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範本

2021-03-04 09:46:44 字數 1550 閱讀 9755

上訴人王富洲,男,2023年2月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河南省魯山縣瓦屋鄉湯河村,現羈押於滑縣看所。

上訴人王富洲不服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安中刑二初字第6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刑二初字第6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內容,改判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王富洲量刑處罰過重。從案件的客觀實際情況以及該案的調查取證過程綜合分析,一審判處上訴人王富洲死刑量刑過重,王富洲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理應受到懲罰,但不至於達到非殺不可的程度。主要理由如下:

一、 該案的偵查機關對該案的案發原因,上訴人的作案動機,以及為什麼會如此義憤而殺人,沒有作以調查取證。重大的殺人案件不應如此草率,應當全面偵查。該案案發到案件的一審審理,作為偵查機關對上訴人與一審原告人張姣之間的關係,相處期間的情況沒有去認真的調查,只簡單地詢問了張姣,而對上訴人反映出的問題沒有作任何調查。

上訴人與張姣交住兩年多,寒暑假在上訴人的老家魯山生活過,在平頂山上訴人母親處生活過,張姣也曾因此懷孕由上訴人的母親陪伴作過**,在這期間,張姣對上訴人及母親反覆說過受害人是其繼母,從小虐待她等等情況,偵查機關沒有調查;雙方關係和睦,上訴人打工掙的錢全部用於二人的生活,偵查機關不調查。更重要的是:上訴人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供述張姣參與這起案件的殺人,上訴人對獄友說過,公安機關也作了記錄,而公安機關對此沒有作任何調查,在法院審理中沒有移送相關資料,在調取該證據後,發現,偵查機關對這一情況記錄後沒有對此進行處理,沒有排除這一情況的證據。

結合庭審中及案中反映出的事實,2023年7月20日,上訴人與張姣早上通過**、當天去了受害人家中(持有斧子)與張姣的叔父進行長談;7月23日、7月24日上訴人又發知信威脅,張姣不告知其家人,也不報案,而是在7月25日案發一天後打**,結合張姣在平時對上訴人及其母親所述的其母為繼母,從小虐待張姣的情況來看,存在好多的疑問,而偵查機關沒有對此展開任何調查。上訴人為什麼殺人,張姣是否參與?上訴人有反覆的情況,而偵查機關不查。

2023年12月4日、法院第一次**申調取證據,公安機關這時補充才問了上訴人筆錄,這時上訴人說是胡編的,到底是什麼情況,公安機關為什麼不從周邊調查落實,為什麼從2023年9月份到一審終結,均沒有從其它方面查證呢?為什麼不對案件發生的前因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張姣調查呢?故該案就這樣認定不能服人。

二、 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是由婚姻戀愛關係糾紛引發,上訴人對張姣投入了大量的感情、經濟,而張姣同時對他人關係曖昧,受害人作為張姣的母親,在上訴人處於氣憤時,幫助張姣撒謊,與張姣串通,說是張姣去香港了,這對張姣說的與親媽去香港旅遊相一致,上訴人與受害人發生爭執,處於義憤,上訴人在受欺騙忍無可忍下才殺人的。故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考慮,受害人等對案件的發生存在著一定的過錯,對此她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 作為主要證據的殺人凶器沒有到案。

四、 上訴人到案後認罪悔罪,認罪態度好,且定在準備見母親後自首的情況下被抓,又無犯罪前科,且為初犯,故量刑時應綜合考慮。

綜上所述,該案疑點重重,上訴人又是處於義憤殺人,受害人又存在一定的過錯,綜觀全案,該案不應判處上訴人死刑,故依法提起上訴。

此致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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