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警示錄

2021-03-03 23:47:53 字數 692 閱讀 1179

發布時間:2023年9月30日

事故經過:

今年7月21日11時10分,王金波駕駛吉a***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吉a***x掛),沿姜眉路由南向北超速(姜眉公路限速40km/小時)行至眉縣下西銘村四組路段時,因採取措施不當,與從公路東側由東向西橫過公路的行人趙書明相撞,致趙書明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

經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及車輛檢驗,該事故的發生是由於王金波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車速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未確保安全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第38條之規定,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第二款規定,駕駛員王金波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分析:

(1)該駕駛員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必須按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行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該車由於車貨混載造成超載也是導致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該司機違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規定,通過村鎮道路時,在陌生路面上沒有按規定的速度行駛。

(4)遇到突發事情採取措施不當。

事故後果:

該事故發生後,由於被撞死者屍體肢體分開給死者家屬帶來極大的痛苦,而且對公司管理人員採取多次的過激行為,導致駕駛員被訴訟到法院,不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這起事故又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加強駕駛員的法律法規教育,公司管理制度的實施是我們各區域公司刻不容緩的頭等大事,堅決杜決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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