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者服務協議書

2021-03-04 09:51:22 字數 3055 閱讀 6163

家教專案

甲方**:

乙方性別: 年齡: **: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乙方現自願申請作為甲方的志願者,無償為甲方提供志願服務;甲方經審核確認乙方符合從事志願服務條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請。現結合甲方自身現實需求及乙方申請、自身專長及服務能力等服務條件,共同協商並確認以下內容:

1.服務條件

乙方承諾具備以下志願服務條件:

(1)年滿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具備提供服務工作的身體素質;

(2)具有愛心、耐心、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的能力;

(3)無傳染性疾病,無犯罪記錄;

(4)有參與服務的時間,具有志願奉獻精神。

2.服務內容

(1)服從本專案管理組的安排,自覺到指定的服務地點提供志願服務;

(2)秉承自願、負責的精神,確保及時、高效、優質的完成志願服務;

具體的服務內容為:無特殊情況下每週週日上午九點至十一點,為甲方提供義務家教服務,對小孩子進行學習指導。(特殊情況是指法定假日,學校考試及運動會,這些情況下乙方將不能進行服務)。

3.服務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週日 2小時。

4.服務地點:

5.甲方權利與義務:

權利:(1)有權要求乙方有認真負責的態度。

(2)有權要求乙方對孩子進行積極、正確的指導。

(3)有權就志願服務工作對乙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4)有權拒絕未穿紅馬甲的人的服務。

義務:(1)有義務保障輔導期間的乙方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並協助解決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2)有義務提前告知乙方是否需要輔導。

(3)有義務告知孩子的學習情況和精神狀態以及是否有傳染性疾病等。

(4)有義務自覺維護乙方志願者身份及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外的聲譽,不作任何與此相悖的事情。

(5)有義務報銷志願者的路費

(6)有義務為乙方提**有的服務證明。

6.乙方權利與義務:

權利:(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並可請求協助解決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2)有權了解孩子的學習情況和精神狀態以及是否有傳染性疾病等。

(3)有權拒絕增加輔導時間的要求,有權拒絕甲方贈予的物品或錢財。

(4)有權提前了解是否需要輔導。

(5)有權要求甲方報銷路費

(6)有權要求甲方提**有的服務證明。

義務:(1)有義務遵照協議規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為甲方提供優質的服務,服務目的單純,不索取任何報酬;

(2)有義務給予孩子積極向上的,正確的指導。

(3)有義務保護孩子在輔導期間的安全。

(4)有義務穿著紅馬甲。

7.責任免除

(1)乙方作為志願者為甲方組織、安排的志願活動中,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在正常情況下提供無償志願服務期間,因不能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協議的責任。

(2)基於志願服務的質量要求與服務物件的現實需求,甲方根據統一部署及服務物件反饋,無需乙方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甲方應至少提前7日向乙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3)基於志願服務的自願原則,乙方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應至少提前7日向甲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乙方應妥善處理完畢其當次志願服務,不致因此給甲方或服務物件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8.協議解除與終止

1、協議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協議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甲方組織乙方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活動。

2)甲方組織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參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3)甲方違反國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單位的志願者管理規定。

4)甲方組織乙方從事的志願活動有損於乙方人格形象。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顯不需要志願服務。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乙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甲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給甲方造成聲譽、經濟損失的。

3)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其服務在接受甲方評估時,未能通過或達標的。

4)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用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5)乙方其他與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性質明顯不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4、本協議履行中,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簽訂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政策變更,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本協議。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的;

2)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產、解散、登出等形式不復存在的。

9.協議變更

(1)本協議履行中,根據乙方的年齡、身體、相關知識技能條件及個人興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方式予以調整和變更,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單方擅自變更,否則即構成違約。

10.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11.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性規定,或者擅自變更協議任一條款規定,均構成違約,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給予一定的賠償。

(2)一方造成違約,另一方將有權立即終止一切合作事宜。

12.協議文字及效力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簽字、蓋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後日期為準);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時失效。

(3)本協議履行中,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了修訂或變更,以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志願者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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