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2021-03-03 20:32:54 字數 4540 閱讀 5903

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物件,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 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物件,它們都是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主要歸納為以下四點:

(1)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低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的創造性程度要高於實用新型 。

(2)實用新型所包含的範圍小於發明

由於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以,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又可以是方法發明,還可以是改進發明。僅在產品發明中,又可以是定形產品發明或不定形產品發明。而且,除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權。

但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範圍則要窄得多,它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製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有實用新型產生。

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狹窄得多,僅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革新設計。

(3)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要短得多。

這是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實用新型比發明的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對它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也短些。

(4)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過程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並通知申請人,發給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而對發明專利,則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無論是審查的手續和時間都要比實用新型複雜得多,長得多。

1. 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裝置、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裝置和工具等等。

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係也是技術特徵。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型別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型別,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2.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

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智財權又稱為智財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

我國承認並以法律形式加以保護的主要智財權為:

1)著作權;

2)專利權;

3)商標權;

4)商業秘密;

5)其他有關智財權。

智財權的概念

概括主義:概括抽象描述

智財權是智力勞動者對其智力活動取得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

1、「智力成果」與「智力勞動」劃清了界限。

2、 「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將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智財權的保護物件之外。

3、智財權是依法產生的權利。

4、智財權是一系列權利的統稱。

列舉主義:系統列舉權項

廣泛見於智財權國際條約

《成立世界智財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知

識產權包括以下專案的權利:(2023年)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

(2)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製品和廣播節目(著作鄰接權)

(3)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發明專利權及發明獎勵權)

(4)科學發現(發現權)

(5)工業品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權)

(6)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標記(商標權、商號權)

(7)禁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概括+列舉

智財權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其他智財權等

二、智財權的種類

1、廣義的智財權和狹義的智財權

劃分標準:智財權的範圍

廣義的智財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目前已為《成立世界智財權組織公約》和《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trips)所認可。

狹義的智財權,即傳統意義上的智財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概念專利強制許可(***pulsory licensing)又稱為非自願許可(non-voluntarylicensing),是指在一定的情況下,國家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一定的條件,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依照法律的規定向第三人頒發許可證書,包括生產、銷售、進口有關專利產品和實施專利方法等。同時,獲得強制許可證書的被許可人也必須要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費。這樣的法律制度被稱為強制許可制度。

根據專利強制許可的概念,我們可以歸納出強制許可制度的特點主要有以下

幾點:第一,目的強制性。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強調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社會大眾的要求,並將其作為判斷是否實施的標準,從而緩和了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矛盾和衝突,達到平衡專利權人私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二,程式法定性。專利強制許可的頒發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來實行,強制許可授予的條件、範圍和期限等,必須在相應的法律規定中予以明確。專利強制許可是對專利權人自身權利和利益的限制,並且具有法律強制性,這就會導致專利權人的部分合法權益也同時受到干預。

如果不依法行使,就有可能會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就違背了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初衷。因而,這就要求專利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實施強制許可。

第三,主體特定性。專利強制許可的頒發和授予的權力屬於國家專利主管機關,專利強制許可通過限制個人私利來維護公共利益,只有公權力才具有以維護公益的理由來對抗私權的法律效力,因而頒發強制許可的權力只有國家機關才可以掌握。

第四,取得有償性。專利強制許可是有償性的許可。法律規定在實施專利強制許可時,申請人要向使用行為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因為是出於限制專利權人壟斷權的目的,其許可使用費用要遠低於專利權人預期的許可**。

第五,方式非獨占性。專利強制許可是非獨占性許可。申請人獲得強制許可,但其無權限制專利權人行使其專利權,專利權人仍然有權製造或進口專利產品,同時,專利權人也有權與強制許可申請人以外的他人簽訂許可協議。

第三節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專利制度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這句鐫刻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大門前的林肯**的名言,形象地提示了世界專利制度建立的宗旨。專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在於通過保護發明創造人對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激勵技術創新,以此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專利制度賦予發明創造人一定期限的獨占權,也就是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獨佔的,排他的專有權,因而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壟斷權。

基於這種壟斷權,會出現兩方面問題:

一方面,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這一壟斷權,基於其利用專利權而享有的壟斷地位,為了追求壟斷利益、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往往會濫用其權利,故意不實施專利或拒絕許可,從而限制專利技術的市場推廣應用和傳播,甚至阻礙技術的進步,侵害他人權利乃至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專利技術是對現有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其的推廣應用對於社會經濟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而專利的壟斷性卻在客觀上限制了其推廣應用,因而在許多情況下,專利制度也會損害到公共利益。

由此,對專利權保護的同時,還要對其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制,強制許可制度正是應對這些問題的重要手段。對於專利權濫用行為,由於專利權濫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表現為權利人利用獨占權而對他人在「獲取」智財權以及智財權產品上設定了各種不合理的障礙,如各種形式的(單邊的、有條件的、聯合的)拒絕許可、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而又拒絕許可等,於是,針對種種拒絕智財權許可、限制智財權有效利用的濫用行為,強制許可自然成為具有普遍意義的一項法律措施。而在公共利益方面,專利權的壟斷性限制了專利技術的推廣,從而在某些情況下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強制許可可以通過強制性地許可他人實施,迫使專利技術在更大範圍內發揮作用,因而,強制許可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綜上,強制許可的作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規制專利權濫用和維護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作為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證專利制度的宗旨,即促進技術革新和社會經濟發展不被歪曲起著重要的作用。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物件,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物件,它們都是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 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主要歸納為以下四點 1 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低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物件,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物件,它們都是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 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主要歸納為以下四點 1 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低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

細談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區別

首先了解下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在專利中的定義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 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 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的法律意義 1.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所包含的範圍不同 發明能夠保護的內容可以是產品發明,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