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須做到證據清單

2021-03-03 21:43:02 字數 4755 閱讀 7968

證據清單(一)

在我爭取幫助吉吉律師的過程中,我也感受到單純的心態和技巧的說教,似乎改變不了什麼。

對於吉吉律師來說,談論營銷、接案、做案、客服等技巧,似乎一直就有點早。

真的缺乏乙個很好的渠道,圍繞乙個特定的話題去詳細談論這些東西的。

今天我無心的和吉吉說了一句話,吉吉反駁了,於是我突然意識到,實際可以圍繞吉吉正在做的工作去談論我們的律師業。我不應當小看證據目錄,這是吉吉律師教我重視證據目錄的。

吉吉的工作之一就是整理證據並整理證據目錄,這看起來是很瑣碎的工作。

我在工作中是很少編寫證據目錄的,除非法官提出這個要求,我會庭後補交,但是我就是不刻意讓對方律師或者當事人知道和看見我的證據目錄。我這樣做的目的,是排擠對方,只形成和法官之間對話的格局,我不會通過證據目錄的方式提示或者提醒對方當事人以及律師。

由於我本人直接**案件,所以是否有證據目錄,基本不影響我**案件,或者我會提前寫乙個辯論要點等代替證據目錄。但吉吉律師作為實習律師,是為指導律師或者本所律師整理證據目錄,其目的就不同了。

作為實習律師的工作,證據目錄,從表面上看,至少應當將所有的證據都列舉到證據目錄之中,不能夠有遺漏,這是不能夠犯錯的。與證據目錄相關,案卷的證據的順序要和證據目錄一致,以免檢索證據時,茫然無序。證據目錄,也應當編寫頁碼順序,並與證據一致,以方便直接檢索。

以上工作,其實算是很瑣碎的表面工作了。我想,吉吉律師做這樣的工作,肯定會是覺得索然無味的。

吉吉假如有上述看法,說明吉吉還站在自己的角度去對待律師所安排的工作,還沒有從團隊合作的角度看待證據目錄的工作。

如果從配合律師工作的角度看待,我簡單認為證據目錄應當承辦律師簡介的了解案件的基本證據,並能夠從證據的證明內容的提示中簡要的知道案件的基本事實,當然高明一些的律師會從證據的形式和名稱就可以判斷證據的**以及證明的效力等。

從配合工作的角度看,證據目錄需要客觀真實的反映證據自身的名稱,當然律師在**案件過程中,在證據目錄中也不會對證據的分類和**也做詳盡的說明。

假如需要做詳盡的說明,一般對證據的要求是很高的,在公司糾紛以及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案件,一般會要求對證據的**以及表現形式等也做說明。

規範的證據,其說明乙個問題,就是證據自身就能夠說明問題,不需要基層法院的案件那樣依賴當事人的認可和反駁等口頭形式表現事實。

做好以上工作,還算是對訴訟法的要求。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以及**都有詳細的一些規定。

我個人推測,吉吉律師在證據目錄工作中最難的實際還是對證據的證明內容的分析和認定,這一塊應當是吉吉律師的弱項。假如吉吉律師受到律師所的表揚或者批評,其原因也多半是在這塊工作。

律師所安排實習律師辦理案件,其實考慮的考察的也就是這塊的工作。乙個律師做不好證據目錄的工作,那說明還無法對案件以及**形成巨集觀的思路,即便安排了,也只會是給承辦律師找麻煩,而不是幫助律師辦理案件。

假如是我本人趕製乙個證據目錄,若我從營銷到接案再到做案,甚至去**辯論,我自然很清楚每個證據的證明目的和證明的內容,甚至我還知道和案件的爭議焦點密切相關的證據。假如再細緻一點,爭議焦點以及訴訟請求密切關聯的證據之中最關聯的部分,我也可以用帶顏色的筆劃下來,這樣我就能夠在證明目的和證明內容上做到符合案件需求的無限細緻。

如此看來,對於做案件的律師來說,證據的重點以及重點證據我們都是爛熟於心的,但是對於分工明確的律師所來說,吉吉律師不接觸接案、談案,也基本不決定**思路和策略,就如此憑空去推測證據的重要性,這有點要求高了。

那如此看來,熟練的專業律師是根據案件的需要對證據進行排序,而吉吉律師可能採取的分類方式就會站在專業律師的角度來說很奇怪了。

第一,吉吉律師是乙個美女律師,應當愛好整潔的東西,也許看起來整潔的證據,吉吉會放在第一位了。而那些有點髒或者邋遢的證據,會放在最後。因為吉吉首先喜歡漂亮的證據,但是那些邋遢的證據,吉吉又不能夠丟棄,所以就在心不甘情不願的情況下,最後整理這些證據。

第二,吉吉律師對證據對於**思路以及訴訟請求或者爭議焦點不夠明確,但並非沒有其他的衡量標準,也許會讓一些正式一些的證據放在最前面,一些格式不規範的證據放後面,或者將國家機關的證據放前面,最後再放一些私人的證據。

