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交接注意事項

2021-03-03 23:03:55 字數 1040 閱讀 6642

1、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2、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5、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6、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1 交接明細表 1 財務賬科目餘額彙總表 移交人應列明各個科目的餘額,以及借貸方本年累計發生額。接交人根據科目餘額表認真核對賬本或金蝶明細賬資料,保證帳表相符。被移交人對明細賬或總賬科目餘額有疑問或不理解的要提出核實和確認。2 往來賬的核對。移交人應認真核對客服中心與金銘公司的預算往來 客服中心往來...

電梯交接驗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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