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交通安全知識講座材料

2021-03-04 09:48:45 字數 4693 閱讀 5322

今天很榮幸能和大家一起討論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四個字與所有交通參與者結下了不解之緣,同學們的起居、生活等活動與交通安全息息相關。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同學由於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識,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意識,用自己的生命和軀體作為賭注與車輛玩遊戲,悲劇一樁接一樁的發生,導致部分同學在無情的車禍事故中喪失了自己短暫的生命和失去肢體成為殘疾人,給家人、親人和社會帶來了無限的悲痛。

人們說,交通事故猛於虎。可是老虎再兇,也只能一口吃掉乙個人,而交通事故則會一口吞噬幾個甚至幾十個人的生命。現在我向大家介紹一組數字:

去年,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50萬人,其中中小學生佔了10萬多。而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無法謙虛地排在了世界第一。我國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都在10萬多人,平均每天死亡達300人,這真是乙個比戰爭還要無情、還殘酷的數字。

這一連串觸目驚心的數字背後,這一起起慘烈的事故背後,有多少家庭失去了親人,有多少歡樂變成了悲劇,有多少幸福化為烏有。

因此,做好中小學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實學校的各項交通安全措施,建立平安校園是我們交巡警部門與學校的共同責任。

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和交通打交道。為什麼,你每天都要上學、放學,上學、放學時你就要通過道路,然而就在這看是簡單、短暫的一段路程中,卻蘊藏著巨大的危險。據有關部門統計,在造成學生**的各類意外事故中,交通事故居第一位,約佔30%左右。

「車禍猛於虎」,交通事故十分可怕,當然,這也不是不可預防的,同學們也不要由此而產生緊張情緒。我們每個人都是交通參與者,只要我們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做到「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許多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上學、放學用什麼交通方式,不外乎有三種,走路,騎車(主要是騎自行車),乘車(讓家人用汽車、電單車載來載去)。所以我們要學會安全出行的三大本領:一會走路、二會騎車、三會乘車(這三個「會」的含義就是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一、走路時,要走行人路或在路邊行走,過馬路時,左右看,紅燈停、綠燈行,不亂跑、不隨意橫穿,不在馬路上追逐打鬧、不攀爬欄杆,遵規矩、保生命。

第一, 行人須在行人路內行走,沒有行人路時靠路邊(距路邊緣線1公尺處以內)行走,並注意前後車輛。「事故案例」:2023年10月14日,**鎮初級中學柳順君放學回家途中,因未靠路邊行走,被後方駛來的一輛電單車撞傷,後經醫院及時搶救才挽回了生命,但他給自己及家人帶來不幸。

因此,我們在道路上行走時,應在行人路內行走,沒有行人路的靠路邊行走,特別是靠路邊行走時不要手牽手、肩並肩併排行走,這樣佔據道路比較寬,而且會超過從道路邊緣線算起1公尺的範圍,容易被過往車輛掛擦和撞擊,造成不必要的**。

第二, 橫過車行道,必須走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須事先看清左右來往車輛,待車輛走過後直行通過,不要追逐、猛跑。「事故案列」:

2023年01月12日14時左右,陳海成駕駛渝f39161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忠縣忠州鎮金馬花園往建委方向行駛。14時20分,當車行駛至州屏環路移動公司大門外時,與不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的行人王俊傑相撞,造成王俊傑受傷後,經忠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同年1月1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第三, 不准在車輛監控時或車輛停著的車後突然橫穿馬路,也不要走在路中突然回頭走。這些會導致駕駛員措施不力、判斷失誤,導致交通事故。

第四, 晴天過公路,如有灰塵應迴避一下,但不要盲目搶上風;雨雪天氣,打傘、穿雨衣不要遮住視線,防止與車輛碰撞。

第五,過交叉路口,要注意交通訊號,熟記紅燈停,綠燈行。有些路口設定了紅綠兩種顏色的人行橫道燈。綠燈亮時,准許行人從人行橫道內通過;綠燈閃爍時,不准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准行人進入人行橫道,這時行人應讓在行人路上等候。

第六,不得在道路上坐臥、玩耍、逗留、聚眾圍觀;不得倚**通隔離設施。這是因為車輛在道路上快速通行時,一旦出現意外情況(如車輛方向、剎車失效),就會衝上路沿隔離設施就會發生交通事故傷及行人。「事故案例」 :

2023年11月13日20時許,孫海忠駕駛渝f35539號小型客車從忠縣忠州鎮往忠縣**鎮方向行駛。20時05分,當車行駛至渝巴路222km+880m處時,將蹲坐在公路上的行人曾磊揭撞倒,造成行人曾磊揭受傷的交通事故。

第七,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嬉戲。很多小朋友喜歡在道路上追逐、打鬧、嬉戲、打球、踢球等,事實上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在道路上追逐、嬉鬧的時候,人的注意力發生轉移,安全防範能力降低,而且行走、跑動的方向也會隨時發生改變,這就使得車輛駕駛員不能及時、準確地做出判斷,往往造**員**的交通事故。

第八,不得在道路上追車、爬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在道路上追、爬車輛,由於行駛中的車輛因轉向、制度等具有不穩定時,當車採取緊急措施時,容易使「爬吊」在車上的人造成嚴重的損傷,甚至死亡。更不能在道路上強行攔車,因為車輛在道路上快速行駛時,駕駛員發生危險,採取緊急制動時,車輛也要向前滑行一段距離才能停下來(如40km/h的制動距離為 20多公尺,好比乙個人跑步一樣,通過終點後,不能馬上停下來,由於慣性的作用,還要往前跑一段距離後才能停下來)。

