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槽土方開挖專項方案1

2021-03-04 09:48:41 字數 4786 閱讀 1604

1 土方工程

1.1 基坑(槽)人工挖土施工

基杭(槽)人工挖土系採用人力對基坑進行分層開挖,以達到基礎或地下設施施工要求的尺寸和標高,並保證基土符合設計規定,施工作業安全。

一、主要機具裝置

1、機械裝置

機動翻斗車、垂直運輸塔機。

2、主要工具

十字鎬、鐵鍬、大錘、鋼釺、鋼撬棍、手推車等。

二、作業條件

1、開挖前應清除或拆遷開挖區域內地上和地下障礙物,對靠近基坑(槽)的原有建築物、電桿、塔架等採取防護或加固措施。

2、完成場地平整,並使有一定坡向,同時挖好臨時排水溝,以保證邊坡不被沖刷塌方,基土不被地面水浸泡破壞,同時修築好運輸道路。

3、查清工程場地的地質、水文資料及周圍環境情況,根據施工具體條件,制定土方開挖、運輸、堆放和土方調配平衡方案。

4、開挖有地表滯水和地下水的基坑(槽)、管溝時,應做好地表、基坑的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並做好土壁加固的機具和材料準備。

5、根據建築總平面和基礎平面圖進行測量放線,設定控制定位軸線樁、龍門板或水平樁,放出挖土灰線,經檢查並辦完預檢手續。

6、夜間作業,應根據需要設定照明設施,在危險區域設定明顯警戒標誌。

三、施工操作工藝

1、基坑(槽)開挖應放線定出的開挖寬度,分塊(段)分層挖土。根據土質和水文情況,採取在四側或兩側直立開挖或放坡,以保證施工操作安全。

2、在天然濕度的均質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且無地下水時,挖方邊坡可作直立壁,不加支撐,但挖方深度不得超過表1-1的規定,基坑(槽)稍大於基礎寬。如超過表1-1的規定深度,但不大於5公尺時,應根據土質和施工具體情況進行放坡,以保證不坍方,其最陡容許坡度按表1-2採用。

3、當開挖基坑(槽)的土體含水量大而不穩定,或基坑較深,或受到周圍場地限制需用較陡的邊坡或直立開挖而土質較差時,應採用臨時性支撐加固。開挖寬度較大的基坑,當在區域性地段無法放坡,或下部土方受到基坑尺寸限制不能放大坡度時,則應在下部坡腳採取加固措施。如採用短樁與橫隔板支撐或砌磚、毛石或用紡織袋、草袋裝堆砌臨時矮擋土牆,保護坡腳。

當開挖深基坑時,則須採取半永久性的、安全可靠的支護措施。

4、基坑(槽)開挖程式一般是:測量放線—切線分層開挖—排降水—修坡—整平—留足預留土層等。相鄰基坑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後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程式。

挖土應自上而下水平分段分層進行,邊挖邊檢查坑底寬度,不夠時及時修整,每1公尺左右修邊一次,至設計標高,再統一進行一次修坡清底,檢查坑底寬和標高,要求坑底凹凸不超過1.5cm。在已有建築物側挖基坑(槽)應間隔分段進行,每段不超過2m,相鄰段開挖應待已挖好的槽段基礎完成並回填夯實後進行。

5、開挖條形淺基坑(槽)不放坡時,應沿灰線裡面切出基坑(槽)的輪廓線。對普通軟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為30—60cm,從開挖端向後倒退按踏步型挖掘;對粘土、堅硬粘土和碎石類土,先用鎬刨松後,再向前挖掘,每層挖土厚度15—20cm,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後逐步挖掘。

6、基坑(槽)、管溝放坡,應先按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挖基坑(槽)或挖較大面積土方時,從地面下挖1m便可開始刷邊,挖至距離坑(槽)底0.5m時,應沿溝槽邊每隔2—3公尺高差打入小木樁(竹籤),並註明標高,同時配備0.

