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訪問學者條件
1. 國內學者一般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國外學者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2. 國內學者在最近5年內,在國內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有較高的診治水平,開展新技術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
3. 國外訪問學者在國際有一定學術地位,在所研究領域有突出成效,開展的新技術處於國際領先水平。
4. 長期訪問學者(大於1年)需與醫院簽訂合同書,明確訪問期間的指導方向、預期目標、雙方的責權利。
二、 訪問學者資質認定
1. 訪問學者必須提供資質材料(學歷、學位、資格、執業)證書原件。
2. 經原件審核後,醫院存留資質認定的影印件。
3. 提供資質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4. 來院訪問期間從事診療工作,必須符合任職條件。
5. 來訪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現行規定。
6. 來訪者必須遵守醫院規章制度,必須按診療操作規範進行醫療活動。
7. 如與醫院進行技術合作,需明確合作專案計畫,預期目標,合作期限,合作結果必須是我院為第一完成單位。
三、外來訪者從事診療活動相關要求
1、外來訪者從事診療活動必須具有臨床診療資格。
2、外來訪者從事診療活動需本院同資質醫師陪同參與。
3、外來訪者從事診療活動所發生的醫療不良事件的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根據事件原因及責任來處理。
4、外來訪者從事有創診療活動必須取得病員書面知情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