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簽約合同書

2021-03-03 21:37:12 字數 4826 閱讀 5831

本合約以下雙方於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陽區訂立。

甲方公司(下稱「公司」)

法人代表職務

法定住所

乙方下稱:「藝人」)

住所證件號碼

雙方合約如下:

一、定義及詮釋:

1.1在本合約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合約」指本合約與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約或因加入本合約的附件、附表。

「佣金」指按本合約的第7條所指示的總收入的百分比。

「聘用合約」指任何關於藝人於世界各地的服務,或藝人提供服務的產品的合約。

「娛樂」指所有形式的娛樂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活動:

(1)電視、電影、廣播、登台演出、模特、電台訪問;

(2)歌唱、演唱會;

(3)創作、編排及製作**;

(4)填寫歌詞;

(5)電影配樂;

(6)創作、安排和製作歌曲;

(7)拍照或出任模特;

(8)錄音或音像製作;

(9)各類電視或舞台表演;

(10)各類廣告、剪綵、親自出席宣傳推廣工作;

(11)各式各樣網際網路的娛樂活動。

(12)有關演藝事業需要的活動。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天災,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災、**、暴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以及在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外事件。

「總收入」指按照所有有關藝人的任何聘用合約,直接或間接支付給藝人的或其他代表人、或藝人的經理人或任何藝人的委託人或代表或在世界各地與藝人有聯絡的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薪金、收入和來自錄音的合約、唱歌、**創作和/或填寫歌曲的任何預付、表演或服務費、現場表演的演唱會費用、紅利分享或其他的酬金及/或任何藝人服務所賺到的其他任何的金錢。

「管理服務」指公司就以下事項的輔導和指示:

(1)藝人的聘用;

(2)文學、戲劇**的選材

(3)公共關係和廣告的安排

(4)預訂及舞台表演**的選擇

(5)藝人的服裝及形象包裝

(6)藝人才華的發展及演出

「選擇期限」最初期限結束後的最多個月。

「專業的名字」指在合約期限裡(藝人的名字)或其他公司適合的名字。

「服務」指任何及所有藝人有關於娛樂行業提供的服務。

「地域」指整個世界。

二、委託

2.1基於公司在本合約作出的承諾,藝人不可撤銷地委託公司在合約期限內或之後在全世界範圍內:

2.1.1作為藝人唯一及獨家**,代表藝人商議、訂立及簽訂聘用合約;

2.1.2 代表藝人在所有娛樂行業的分別執行所有的個人代表的任務。

2.2 藝人不可撤回地賦予公示唯一及專有的權利;有權在期限內代表藝人收集及接受所有有關聘用合約的總收入及在合約期限之後,由公司於合約期限內替藝人商議的聘用合約的總收入。

2.3 藝人同意不會自行商議聘用合約,並將所有興趣或詢問提交公司處理。

2.4 藝人承諾向公司即時匯報就聘用合約已接收及將接收的所有款項。

2.5 公司將有權代表藝人以任何行為和採取任何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藝人的名義及/或公司的名義執行法律行為以及聘用合約內任何的條文或收取任何虧欠的數目或保護任何權利。

2.6 藝人承諾就有關本合約所授予公司的權利,應按公司的需要作任何及所有的事情及簽訂任何及所有的檔案及履行任何及所有行為和檔案裡所指的職責。

2.7 公司有權就為提供的服務及有關產品及推廣專案的銷售和發行使用藝人公眾名譽的名字及藝人的相片或肖像。

三、選擇

3.1 基於公司在本合約所載的擔保,藝人不可撤回地授予公司唯一及專有的選擇權:有關期限終結前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以選擇時期(後稱「選擇」)延長最初期限。

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行使選擇權。

3.2 如公司在到期當日或之前未能行使該選擇權,本合約的效力及力量將維持不變,直到公司獲收藝人簽署的書面通知書要求公司行使該選擇權。公司於接收該通知書後,將有45天行使該選擇權。

四、公司擔保及職責

受限於藝人履行及遵守所有本合約所載的藝人責任及承諾,公司應履行以下事項:

4.1在整個合約期限內,以藝人的合法權益為依據,為藝人提供管理服務及以合理的努力代表藝人訂立聘用合約及提高收入。

4.2 於正常的工作時間在合理的時間及地方,就本合約所涉服務作為藝人的經理及顧問。

4.3 在藝人同意下委任任何公司為必須得**,幫助藝人進一步發展其事業及以支出形式繳付所有該**人的佣金及費用。

4.4 全力協助藝人在演藝事業上發展,輔助藝人在各**的宣傳和推介。

4.5 負責藝人在中國境內、外工作期間的住宿及差旅補助,具體的補助標準及補助辦法由雙方另行商定。

4.6 向藝人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及其它應當享有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請確定是否給藝人上保險)

4.7 向藝人提供因演藝事業需要的各種專項保險,其險種和保險費標準視工作情形,由雙方具體商定。

4.8 負責藝人在演出及工作期間的基本人身安全。

4.9 維護藝人的經濟利益和名譽。

4.10 負責辦理藝人委託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五、藝人擔保

作為公司簽訂本合約的一大重要前提因素,藝人承擔、保證同意以下事項:

