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實施辦法

2021-03-03 23:58:37 字數 3508 閱讀 618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加快提高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全面開展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以下簡稱「培訓與鑑定」)工作,根據建設部《關於全面實行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制度,促進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意見》及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設行業生產操作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與鑑定的範圍和物件,是指建設行業內各類企事業單位施工、生產、服務人員。

第三條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分五個檔次,包括初級工、中級工、高階工、技師、高階技師。根據建設行業實際另設定老物普工。

第四條培訓與鑑定以國家頒布的《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崗位鑑定規範》、《技師評聘標準》和《高階技師評聘標準》為依據。

第五條全省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實行省、市(地)兩級管理。

(一)、省建設廳負責編制各種崗位技能鑑定規範和試題庫,審批培訓與鑑定組織機構,制定培訓、鑑定與頒證的管理辦法,頒發《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組織全省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並實施監督與檢查。

(二)、各市(地)建設局(建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地)的培訓與鑑定工作。

第六條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是:

(一)、有明確的培訓目標和完善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教材;

(二)、有健全的教學管理機構和完善的教學管理辦法;

(三)、有組織管理教學的領導、專業管理人員和專(兼)職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

(四)、有能滿足培訓要求的教室、場地、實習工位及工具、裝置;

(五)、有一定的教學活動經費。

第七條鑑定組織機構的基本條件是:

(一)、具有與所鑑定職業(工作)、等級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工位;

(二)、具有與所鑑定職業(工作)、等級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裝置和機具;

(三)、機構完善、有熟悉鑑定業務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四)、有一支穩定的專兼結合、專業能力強、辦事公道的考評員隊伍;

(五)、有完善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二章培訓

第八條第六條所指培訓機構,是指大中型企業有能力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中心或者省、市建設類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培訓機構中任教的專(兼)職理論的教師,必須是與培訓職業(工種)相符的並具有中、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習指導教師是與培訓職業(工種)相符的具有高階工技能以上的人員。

第九條理論培訓統一使用省建設廳指定教材,技能培訓按國家統一指定的職業技能標準和省建設廳相關規定組織進行。

第十條培訓時間及方式

(一)、勞務普工: 2周(理論1周、操作1周)

(二)、技術等級工: 4周(理論2周、操作2周)

(三)、技師、高階技師:6周(理論4周、操作2周)

培訓可採取脫產、半脫產、函授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培訓結束由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理論考試,考試實行百分制。考試合格者由培訓機構頒發省建設廳統一印製的《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鑑定

第十二條在全省建設行業全面開展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實行「先定級、後公升級」的工作步驟。

(一)、凡符合相應的職業資格條件和標準者,經培訓考試合格後,可直接申報相應工種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

(二)、定級鑑定基本結束後,符合條件者可申報高一等級的公升級鑑定。

第十三條申報技能鑑定的條件

凡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相應工種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

(一)、年滿16歲,具有初中畢業文化程度,可申報勞務普工。

(二)、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非本專業生可申報初級工;從事勞務技術工作滿二年或學徒期滿的工人可申報初級工。

(三)、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本專業畢業生可申報中級工;非本專業畢業生或社會勞務人員,取得初級工證書後在本工種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雖未取得初級工證書但在本工種崗位工作八年以上,可申報中級工。

(四)、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相應專業畢業生或社會勞務人員,取得中級工證書後在本工種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雖未取得中級工證書但在本工種崗位工作十二年以上者,可申報高階工。

(五)、高階工在本工種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具備高階技師考評條件者,可申報高階技師。

(六)、技師在本工種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具備高階技師考評條件者,可申報高階技師。

(七)、有特殊貢獻或在市(地)級以上的操作技術比賽中榮獲名次的勞務人員,經省建設廳批准,可不受時間年齡限制,直接申報相應等級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

第十四條鑑定的內容和方式

(一)、勞務普工和等級工的鑑定包括職業道德、工作業績和技能水平三部分。其中;職業道德、工作業績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考核。技能水平分為理論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

理論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同意使用建設部題庫試題,理論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進行,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操作技能考核,以國家頒布的技能標準和鑑定規範規定的內容和範圍為依據。考核時可結合實際的工程專案和操作現場進行,也可單獨設定考核場地,須有兩名考評員作出考評結論。

(二)、技師、高階技師資格考評,分為技術業務理論與實際技能考核和綜合評審三個部分。

(三)、理論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為合格,兩項都合格者視為鑑定合格。一次鑑定不合格者,半年後可再次申請同級鑑定。

第十五條鑑定申報程式

(一)、申報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向鑑定站申請報名,按鑑定要求,填寫《山西省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登記表》,交一寸半身免冠近照三張,並繳納鑑定費用,經審查符合鑑定條件後,參加考試和考核或考評。

(二)、凡經鑑定合格人員,由鑑定站按工種、等級統一填寫《山西省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人員成績花名冊》。

第十六條考評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相應的技術理論和較高的實際操作技能。

考評員分為高階考評員和考評員。

高階考評員可鑑定相應工種所有等級的崗位資格。

考評員可鑑定相應工種中級工以下等級的崗位資格。

第十七條高階考評員必須是高階技師或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考評員必須是技師、高階工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省建設廳負責考評員的培訓與考核,並頒發《考評員證書》和帶有本人**的胸卡。逐步建立考評員庫。

第十九條考評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三年,在聘期內根據其工作量發給一定的報酬。]

第二十條組織對通過鑑定合格的人員進行抽查,凡一次被抽查人員中,屬於同一鑑定機構鑑定全格的人員有5%以上不合格時,要對該鑑定站進行整頓,或撤銷其鑑定資格,撤銷直接負責鑑定的考評員的資格,並且在三年內不得再被聘為考評員。

第四章證書核發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省建設廳核發。《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是建設行業反映技術工人崗位工作情況和勞動素質的有效證件,是建築勞務包類企業資質標準中所規定的從業人員上崗的資格性憑證,在全國有效。企業等用人單位在工程建設施工中必須聘用具有《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上崗。

第二十二條實行建設行業《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驗證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範圍內所持《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進行抽查,並在其證書上簽注合格或不合格。對實際水平與證書等級不符的,通知原發證單位收回其《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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