5m長的木(竹)標桿若干根。操作人員用標桿按設計標高找平,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槽寬,修理槽邊,剷平槽底,清除餘土。

7、開挖深基坑(槽)或管溝時,為了棄土方便,可根據土質特點將坡度沿全高做出1—2個寬0.7—0.8公尺的台階,作為倒土台。

然後按淺基坑(槽)或管溝放坡分階開挖,從下階棄至上階土台後,再從倒土台棄至槽邊,完成流水作業。

8、基坑(槽)開挖應盡量防止對地基土的擾動。當基坑用人工挖土,挖好後不能立即進行下道工序時,應預留15—30一層土不挖,待下道工序開始再挖至設計標高。

9、在地下水們以下挖土,應在基坑(槽)四側或兩側隨挖土隨挖好臨時排水溝和集水井,將水們降至坑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進行。降水工作應持續至基(包括地下水們下回填土)施工完成。

10、在基坑(槽)邊緣上側堆土或堆放材料時,應與基坑邊緣保持1m以上距離,以保證坑邊直立壁或邊坡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應距挖方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去1.

5公尺,並在已完基礎一側不應過高堆土,以免使基礎、牆、柱產生歪斜裂縫。

11、在原有建築物或構築物旁邊開挖深基坑應分段進行,每段長度不大於4m,段與段之間相隔不小於4m。

12、如開挖的基坑(槽)深於鄰近建築物基礎時,開挖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和坡度(圖書1-1),以免影響鄰近建築基礎的穩定,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h/l≤0.5—1.

0。如不能滿足要求,應採取在坡腳設擋牆或支撐進行加固處理。

13、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應用基土相同的土料補填,並夯實至要求的密度,或用灰土或砂礫石填補並夯實。在重要部位超挖時,可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填補,並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

14、在基坑(槽)挖土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土質變化情況,如基底出現軟弱土層、枯井、古墓,應與設計單位共同研究,採取加深、換填或其他加固地基方法處理。遇有文物,應做好保護,妥善處理後再施工。

15、雨期施工時,基坑(槽)應分段開挖,挖好一段澆築一段墊層,並在基坑(槽)兩側圍以土堤或挖排水溝,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同時應經常檢查邊坡和支護穩定情況,必要時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定支撐,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

16、冬期嚴寒天施工時,應採取措施(如表土覆蓋保溫材料,或將表土翻鬆),防止土層凍結,挖土要連續快速挖掘、清除,以免間歇使土重新凍結。基坑(槽)土方開挖完畢,應立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有停歇(1—2d),應覆蓋草袋、草墊等簡單保溫材料;如停歇時間較長,應地基上預留一層鬆散土層(20—30cm)不挖掘,並用保溫材料覆蓋,待下道工序施工時,再清除到設計標高,以防基土受凍。

17、基坑(槽)挖完後應進行驗槽,一般採用釺探,是用錘把鋼釺打入杭(槽)底的基土內,根據每打入一定深度的鎚擊數,來判斷地基土質情況。鋼釺用直徑22—25mm的鋼筋製成,釺尖呈60度尖錐狀,長1.8—2m。

鐵鎚重3.6—4.5kg。

打錘時,舉高離釺頂50—70cm將釺錘直打入土中,並記錄每打入土層30cm的鎚擊數。釺孔布置和釺探深度,應根據地基土質的複雜情況和基槽寬度、形狀而定,可參考表1—3。釺探要作好記錄,釺探後釺孔要灌砂土。

同時將鎚擊數顯著過多或過少的釺孔,在記錄表上用色筆或符號分開。在平面布置圖上註明特硬或特軟點的位置,供設計、勘察等有關部門驗槽時分析處理。

18、基坑(槽)或管溝挖至基底標高,經釺探後,應會同設計、勘察、建設單位以及質量監督等部門,檢查基底土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鬆軟土層、墳坑、孔洞等,應作出地基處理記錄,認真進行處理,完全符合設計要求後,參加各方應簽證隱蔽工程記錄,作為竣工資料儲存。