5.1 藝人年滿十八(18)周歲。

5.2 藝人自願簽訂本合約及授予公司本合約所載的權利;藝人並無任何資格限制或禁止或妨礙藝人履行及遵守本合約所載之責任。

5.3 藝人不應當且不會訂立任何有可能與本合約衝突的合約。

5.4 在未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之下,藝人不得自行或代表公司招致任何責任、支出及費用。

5.5 在未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之下,藝人不得向公眾透露或公開任何有關公司商業或者本合約條文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料。而藝人須承諾對上述資料的絕對保密。

5.6 在未獲得公司的同意之下,藝人不得進行宣傳服務,或參與任何訪問或宣傳。

5.7 在本合約期限內藝人不能根據任何非由公司商議的聘用合約,提供任何服務。藝人獲得任何與發展其演藝事業有關的機會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有關該等事宜,藝人需以第一時間知會公司,不得擅自或容許任何人為藝人接洽任何有關藝人演藝事項的事宜。

未經公司同意,藝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放棄為藝人安排或接洽的演藝事項及其實施細則。

5.8 藝人應盡力以藝人的所有能力及技巧,以專業、準時、熟練的方式,及願意與他人合作的方式,根據聘用合約提供所有服務。

5.9 藝人須在任何時間留意並保持其個人的儀表及化妝等對外形象的良好狀態。藝人應當經常保持身體健康,以應付演出事項的工作,不參加對身體或生命有危險或對人壽保險投保有影響的活動。

5.10 藝人將在整個期限內在任何時候採取所有實際的步驟保障及維持其健康及遵守對公司的承保的有關要求,以便公司可按基本的保費一般的條文及條件以及因藝人未能執行服務而招致的損失進行投保。

5.11 藝人將向公司透露並提供所有任何有關藝人服務而先前已訂的合約及安排。

5.12 藝人將不做任何可能損害或影響公司名譽的或可能阻礙限制或干擾成功地利用服務的事情。

5.13 藝人在合約期限內,將不會參與或是自行承擔任何有危險的事情。

5.14 藝人將接受公司因履行任何聘用合約,公司認為合理的訓練及指示,或公司在任何時候向藝人建議應做的所有的合理的行為及事項。

5.15 藝人將遵守所有生效的有關一般行政或安全的規定、守則及協定。

5.16 根據本合約,藝人在任何地方提供服務,應在本合約期限內把所有有關聘用藝人為表演者的垂詢轉交由公司處理。

5.17 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藝人不得更改其專業名字,無論是部分或所有或以任何其他名字表演。

5.18 在整個合約期限的任何時間內,藝人應保證讓公司隨時知曉其行蹤及**號碼,並隨時、有效地聯絡到藝人本人。

5.19 公司已告訴藝人,藝人有就本合約內容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公司已給予藝人尋求該等意見的時限,藝人已閱讀及完全明白本合約內所有條文德實質含義。

5.20 就所有因藝人違反或未有履行本合約所載的藝人的承諾、保證及義務而以任何形式產生(無論直接或間接)的訴訟程式、索償、費用(包括律師費)、裁定額及賠償等,藝人應對公司作出補償及使公司在所有時候得到補償。

5.21 在未得到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下(就該項同意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藝人不得轉讓、許可、抵押(質押)、按揭任何本合約所載藝人的權利。

5.22 藝人自備各種有效旅行證件,公司協助並負責辦理藝人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國境內外的旅行事宜。

5.23藝人遵照公司要求加入有利於工作的非政治性團體,但上述團體應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

5.24藝人在公司的要求下,應就促使本合約的履行、。而有關費用將由作出此要求的一方負責。

六、藝人職責

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藝人為得到共識事先書面同意,藝人不得作出以下行為:

6.1 提供任何服務(無論付錢與否)給第三者,包括與任何人及公司簽訂或口頭同意參與、發展或允許藝人形象、**、名字等任何其它與演出及宣傳有關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6.2 更改任何聘用合約內的條款、條件,無論口頭上、書面上或是行為上,包括直接或間接與任何第三者承諾並簽訂,參與任何與本合約有牴觸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檔案或任何演藝事項。

6.3 就藝人在娛樂行業的工作聘用或僱傭任何人。

6.4 做出任何影響公司及其子、母公司聲譽、形象、商譽的行為或言論。

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藝人為得到共識事先書面同意,藝人應當作出以下行為:

6.5 確認公司為其獨家經紀人公司,公司擁有安排、洽談藝人演藝事項的決策權。藝人向公司提供演藝服務,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全心全意貫徹執行公司委派的工作。

6.6 在合約有效期內,藝人同意公司擁有一切有關名字,映像、**、動畫、形象及聲音的專有使用權,藝人同意公司擁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約的任何演藝工作的產生或由此而產生的表演權、版權及其它智財權,無論上述產權是否實際存在、產生或出現。

6.7藝人同意為證明公司擁有本合約內所列各項權益而簽訂的其它有關證明檔案。

6.8 全力配合公司安排的為演藝事業需要的宣傳活動,盡量配合公司所提供的專業形象設計建議(包括髮型、服飾、化妝等合理建議),如有異議,藝人必須提出適當理由供公司參考,公司應考慮藝人的合理要求,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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