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如何打交通事故官司》目錄
1.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
2.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正確處置事故現場?
3.哪種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4.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式要求?
5.什麼是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式?
6.什麼是交通事故調查程式?
7.什麼是交通事故的檢驗、鑑定?
8.如何認定飲酒駕車、醉酒駕車行為?
9.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10.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11.什麼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程式?
12.當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認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13.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14.當事人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15.何謂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一級至十級傷殘?
16.什麼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包括哪些範圍?
17.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程式?
18.什麼是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賠償責任?
19.哪些情形屬於交強險免賠範圍?
20.交強險理賠程式有哪些規定?
21.什麼是交強險以外的賠償責任?
2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包括哪些範圍?
23.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4.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5.乘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6.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需要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27. 分期付款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28.機動車被盜竊、搶劫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9.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車主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0.出借身份證給他人買車,出借人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1.計程車輛車主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2.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33.職員私自使用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34.幫工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正文】
1.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判斷一起交通事件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車輛、道路、過錯或者意外、損害結果、因果關係等五個要件。
(1)交通事故必須具備「車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要件。
a.「機動車」即動力裝置輪式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b.「非機動車」即人畜力驅動或者受限制的動力裝置交通工具,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
驅動方式以動力裝置驅動/牽引以人/畜力驅動;受限制動力裝置驅動
認定條件 ①必須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輪式車輛機動車(包括拖拉機、農業機械、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在內) ①必須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或者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②必須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
③必須不是非機動車 ③必須不是機動車
其他 ①《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 最高設計時速不應大於50km/h
②《汽油機助自行車》gb17284-1998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氣缸工作容積大於30ml,應視為機動車
③《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道路」要件。
「道路」即允許社會(公眾)機動車通行的場所,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過錯或者意外」要件。
行為人必須因過錯(包括故意、過失違章)導致交通事故;或者因為意外事件導致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損害結果」(人身**、財產損失)要件。
a.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b.人員受傷交通事故:指造**員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員受傷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且重傷1人以上(具有嚴重違章行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一般違章行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c.人員死亡交通事故:指造**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員死亡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且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或者死亡3人以上且負事故同等以上責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因果關係」要件。
人身**、財產損失損害結果必須與行為人交通違章或者交通意外事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陳其象律師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是「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路」上(社會機動車通行地方)違章或者意外因而(因果關係)發生人損、財損的事故。
①無「車」不構成交通事故;行人與行人在道路上發生碰撞造**員**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②無「路」不構成交通事故;但可以構成路外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③無「損害」(如「有驚無險」)不構成交通事故。
「車撞狗(動物)」符合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應當屬於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但現行交通事故法律規定空白(無明確規定)。
④無違章、無意外不構成交通事故。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致人**、財產損失的,以及「碰瓷」現象,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⑤無因果關係不構成交通事故。
【特別說明】交通要素無接觸也可以成立交通事故。如因躲避其他違章行駛的車輛而發生的事故屬於交通事故;違章停車導致其他車輛發生的事故可以構成交通事故。
2.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正確處置事故現場?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持鎮定,嚴格按照以下五個步驟正確處置:①立即停車→②採取安全保護措施→③保護現場→④迅速報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
第一步:立即停車。
車輛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懷疑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停車。
【律師提醒】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車涉及到事故責任的認定。
a.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立即停車,本來不負事故責任或者只負事故較輕責任,有可能被認定為較重事故責任。如,因為沒有立即停車而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沒有採取緊急制動措施而負事故責任或者負事故較重責任。
b.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立即停車,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離事故現場或交通肇事逃逸:
①交通肇事後逃離事故現場屬於嚴重違規行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需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3人以上重傷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②交通肇事逃逸屬於加重處罰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步:車輛駕駛人停車後,應當立即採取以下安全保護措施:
(1)拉緊手制動;
(2)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
(3)設定警告標誌牌。
【律師提醒】
①停車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車輛駕駛人停車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得當,對次生事故責任認定至關重要。
②警示牌設定的距離要求為來車方向50公尺至100公尺處;高速公路要求在150公尺以外。
因警示牌設定距離不夠(甚至只差一兩公尺)導致次生事故而被認定負事故責任的並不少見。因此,當事人在不能準確判定距離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將警示牌設定遠些。
第三步:保護現場。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並留下後果的具體場地和空間範圍。
(1)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當事人必須使用肇事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應當在路面上標明肇事車輛的位置和傷者倒地的位置。
(2)對於「私了」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並簽字確認交通事故協議書「事故事實」、並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再撤離現場,避免先行撤離現場後賠償協商不成無法認定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
【律師提醒】交通事故現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和處理交通事故的最重要依據;是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的關鍵。
①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②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否查清交通事故事實,均承擔全部責任;
③當事人未保護現場導致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由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一方或者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步:迅速報警或者「私了」。
(1)對於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無法達成「私了」協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待交警處理。
(2)對於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a.當事人在簽字確認「事故事實」並保留拍照或者劃標現場事故現場位置後,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
b.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前應當先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再進行協商賠償事宜。
【律師提醒】
①對於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報警,等待交警處理。
②對於依法「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撤離事故現場前必須先簽訂確認「事故事實」,避免撤離現場後對方翻臉不認,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第五步:立即疏散。
由駕駛人員或者車上其他人員(駕駛員死亡或者無法行動的)組織疏散,防止次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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