「拋物擊車」,不但影響車輛安全行駛,還會造成車輛駕駛員驚慌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也是不文明的表現。「事故案例」:忠縣磨子鄉中小學校學生葉傑、劉糠、曾新海從學校步行回家,當他們走到文山嶺(小地名)鄉村公路上時,遇到曾小華駕駛渝b82479中型自卸貨車從忠縣磨子鄉場鎮往竹山村方向行駛,葉傑、劉糠、曾新海三人偷偷爬上該車駕駛室右車門上,試圖爬車回家,駕駛員曾小華尚未發現,當日16時05分,當車行至竹山村文山叉路口(小地名)公路處時,學生葉傑從渝b82479中型自卸貨車車門跳下後摔倒在地上,被該車右後輪碾壓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要規範自己的走路行為。在城市街道,走路必須走行人路,在農村公路須靠路邊行走。橫過街道必須走「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通道」。這樣可以避免與車輛發生碰撞。

二、如何安全乘車?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乘坐客運車輛,應當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等候,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禁止在車行道上從機動左側上、下車。在車輛沒有停穩前,不准自行開車門上、落車輛,並且在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如果因上述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乘車人還要承擔事故責任。

第二,不准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車。易燃物品如:煤油、汽油、酒精等;易爆物品如各類炸藥、黑火藥、煙花爆竹等。

首先,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其次,把他們帶上車,安全隱患十分嚴重,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有很多不穩定因素。如車輛剎車、加速、遭遇車禍等因素,容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燃燒、**,危及車輛和乘客的安全,造成重大的人員**和財物損失。

第三,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更不能跳車。駕駛員駕駛車輛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會車、超車等情況時,一般都只估計車輛本身的寬度,如果將頭手伸出窗外,就超過了車輛的寬度,駕駛員不容易發覺。此時,對方行駛的車輛或路旁的行道樹、標誌杆等物體,就容易對伸出窗外的頭手造成擦掛、擠壓,從而傷及自身。

第四、現在,許多同學的家裡都買了小汽車,大家不要隨意搬動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如果隨意搬動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將會造成車輛滑溜,引發交通事故。機動車行駛中,不得與駕駛員交談、擺「龍門陣」,更不能去抓方向盤、推拉排擋杆等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不得向外拋灑物品,向外拋灑物品會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同時也影響環境衛生,而且是不道德的行為。

第六、不搭乘貨車。貨車是運送貨物用的機動車,不具備客車所具有的安全載人條件,特別是在運輸貨物時,如果人貨混裝,車輛在轉彎、制動、顛簸等行駛過程中就會發生貨物垮塌、滾動,從而將乘車人擠傷、壓傷。當然,如果貨車駕駛室在未超員的情況下,可以搭乘貨車,但只能乘坐在駕駛室內。

第七、不搭乘超載的客車。車輛超載後,機械磨損增大,制動、轉向、穩定性能都降低,引發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增大。就好比乙個人只能擔一百斤,而讓他擔二百斤,這個人當然就承受不了。

再則由於客車超載,沒有座位,乘坐起來也極不舒服。

第八、不搭乘農用或拖拉機。農用車、拖拉機沒有設計必要的安全設施,不具備載客的條件,它主要用途是農用運輸和農業生產,適用於在機耕道,路況差的路面載貨行駛,如果在此時載客,路面顛簸,車輛行駛極不穩定,造成交通事故在所難免。

第九、不搭乘三輪機動車。三輪機動車安全防護和穩定性差,車輛在轉彎、制動、顛簸等行駛過程中容易發生側翻,造**員**的交通事故。

第十、不搭乘無牌證的車輛。因為無牌無證的車輛絕大多數都是車況較差或已經報廢的車輛,安全係數低,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同時,這些車輛幾乎都沒保險,車主賠付能力也差,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者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十一,搭乘二輪電單車應佩戴安全頭盔,不准搭乘超員的二輪電單車。駕駛和乘坐二輪電單車必須戴安全頭盔,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駕駛和乘坐人員的人身安全。因為二輪電單車行駛時穩定性和安全防護性差,駕駛員疲勞程度大。

據統計,有關電單車的交通事故案例,駕駛和乘坐人員大多是因頭部受傷而喪命的,這與沒戴安全頭盔有直接的關係,戴上安全頭盔,就等於珍惜生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二輪摩托只能搭乘一人。因此不准搭乘超員的二輪電單車。

因為二輪電單車的設計和造型是按雙人乘座的要求製作的,如果多載人勢必造成車輛重心移位,前輕後重,車把不易控制,各部件磨損加大,修車保養成本增加,車輛安全係數降低,行駛中遇到突然情況,往往措手不及,車翻人倒,引發重大**事故。

三、未滿十八周歲的,並且考試取得駕駛證之前,不准駕駛電單車;未滿十二周歲的,不准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事故案例」: 洋渡鎮中學初三(3班)學生秦洲以駕駛電單車玩耍為名,向在洋渡鎮中學旁邊從事副食經營的秦宗健借電單車,秦宗健在明知秦洲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嘉陵牌150型尚未入戶的二輪電單車交給秦洲駕駛。

19時15分,秦洲駕駛的二輪電單車行至洋渡鎮中學食堂外的公路上時,與正在公路上散步的秦光明相撞,造成秦光明倒地受傷,後經洋渡鎮衛生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在道路上遇到突發事件,要立即就去找**幫忙。

五、遇到交通事故,撥打122或110報警**,同伴被車撞倒,要記下撞人車輛的車牌號,車身顏色或其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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