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戒毒工作制度

2021-03-03 22:22:21 字數 4348 閱讀 8023

社群戒毒(**)人員定期報告制度

1、社群戒毒(**)人員應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個人身份和相關戒毒資訊,不得編造提供虛假資訊。

2、參加社群戒毒(**)人員,必須按照社群戒毒協議的規定,第一年每兩月進行一次尿檢、第二年每季度進行一次尿檢、第三年半年進行一次尿檢,並向社群戒毒(**)監護小組提交尿檢檢測報告單。

3、社群戒毒(**)人員定期向社群戒毒(**)監護小組報告戒毒(**)情況。其報告內容應包括生理脫毒反應、心理狀態、生活、就業工作情況、家庭關係、人際關係等。

4、因故變更社群戒毒(**)地點或居住地,須提前15日書面報告社群戒毒(**)工作小組,並將變更後的位址(街道、社群、小區、樓棟、單元號)如實說明,以便順利移交手續,未提書面報告的戒毒(**)人員將口頭告誡,告誡後仍不提供真實情況,且態度惡劣,社群戒毒(**)工作小組依法報送強制隔離戒毒。

5、社群戒毒(**)人員因故需暫時離開社群戒毒(**)點或戒毒(**)居住地,及時向社群戒毒(**)工作小組提交書面報告書。詳細講明去向、****,經社群戒毒(**)工作小組審查批准後方可離開,到達目的地3日內必須主動與社群戒毒(**)小組報告,並將離開時間內的一切活動如實聯絡,返回後2日內向社群戒毒(**)監護小組報到。

6、參加社群****(社群藥物維持**)的人員每月必須向社群戒毒(**)監護小組如實報告服藥情況,並接受相應的戒毒檢測。

7、社群戒毒(**)工作小組定期對社群戒毒人員的戒毒、**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告之本人。

8、對不遵守且不服從管理者,社群戒毒(**)監護工作小組將給予1—3次告誡,嚴重違反規定又拒不改正者,經派出所告誡2次以上的,社群戒毒(**)工作小組將報送強制隔離戒毒。

社群戒毒(**)工作職責制度

一、社群戒毒(**)指導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及工作責任追究制

負責對社群戒毒(**)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建立和發展社群戒毒(**)專業隊伍,制定社群戒毒(**)工作規劃,組織社群戒毒(**)專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群戒毒(**)指導委員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未與戒毒人員簽訂社群戒毒(**)協議,不落實社群戒毒(**)措施,導致戒毒(**)人員繼續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戒毒(**)人員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不履行報告和教育義務,或者發現戒毒(**)人員在社群戒毒(**)期間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嚴重後果的。

3、在辦理變更社群戒毒(**)執行地點過程中,公安機關對申請人資格審查不嚴格,監督不力,導致嚴重後果的。

4、有其他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沒有提供必要的就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以及生活幫助,導致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及其親屬的,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社群戒毒(**)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制度

(一)認真落實《禁毒法》和《江蘇省社群戒毒工作實施細則》的工作要求,制定辦事處社群戒毒(**)工作職責制度和工作規劃,組織實施社群戒毒(**)工作。做好安排布置、檢查和落實,定期組織社群戒毒(**)工作小組成員召開工作會議,聽取社群戒毒(**)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處理社群戒毒(**)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組織和指導社群戒毒(**)工作小組,依據公安機關責令《社群戒毒決定書/社群**決定書》,對符合社群戒毒或**條件的吸毒人員開展為期三年的社群戒毒(**)工作,並對社群戒毒(**)人員的現實表現和脫毒情況作出綜合評估。

(三)深入社群督導,調研社群戒毒(**)工作,及時查詢問題、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推廣先進經驗。

(四)及時完成上級禁毒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接受各級禁毒部門的檢查考核。

社群戒毒、社群**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按照《禁毒法》有關法律規定,負責組織部署、指導、協調、考核開展社群戒毒、社群**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2、加強對社群戒毒、社群**物件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社群戒毒、社群**順利實施。

3、採取多種形式,對社群戒毒、社群**物件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戒毒其不良心理和行為習慣,促使其成為合法公民。