四、質量標準

(一)保證專案

柱基、基坑(槽)或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並嚴禁擾動。

(二)允許偏差專案

人工挖土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見下表:

五、成品保護

1、對測量控制定位樁、水準點應注意保護。挖土、運土、機械行駛時,不得碰撞,並應定期複測檢查其是否移位、下沉;平面位置、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基坑(槽)開挖設定的支撐或支護,在施工的全過程要做好保護,不得隨意損壞或拆除。

3、基坑(槽)、管溝的起立壁和邊坡,在開挖後要防止擾動或被雨水沖刷,造成失穩。

4、基坑(槽)開挖完後,如不能很快澆灌墊層或安裝管道,應預留150—250mm厚土層,在施工下道工序前再挖至設計標高。

5、基坑(槽)開挖時,如發現文物或古墓,應妥善保護,立即報有關文物部門處理;如發現永久性標樁或地質、**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點以及地下管網、電纜等,應加以保護,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6、土方深基坑開挖和降低地下水位過程中,應定期對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支護系統進行觀察和測試,是不發生變形、下沉或移位,如發現異常情況,應採取防護措施。

六、安全措施

1、基坑開挖時,兩人操作間距應大地3.0m,不得對頭挖土;挖土面積較大時,每人工作面不應小於6m2。挖土應由上而下、分層分段按順序進行,嚴禁先挖坡腳或逆坡挖土,或採用底部掏空塌土方法挖土。

2、基坑開挖空心思應嚴格按規定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土壁的變動情況,如發現有裂縫或部分坍塌現象,應及時進行支撐或放坡,並注意支撐的穩固和土壁的變化。當採鄧不放坡開挖,應設定臨時支護。冬季不設支撐的挖土作業,只許在土體凍結深度內進行。

3、深基坑上下應先挖好階梯或支撐靠梯,或開斜坡道,並採取防滑措施,禁止踩踏支撐上下。坑四周應設安全欄杆。

4、人工吊運土方時,應檢查起吊工具、繩索是否牢靠。吊斗下面不得站人,卸土堆應離開坑邊一定距離,以防造成坑壁塌方。

5、用手推車運土,應先平整好道路,並盡量採取單行道,以免來回碰撞;用平板車、翻斗車運土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10m,裝土和卸土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1m。

6、基坑(槽)、管溝的起立壁和邊坡,在開挖過程中和敞路期間應防止塌陷,必要時加以防護;在柱基周圍,牆基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7、重物距土坡安全距離:汽車不小於3m;起重機不小於4m;堆土高度不超過1.5m。

8、當基坑較深或晾槽時間很長時,為防止邊坡失水鬆散或地面水沖刷、浸潤影響邊坡穩定,應採用邊坡保護方法。

七、施工注意事項

1、基坑(槽)開挖,應設水平樁控制基底標高,標樁間距應不大於3.0m,並加強檢查,以防止超挖;如發現區域性超挖,應採用低壓縮性材料,如灰土、砂礫石等分層回填夯實。

2、軟土地區基樁挖土,應在打樁完成後,間歇一段時間,使土體恢復穩定,樁身強度達到70%以上,再對稱挖土,高差不應超過0.8m,以防軟土滑動而造成樁基位移。

3、土方開挖應先從底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完成最低處的挖方,形成一定坡勢,以利洩水,並且不得在影響邊坡穩定的範圍內積水。

4、雨期、冬期施工應連續作業,基坑(槽)挖完後應盡快進行下道工序施工,以減少對地基土的擾動和破壞。

5、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當有粉細砂層時,應採用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將水位降低至開挖底層以下0.5m,防止發生流砂。

基坑 槽 土方開挖 專項方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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