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

2021-03-04 09:46:44 字數 935 閱讀 6466

上訴人:湯文君,男,廣東省五華縣人,202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罪於2023年4月12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正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依法從輕處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於2023年1月7日接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5年。上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依法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量刑過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

理由如下:

一、 本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無論是公訴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了上訴人構成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構成自首,另一卻未在量刑上對自首的情節充分考慮,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中關於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 本案也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 上訴人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均自願認罪。這在偵查卷宗或法院庭審筆錄均有據可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明顯屬於自願認罪,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但原審法院無視上訴人自願認罪的情節,在判決中未體現該情節的酌情從輕,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2、 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財產的實際損失,依法辦事應酌情從輕處罰。

3、 上訴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且主動投案自首,更說明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對這種情況,依法應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由於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備的從輕、減輕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致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23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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