4、組織戒毒物件參加社會公益勞動。根據戒毒物件的身體、技能狀況,安排一定時間的社群公益勞動,公益勞動情況記入檔案,作為考核與鑑定的依據。

5、幫助戒毒物件解決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使其自食其力,順利回歸社會。

社群戒毒(**)工作小組職責

(一)制定並與社群戒毒(**)人員簽訂《社群戒毒(**)協議書》,有針對性地具體落實社群戒毒(**)措施。

(二)對社群戒毒人員實施監護管理。社群戒毒工作小組可委託戒毒人員的親屬(或監護人)負責對其日常生活、戒毒**的監護,無親屬(監護人)的,指定社群戒毒(**)工作小組中的一人具體負責,社群戒毒(**)人員所在單位(服務處所)和學校指派的代表應積極配合。

(三)每週至少與社群戒毒(**)人員見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身體**、家庭生活、就業工作以及學習培訓等方面的情況,並給予其在生理脫毒、心理**、行為矯正等方面的輔導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傳授。

(四)對無業和無勞動技能的社戒毒(**)人員,積極聯絡有關部門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解決就業問題,並鼓勵其自謀生路。

(五)對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社群戒毒(**)人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低保。

(六)發現社群戒毒(**)人員出現急性戒斷症狀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協助本人或者親屬將其送往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工作制度》規定,督促社群戒毒(**)人員定期到公安機關接受檢測。

(八)對短期外出提出請假或者申請參加戒毒藥物維持**的,視情給予批准。對需要變更戒毒地點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報告。

(九)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規定的行為進行告誡,對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時內向群力派出所報告。

(十)依據社群戒毒(**)人員歷次檢測結果和是否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等現實表現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小結和效果評估。社群戒毒(**)期滿,依據歷次評估結果,提出解除社群戒毒(**)具體意見,報街道辦事處。

社群戒毒(**)人員規定

(一)接到《責令社群戒毒通知書》後,七日內到社群戒毒(**)中心報到。

(二)每週主動向社群戒毒(**) 工作小組報告戒毒情況,積極配合社群戒毒(**)工作小組的隨時走訪。每月向社群戒毒工作小組書面報告一次戒毒情況。

(三)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工作制度》規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定期檢測,並隨時接受抽查檢測。

(四)暫時離開社群戒毒(**)地點的,提前三天向社群戒毒(**)工作小組請假;需要變更社群戒毒(**)地點的,提前十日向社群戒毒(**)工作小組報告。

(五)社群戒毒(**)期間參加戒毒藥物維持**的,不得無故終止**。

(六)社群戒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1、接到公安機關《責令社群戒毒(**)通知書》後,拒絕接受社群戒毒的;

2、在社群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報告戒毒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告誡,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的;

5、擅自離開社群戒毒地點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群戒毒地點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社群戒毒、社群**物件的檔案管理

社群戒毒、社群**物件的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由街道司法所建立。並通過以下方式對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實施管理:

(1)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參加社群公益勞動。社群公益勞動專案由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工作機構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力所能及、具有可操作性、便於監督檢查的原則設定。

(2)組織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參加學習、教育活動。內容包括政策形勢、法律法規、勞動技能、行為要求等。

(3)對社群戒毒、社群**物件進行心理疏導。結合其違法原因、心理型別、現實表現等制定方案,進行心理諮詢引導,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其不良心理和行為。

(4)社群戒毒、社群**物件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社會生產勞動,有能力自謀職業的,可以自謀職業;對無自謀職業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社群戒毒、社群**物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培訓機會並指導就業。

社群戒毒、社群**物件的考核獎懲

1、根據社群戒毒、社群**物件的學習、教育、公益勞動情況和日常表現,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填入《社群戒毒、社群**考核表》,存入檔案。

2、社群戒毒、社群**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評議會,對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參加學習、教育公益勞動情況以及日常表現等進行綜合評議,做出書面鑑定。書面鑑定存入檔案。

3、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在接受社群戒毒、社群**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處罰或實行強制性戒毒。

4、社群戒毒、社群**物件,在社群戒毒、社群**期間表現較好,無重新吸毒現象,可以以一定形式公開宣布解除社群戒毒。

治淮街道社群戒毒、社群**人員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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