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2021-03-04 09:58:06 字數 3358 閱讀 5045

合同編號: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第號

貸款人借款人

抵押人經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合同,以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的貸款:

(一) 借款用途

(二) 借款金額(大寫

(三)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 借款月利率

(五) 還款方式: 按月付息,本金到期歸還

上述多列的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與借款借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條抵押人自願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經評估後價值

萬元(明細見「抵押物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

(一) 當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時,抵押權人(即本合同

出借人,下同)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二)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該筆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實現債

權的費用。

(三) 抵押擔保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四) 抵押物清單所列的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由抵押人保管,使用並負責保

養、保全。財產權屬證明交抵押權人保管。

(五)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不得列入破產財產範圍,抵押物的價款還清抵押

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後的超過部分,可列入破產範圍。

第三條借款人義務

(一) 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按月計還,具體結息日按雙方約定執行;

(二) 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三) 向出借人按月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賬號等

資料;(四) 接受出借人對其使用借款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檢查

監督;(五) 法定代表人變更、法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及註冊資金發生變動,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出借人;

(六) 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對外

投資,產權有償轉讓等經營體制變更時,必須提前通知出借人,並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及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第四條抵押人義務

(一) 抵押人對本合同所列抵押物依法享有處分權(在抵押期間除外)。若

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應事先書面告知抵押權人,並須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簽收。

(二) 保證抵押物在抵押期內的安全、完整,並承擔保養、保全抵押物所需

費用;(三) 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在抵押期間,出借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不能有任何限制出借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交出借人儲存,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負責續保,抵押人不辦理續保的,抵押權人可代為辦理,辦理續保的一切費用由抵押人和借款人承擔。抵押物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抵押人以保險理賠款提前償還相應的借款本息,在理賠部足以歸還相應借款本息時,由抵押人負責彌補或另行提供出借人認可的擔保;

(四) 抵押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

抵押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事件之日起10天內負責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

(五)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和饋贈抵押物,抵押人若將抵押物遷移、

出租、轉讓、交換、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應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其中,出租抵押物的出租合同應取得抵押權人的簽章認可,並交出租合同原件乙份於抵押權人;

(六) 接受出借人對抵押物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出借人義務

(一) 按照借款借據確定的期限、金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二) 妥善保管抵押物權屬證明,待借款本息清償完畢,即行歸還

(三) 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保密。

第六條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可在落實好相關的抵押擔

保手續後,於借款到期日15天前向出借人提出展期申請。經出借人同意,簽署展期協議後,方可延長還款期限,從展期之日起,抵押人對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的展期協議予以認可視為本同的組成部分,抵押物不再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 借款人違約:

1、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又未獲准展期,借款人按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的每日1%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直到借款人還清所有借款本息為止。

2、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必須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如未經出借

人同意而提前還款的,出借人有權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提前還款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應付的利息計算。

3、若借款人違約,出借人有權向社會對其進行違約通報。

(二)抵押人違約:

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各項內容,使出借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受到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出借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本息,抵押人、擔保人相應承擔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擔保責任;

(一) 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任一項內容的;

(二) 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轉讓財產,將影響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

的償債能力的;

(三) 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借款人或抵押人、擔保人停業、關閉、

解散、破產;

(四) 借款人或抵押人、擔保人捲入訴訟、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五) 借款人或抵押人、擔保人向他人提供超過自身清償能力的擔保;

(六) 其他足以影響借款人或抵押人、擔保人償債能力的情形。

(七) 借款人不接聽出借人**或出現借款人**停機現象時。

第九條出借人到期**借款本息或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提前**借款本息,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擔保人賬戶中扣收。

借款到期或按規定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出借人有權依法處置

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處置抵押物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時,出借人有權繼續追索。

第一十條抵押登記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抵押人共同辦理。有關抵押所需的

鑑定、評估、登記及保險等費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負責。

第一十一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後,若借款人或抵押人不履

行合同的,出借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

費等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 ,借款人不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的,上述費用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

(三)抵押人同意作為借款人的保證人,在抵押財產不足清償本息時,承擔

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償為止。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協商補充協議或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及規章辦理。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出借人、抵押人各執乙份。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1、

2、3、

簽約時間: 年月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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