、**的目的,有權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簡歷等有關乙方的演藝資料及記錄有乙方的姓名、肖像、簡歷、表演及有關資料的錄音、錄影、電影、**、文稿等。

6、 甲方有義務定期每月向乙方公布由於本合約合作所產生的全部資金收支狀況。並以月為單位以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得的收益。

7、 甲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由甲方代扣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憑證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影印件。

8、 合約期內,甲方不得干預乙方從事與本合約無關的,與演藝活動無關的,對甲方聲譽無關的以及對雙方履行本合約不會產生任何影響的所有事情。

9、 甲方不得隨意更改乙方作品的名稱及內容。

10、 在全世界範圍內,對侵犯甲乙雙方本合約限度內任何許可權的第三方行為,甲方有權代乙方行使所有的法律許可權和義務。

11、 由於甲方在經營中出現的、與乙方無關的、違反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的行為,均與乙方無關,乙方不必為此承擔任何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作為歌手,乙方將參與本合約合作範圍內**的全部策劃、創作和製作工作,但需採納甲方對乙方的合理化建議。

2、 合約期內,乙方不得與除甲方外的第三方簽訂任何與演藝活動相關的合同。不得另外委託**人、經理人、經紀人或其他從事類似工作的公司或個人**甲方的演藝活動。

3、 乙方將所有有關演藝活動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權處理,並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及與演藝有關的活動,乙方在無不可抗力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甲方之安排,給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內的任何損失。同時,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可參加任何第三方安排的演藝活動及與演藝活動相關的事宜。

4、 接受甲方安排的演藝培訓,協助甲方辦理培訓所需的任何手續。

5、 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為演藝事業需要的宣傳活動,盡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專業形象設計建議(包括髮型、服飾、化妝等合理建議),如有異議,乙方必須提出適當理由供甲方參考,甲方應考慮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擁有最終決定權。

6、 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單曲、宣傳及與乙方有關的一切演藝活動方面的必要資料,負責向甲方提供辦理與演藝活動事務有關的有效證明檔案。

7、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完成甲方為乙方安排的演藝活動,如乙方變更位址、聯絡方式或外出,應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如有相關的個人活動安排與甲方演藝活動安排發生衝突,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

8、 乙方作為甲方簽約藝員,應積極維護甲方之聲譽,與甲方共榮辱,並遵守本和約之規定。

9、 乙方必須按甲方的安排和設計的形象接受廣播、電視、期刊、雜誌、報紙等**的採訪,維護雙方方聲譽。

10、 乙方作為甲方簽約藝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令、保護自己的公眾形象。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a. 觸犯國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機關處罰的;

b. 在公眾面前行為不端、言語不檢點,嚴重損害本人和經紀人形象的行為和語言;

c. 不尊重歌迷,嚴重傷害歌迷感情,造成惡劣後果的。

11、乙方沒有在此前及以後不會與任何人、機構、公司訂立任何會與本合同相衝突,或影響甲方利益的合同或類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諾(不論是否以書面記錄或口頭承諾),乙方在簽定本合同時,向甲方宣告本合同生效前與第三者的任何承諾作廢。

第五條利益分配原則:

1、 本合約範圍內,所產生的全部直接收益。每次演出勞務(等於或多於一場演出),少於或等於500元人民幣時甲方不予提成。本合約範圍內,由乙方所產生的全部直接收益超過500元人民幣時,甲乙雙方按照50%:

50%的比例進行分配。上述收入的50%作為甲方輔助乙方並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藝事業發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項的甲方佣金。雙方各自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稅金。

2、 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由本合約所產生收入的所有稅金,由甲方代扣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憑證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影印件。

3、 結算時間,雙方共同確定每月結算的具體時間為在甲方收到合作所產生的收益後,按月結算甲乙雙方應得的收益。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合約的相關條款,違約一方按照給守約一方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進行雙倍賠償;

2、 甲乙雙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因違約一方違反本合約的相關條款,提出提前終止本合約或違約一方造成守約一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約,守約一方不得不提前終止本合約,違約一方除應按照給守約一方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進行雙倍賠償外,還將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十萬元人民幣及合約剩餘期限賠償金,合約剩餘期限賠償金計算方法為:違約行為發生前半年雙方合作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作為核算依據,除以半年的天數,再乘以違約行為發生日至合約終止日的天數;

3、 甲乙雙方的其中任何一方如因違反本合約的相關條款,提出提前終止本合約或違約一方造成守約一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約,守約一方不得不提前終止本合約,違約一方等於自動放棄合約期間所有相關權利。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1、 甲方若違反本合約第三款項中的任何一項相關規定,乙方隨時有權書面提請終止本合約,在甲方沒有正當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終止本合約,而不按違約處罰。

2、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款項中的任何一項相關規定,甲方隨時有權書面提請終止本合約,在乙方沒有正當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終止本合約,而不按違約處罰。

3、 如乙方因為疾病或傷殘、毀容、失聲等,無法繼續進行演藝事業的,甲方隨時有權書面提請終止本合約,而不按違約處罰。

4、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將乙方轉簽給其他唱片公司,所得轉讓費用,由甲方所得。

5、 在甲乙雙方共同自願無條件解除本合約的條件下,本合約方可提前解除。

第八條其他條款:

1、 合約期內,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不經另外一方同意,均不得將本協議的內容,向第三方進行披露;甲乙雙方由於合作從而了解或接觸到的對方的機密資料和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流程、商業計畫、系統設計、技術等,雙方均需為對方保守秘密,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給予或轉讓該資訊。

2、 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合約,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

3、 合約到期後,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具有續約的優先權。

4、 此合約一式貳份(共5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乙份。

甲方: 乙方: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二:簽約歌手協議

簽約歌手協議

協議編號: 1001

甲方:合作聯絡人:

**:傳真:

手機:位址:

郵編:電郵:

乙方: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現住位址:

聯絡**:

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雙贏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甲方聘請乙方為公司的簽約歌手,乙方成為甲方中國電信簽約藝人。為規範雙方在協議期間的權利、義務,特制定本協議。

一、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乙方的權利

1) 可以獲得甲方原創**作品的演唱授權。

2) 乙方非中國電信的公開的、商業性的活動可以不獲得甲方的許可,包括接受**的訪問、

承接**廣告、商業演出、出席各種公益或者非公益活動等。

3)4)

5)6) 可獲得甲方自有電信渠道所有推廣。 可以得到甲方**指定專業**人士的專業指導與點評。 優秀歌手,可以免費享受其演唱歌曲的專業製作效果以及混縮。

可以享受甲方**提供的專門宣傳頁面。

7) 優秀歌手可以獲得甲方為其免費拍攝專題mv的機會。

8) 可以獲得中國電信為其提供的「**巡演」演出及宣傳機會。

2、 乙方的義務

1) 乙方在簽約時,須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及資訊。

2) 必須服從甲方舉辦的「**巡演」演出

3) 甲方不支付乙方演出費用,但可免費享受甲方為其提供的培訓、形象、舞美設計等服務以及車旅食宿。

4) 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的形象及名譽,不得發表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名譽的言論,不

得做出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名譽的行為。

5) 乙方需將自己所演唱的作品交於甲方做中國電信領域的**增值業務和推廣。

6) 為了保護甲方為乙方所做宣傳工作的成果,乙方須協商後方可更改其藝名。

7)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參與與中國電信屬同質競爭企業的演出活動,其演唱

的新作品必須保證在中國電信愛**平台首發並獨家發布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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