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工資豈能附加條件

2021-03-04 00:29:41 字數 822 閱讀 7377

2023年4月,費縣某鄉鎮劉某等6名農民工應聘到某板皮廠上班。2023年1月15日,板皮廠為防止劉某等農民工回家過年後另謀職業,遂決定扣下他們每人1500元工資,並由板皮廠出具乙份事先列印好內容、蓋有公司公章的欠條,其中寫明:“今欠某某工資款人民幣1500元。

該工資在回公司上班之日立即結清;如果不回企業上班,則該工資不再支付。”春節後,劉某等6名農民工聽說另一家工廠的工資待遇高,便決定“跳槽」。他們找到某板皮廠索要每人的1500元工資時,老闆張某稱只有劉某等人回企業上班才支付工資。

無奈之下,劉某等人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某板皮廠支付每人1500元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 “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所附條件將來可能發生,所附條件由當事人自主設定,所附條件必須合法,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而板皮廠所附條件限制了農民工的勞動自由、違反了國家關於工資發放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某板皮廠附條件的工資支付,是無效的,無論農民工是否回去上班,板皮廠都必須付清工資。最終,法院判決某板皮廠立即支付劉某等6名農民工工資各1500元。

(李積國王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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