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豐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3-04 09:51:24 字數 1524 閱讀 4433

為保障學校教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辦好人民滿意的學校,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參與學校重要決策、監督學校工作,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討論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事項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制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六、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及行政依法行事,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開展工作。

八、 教職工代表:學校全體教職工。

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有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加對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的權利;

(四)有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力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十、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四)模範地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十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領導幹部和其他人員作為特繳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十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向下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十三、學校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的任務。

十四、學校應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條件。

十五、違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要求改正,維護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爐山鎮新豐小學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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