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埋雷財產分割要吃虧

2021-03-03 23:24:46 字數 3523 閱讀 9937

案情回放:

張某與小歐2023年結婚,第二年有了乙個可愛的女兒。

2023年3月,在徵得小歐的同意後,張某和3個朋友合夥開了一家經營英語學習軟體的公司,4個合夥人每人投資10萬元。

沒想到,2023年張某與小歐發生了感情危機,此時正是他們婚姻的7年之癢時期。

二人最終決定離婚。離婚協議書作了如下約定:各種家具、家用電器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前的一切債務由男方承擔;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到26歲止。

此外,張某另立字據:「暫欠小歐10萬元整,於2023年5月前付清。」隨後,二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

轉眼兩年過去了,張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有乙個人願出資100萬元購買張某的全部股份。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張某轉讓了股份。

小歐聽說此事後將張某告到法院,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為由,請求確認張某轉讓股份所得100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重新予以分割。

張某則認為,當初答應另給小歐10萬元就是對股權本金的處理,所以現在只能給她10萬元,股金增值部分她無權分割。

小歐是否有權分割張某的100萬元股權轉讓金呢?

婚姻法專家劉偉民點評:

主張對方欺詐,得有充分證據,小歐無權分割100萬元股權轉讓金。

首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平等自願簽訂的。小歐在簽訂協議時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資10萬元一事,但對此事實未提出異議。如果小歐認為丈夫有隱瞞投資的行為,必須舉證。

其次,張某主張另外給付小歐10萬元就是對於股權本金的處理,小歐若否認,必須有令人信服的說法。

第三,雙方所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有「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的約定,「其他財產」就應該包括張某投入公司的10萬元股金。

因此,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已處理完畢,並無遺漏,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的問題。

離婚之後收益對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已經對股權投資做了處理,所以離婚兩年之後,張某轉讓股權獲得100萬元,是在離婚之後獲得的增值,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投資的增值,因此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張某只需按照離婚財產約定給付小歐10萬元就可以了。

本案中,如果小歐有證據證明當初丈夫投資10萬元是瞞著她的,她並不知情,並且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也並未提及此筆款項,則小歐可以在離婚後,再次就這項未分割的財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這時候,如果張某不能證明100萬元是離婚後的財產增值,則小歐就可以要求分割100萬元。

專家建議

簽訂協議又反悔法院不輕易支援

雖然法律規定,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後一年內,可以以對方欺詐為由對離婚協議反悔,但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

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雙方在訂立協議時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法院在認定協議效力時會考慮這些因素,除非當事人有確切地證據證明對方欺詐。

籤協議別埋雷兩種表述較忌諱

離婚協議中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極易引起爭議並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等等的表述比較多。

正常情況下,雙方協議離婚並簽訂協議,是建立在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

如果一方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訴訟索要,但根據這一條,就極有可能喪失勝訴的機會。

因此該條風險性極大,當事人應慎重對待,盡可能將協議涉及財產事項內容列清楚,還可註明「本協議之外,一方如有隱匿財產行為,一經發現,該財產全部歸對方」之類的約束性條款。

丈夫曾發簡訊同意離婚細心妻子儲存簡訊終離婚

案情回放:

兩人分居後,常通過簡訊協商婚姻問題。丈夫在手機簡訊裡曾表達過同意離婚的意向,細心的妻子將這類簡訊儲存起來,並且還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結果該組簡訊成為妻子要求離婚的重要證據。近日,在男方未出庭的情況下,鄒城法院一審判決准許兩人離婚。

2023年7月,高某與許某經人介紹認識,一年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兩人婚後感情一般,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23年9月,雙方再次發生爭吵,許某一氣之下將自己的東西搬走,兩人開始分居。

分居期間,兩人雖然不見面,但通過發簡訊來協商處理婚姻問題。許某在傳送的簡訊裡曾表達過同意離婚的意向,而細心的高某,把許某發的這類資訊小心儲存起來,還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了證據保全,領取了公證書。

庭審期間,高某把保全的這組證據提交到法庭,一共是7張**,**上所記載的內容就是許某發給她的手機簡訊,簡訊內容表明許某同意和高某離婚。法院審核後,對高某所提供的該組證據予以採信。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許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常因瑣事爭吵,分居時間較長,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雖然**時許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也未對高某訴稱作出答辯,但高某提交的手機簡訊可以證明許某同意離婚。在對案情綜合權衡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婚姻法專家劉偉民點評:

離婚案件中,對於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作公證,一般法院才會採信。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是否可索要賠償

案情回放:

2023年底,王某(男)與孫某(女)經人介紹結婚,婚後兩年孫某懷孕生下一男嬰王某某。由於王某與孫某都系大齡青年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後又缺乏溝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車在外,又經常因為點小事吵鬧雙方感情淡薄。2023年初,孫某以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並取得兒子王某某的撫養權。

一審法院判決兒子王某某由王某撫養,孫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孫某不服提起上訴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在孫某上訴期間,兒子王某某的一次生病檢查過程中王某發現原來兒子王某某並不是他親生的,於是王某提起反訴同意放棄兒子王某某的撫養權但不支付撫養費並要求孫某賠償其精神損失4萬元。

二審法院依法對王某很孫某進行了調解,雙方在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上爭執不下。

婚姻法專家劉偉民點評: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王某不僅不需要承擔王某某的撫養費還可以請求孫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因為孫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具體情形中的第二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本案中,王某某並不是王某的親生兒子而是他妻子孫某與別人所生,王某與王某某之間既非生父子也非養父子和繼父子的關係,王某不需要支付王某某撫養費。

2、根據我國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孫某是否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條列舉的四種情形是王某是否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的關鍵,筆者認為孫某具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情形,王某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證明。儘管在一審時孫某起訴離婚時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但是從本質上來看,孫某的外遇是其起訴離婚最主要的原因。

3、一審時王某並不知道孫某的外遇這一情形因而沒有請求損害賠償,二審時是否可以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三款: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怎麼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怎麼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其他協議一樣包括以下內容 1 夫妻當事人雙方的詳細個人資訊,姓名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等 2 財產形成的原因及分割理由 3 被分割財產的現狀及分割方式 4 分割後財產的轉移條件及方式 5 補償及債務問題6 違約責任等。離婚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範本

男方 xx,漢族,x年x月x日生,住址 xx,身份證號 x 女方 滿族,x年x月x日生,住址 x,身份證號 x 協議雙方已於年月日在市達成離婚協議並登記離婚,現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對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下 登記在男 女雙方名下坐落於市路弄號層室的房產,離婚後屬於方的共有份額歸方所有。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立協議人 男方 漢族 1977年5月29日生,身份證號 戶籍 xx省xx市 女方 漢族 1978年3月5日生,身份證號 戶籍 天津市南開區萬德莊大街萬德花園a座4門301室。雙方於xx年4月1日在南開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現因感情不合,雙方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財產分割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子女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