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中醫院醫師執業管理規定

2021-03-03 23:37:12 字數 864 閱讀 1011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執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關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未經註冊的人員開展醫師執業活動有關問題的批覆》(衛政法發[2004]178號)以及衛生部《關於醫技人員出具相關檢查診斷報告問題的批覆》(衛政法發[2004]163號)等有關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我院單獨從事執業範圍內的醫療活動。

(一)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註冊地點在我院的醫務人員;

(二)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已經在其原籍註冊的進修醫師,在我院的執業醫師指導下工作滿三個月,並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我院處方權的醫務人員。

第三條下列人員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臨床工作,不能單獨執業活動:

(一) 臨床實習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 畢業第一年的醫學生;

(三) 尚未取得我院處方權的進修醫師。

第四條已經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未經註冊的醫務人員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五條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及執業註冊的醫技人員,不得出具影像、病理、超聲、心電圖等診斷性報告,只能出具數字、形態等客觀性的檢查報告。

第六條不得從事執業活動或需要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工作的醫務人員不得單獨從事以下醫療活動:

(一) 值班、出診;

(二) 出具醫囑、處方;

(三) 進行有創檢查、有創**;

(四) 書寫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書寫的入院記錄、手術記錄、醫學診斷證明書等醫療文書;

(五) 其他須由執業醫師完成的醫療活動。

第七條擅自使用無單獨從事執業活動資格的醫師單獨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屬非法行醫,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者,由使用科室承擔完全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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