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考核面試題

2021-03-03 22:28:17 字數 5284 閱讀 8045

一、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二、律師如何製作自己的名片?

一是律師名片上必須編印以下內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執業證書號碼和****。二是律師本人身份必須編印「律師」兩字,可載明在執業律師事務所中擔任的職務。

三是律師本人在律師協會擔任的職務,不得編印在含有本人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片上。四是律師名片上不得帶有律師經歷、專業技術職稱以及與律師執業不相關的內容。

三、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有什麼區別

(一)刑事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區別

1、簡易程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式簡化。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論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由此可知,簡易程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普通程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式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不同,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6、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

四、律師受理案件流程

(1)接受委託人諮詢,做好「接待記錄」並附卷。

(2)辦理有關委託手續,統一接案,統一指派,統一收費。

(3)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查閱並摘錄或影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提出承辦意見並附卷。

(4)辦理委託人或當事人**涉案的各種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或有關部門。

(5)調查收集、閱卷摘錄或影印本案的證據材料,並整理裝訂成冊,封面所附證據目錄應註明序號、證據名稱及**、證明目的、份數、頁數、原件或影印件,乙份交法院等部門,乙份存檔。

(6)重大疑難、新型、擬作無罪辯護、可能有重大風險的案件均提交律師集體討論。

(7)作好出庭參與訴訟、質證、聽證的記錄,並附卷。

(8)撰寫**詞、辯護詞或其他法律意見書,乙份送法院等有關部門,乙份交委託人,乙份存檔。

(9)案件辦結,寫好辦案小結,裝訂歸檔。

律師辦理民事案件程式

五、各類案件均需準備的證據:

1、證明原告方主體資格

a、當事人是個人的,準備身份證或戶口部;

b、當事人是單位的,準備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2、證明被告方主體資格

a、對方是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師向公安部門調查取得對方戶籍資料;

b、當事人是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影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師向工商部門調查取得對方工商登記資料;

3、爭議金額的計算依據

如:本金及利息的清單、利率的確定依據、計收的起止期限等;除上述各類案件均需提供的證據材料外,以下分別是各類案件還需準備的證據:

(1)、借款糾紛

a、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例如:借條或欠條、借款合同或協議、還款承諾書等;

b、證明已經歸還借款及利息的證據,如:收據、付款證明等;

(2)、貨物買賣等債務糾紛

a、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例如:訂貨/供貨的合同/協議、訂貨單,如僅以口頭形式確立買賣關係的,提供證人證詞或能證明合同已履行的憑證;

b、說明合同履**況的證據材料,例如:交收貨物單據、結算清單、貨款確認書、欠款單、還款計畫、質量異議書等;

(3)、房產糾紛

a、證明存在房產買賣關係,例如:預售房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

b、與房產承諾有關的證明,例如:房產廣告、房地產商書面承諾等;

c、交付房款的證明,例如:發票、收據、銀行轉款證明、銀行貸款合同等;

d、交付房產的證明,例如:入住通知書、收樓須知、驗收交接單、住宅鑰匙收到書、房屋質量保證書、延期交房催告書等;

e、房產質量問題或面積誤差的證明,例如:房地產權證、房屋測繪報告書、質量檢測報告等;

(4)、股東權益糾紛

a、股權存在的證明,例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股權憑證、收據、驗資報告等;

b、權益受損或其他股東抽逃出資或出資不到位或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證明,例如:出資證明書、驗資報告、股東會決議、利潤分配方案、公司報表帳本、不正當競爭的交易單據等;

六、律師辦理民事、行政案件流程

接受委託前階段:

3.1接待客戶:

3.1.1向客戶介紹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情況;

3.1.2了解、確定委託人、對方當事人或關係人;

3.1.3了解相關事實,判斷並初步分析法律關係;

3.1.4與客戶初步確定合理的目標及方案;

3.1.5以是否可以接受委託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確定法律風險;

3.1.6介紹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標準,初步**。

3.2進行委託前利益衝突及迴避審查,根據《利益衝突審查制度》的規定:

3.2.1如沒有利益衝突或應當迴避的情況,可以接受委託;

3.2.2有利益衝突或應當迴避的情況,依法取得雙方委託人簽發的豁免函,可以接受委託。

3.2.3有利益衝突或應當迴避的情況,應當向客戶說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委託。

3.3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3.4討論並確定委託事項的**範圍、**內容、**許可權、**費用、**期限等委託**合同應當明確的內容。

3.5與客戶確定是否建立委託關係,律師取得案件編號。

接受委託,辦理委託**手續:

4.1簽署並取得《委託**協議》、《授權委託書》及其他委託手續;

4.2承辦律師填寫《案件情況表》建立委託關係欄說明: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已簽署檔案、約定收費金額;是否有代收/預收費用;

4.3公章管理人在《案件情況表》建立委託關係欄註明是否加蓋事務所蓋章;

4.4財務收費並為客戶開具發票,並在《案件情況表》建立委託關係欄註明收費及開具發票情況;

4.5需由律師轉交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公證、鑑定)、客戶應當預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合理的交通、通訊、影印翻譯等費用),律師收取時應當為客戶出具收據,並向客戶明確表示於**結束時以正規票據與客戶結算。並在《案件情況表》建立委託關係欄註明。

4.6系統定期自動對收案及收費情況進行統計。統計表根據規定報高階合夥人、業務部門負責人。

五、確定方案階段:

5.1進行委託後利益衝突及迴避審查,根據《利益衝突審查制度》的規定:

5.1.1如接受委託後發現存在利益衝突或應當迴避的情況,如依法取得雙方委託人簽發的豁免函,可以繼續履行委託合同。

5.1.2如接受委託後發現存在利益衝突或應當迴避的情況,不能依法取得雙方委託人簽發的豁免函,則應協商解除一方的委託關係,協商不成的,應與後簽訂委託合同的一方或尚沒有支付律師費的一方解除委託關係。

履行歸檔程式。

5.2風險控制:

5.2.1向客戶了解取得現有證據材料,對現有證據材料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5.2.2查詢相關法律、法律法規、案例及相關學術意見;

5.2.3確定調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證據,並進行調查工作;

5.2.4根據上述工作結果,進行風險分析,確定防範措施。

5.3確定方案:

5.3.1根據《案件集體討論規定》,申請並開展案件集體討論,作討論記錄,填寫《案件情況表》集體討論欄。

5.3.2確定方案;

5.3.3提交對應律師審查,由對應律師在《案件審查表》質量與風險控制欄填寫方案審查意見;

5.3.4與委託人討論方案,交換意見。

六、執行方案階段:

6.1**準備:

6.1.1準備應提交的委託書、律師函等程式性法律檔案;

6.1.2對程式問題進行分析,主要考慮:管轄、主體、時效問題;

6.1.3對事實進行整理和分析:

a取證:取證應遵循下屬規則;

a.律師不得偽造證據,不能為了訴訟意圖或目的,非法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

b.律師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應當以客觀求實的態度對待證據材料,不得以自己對案件相關人員的好噁選擇證據,不得以自己的主觀想象去改變證據原有的形態及內容。

c.律師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利用他人的隱私及違法行為,脅迫他人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證據材料;不得利用物質或各種非物質利益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實習人員期滿考核面試題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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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面試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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