第三,吉吉律師也許會偶爾聽到律師的指示,於是將律師有意強調的證據放最前面,而把其他證據放在後面。

第四,吉吉律師也許會安排證據的證明效力以及時間等等為證據進行排序。

總之,我們可以推測吉吉以各種心理和認知為角度對證據進行分類,當然以上推測則又顯得過分,實際上吉吉律師不會如此荒唐。

我想,吉吉律師會在個別證據上,會搞不清楚具體順序,不清楚放什麼位置比較合適。吉吉會按照自己對案件的事實以及請求為基本思考焦點,對證據進行一些大致的排序,那假如如此做工作,就不會出現大問題,但會導致個別證據不清楚放什麼位置比較合適。

我在**很多案件的過程中,一般不採取乙個乙個的進行證據的舉證工作,我會一組一組的進行舉證,我會說:「我舉第一組證據,證據包括那些,證明目的是什麼什麼」我會將相同的證據目的進行歸類放在一起舉證。

這說明,我們在實踐中,需要將證據進行大致的分類。比如在行政訴訟案件之中,證據的證明目的基本圍繞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行政行為的時間、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式進行證據的分類。其中對於主體資格以及行政行為的存在都是進行直接寫明證明目的,不會詳細進行細緻的表述證明目的。

但涉及到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或者程式合法上,我們則需要全面舉證,由此證據目錄也圍繞這些細緻的地方就需要在證據目錄中進行詳細的表述了。

吉吉完成了大致的證據分類,就基本勝任了證據目錄的編寫工作。吉吉律師接下來的主要工作,就是梳理一些放到任何一組都可以的證據,或者放到任何一組都為難的證據,這些證據屬於刁難證據,假如不方便處理,建議將這個問題先擱置,直接請教承辦律師。

證據目錄中最難的工作就是寫證明目的了,當然我前面說了,知道證明目的才能夠勝任證據的分組和排序工作。但我們一步步走向證據的細節時刻,吉吉律師在業務經驗上的不足就會表現出來。

假如吉吉律師在編寫證據目錄的過程中,感受到了為難情緒,甚至想逃避這份工作,這是很正常的。

證明目的的編寫,首先要照顧到案件的訴訟請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寫明證明某各訴訟請求成立,這算是最圓滑的處理技巧了。當然,也可以簡要摘錄證據中個別的措辭,適當論證證據自身的某個措辭或者特點,證明了乙個案件的客觀事實。

證據的證明目的,從訴訟請求轉向案件的事實,這是乙個飛躍,吉吉律師假如在證據目錄中寫的不是證明訴訟請求成立,而是說證明某個事實成立,那說明吉吉律師具備了做律師的對細節的把握和分析能力。

上述能力,實際代表吉吉能夠從對法律和法學的掌握能力提公升到對事實以及證據的分析和判斷能力,這就進入和營銷以及談案的能力階段。在證據上反映出來的這些能力,實際就是我們在談案過程中需要具備的潛在素質,能夠掌握當事人的證據的效力之後,敏銳的把握證據的證明目的以及焦點,從而快速判斷案件在事實以及證據上的組合。

我們應當明白這樣乙個簡單的道理: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在接案環節的區別不是法律規定的熟悉程度的區別,因為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學或者多次多個律師諮詢後,也能夠了解這些知識。最主要的區別,還是來自於對證據的收集、分析的能力區別,這不是諮詢三五個律師就可以解決的,這些證據問題可能是越諮詢還糊塗或者越心虛,更加需要律師的幫助了。

我們常說,律師要和法官格鬥和競爭水平,說白了,也主要是圍繞證據進行競爭,競爭對證據的認定結論,爭奪對證據鏈條形成的事實認定,這些能力就體現在對單個證據以及證據鏈條的分析,就是對證據以及證據鏈條的證明目的的把握。

當然,優秀的訴訟律師不光是對證據的證明目的等非常了解,還會對自己的訴訟策略以及對方的訴訟技巧有充足的把握,會在證據目錄以及證據的證明目錄上設定各種技巧,這些都是我們今後繼續討論的問題,目前還不是吉吉律師所能夠掌握的,還需要通過訴訟實踐去察覺自己的證據清單帶給自己和別人的好處以及壞處。

證據清單(二)

吉吉律師是乙個很勤奮思考的律師。

我們在整理證據目錄的過程中,比較容易犯的乙個錯誤就是嚴格按照起訴書的順序整理證據目錄。

實習律師,應當知道起訴書的格局依次是原告、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所以實習律師一般會將原告和被告的證據排列在第一位順序,其中一般都是先原告後被告的順序。

以上順序,大多數實習律師沒有意識到只適合一般的民事案件,不適合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依照我個人的理解,作為一名案件審理期間的法官,當然不是立案階段的法官,我應當不關注原告的身份問題了,因為這基本上屬於立案庭審查的範圍。

作為一名行政案件的審理法官,我首先關注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圍繞這個行為的事實、程式等進行審理,所以案件的爭議焦點都是圍繞具體行政行為展開的。

我們實習律師在整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目錄的過程中,就必須首先圍繞這個思路進行整理。

我會選擇將行政行為的存在的證據作為第一組證據。

這其實是行政案件的第乙個焦點,行政行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是抽象行政行為,這都需要從行政行為本身的證據上進行分析和判斷。

我認為第乙個爭議焦點上,實習律師需要說明的證明目的是:被告的行政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可訴的。

第二組證據,我會選擇原告的身份有關的證據,證明的目的是原告和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是適格的原告,這關係原告是否有訴權。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習慣會就原告是否有資格進行詳細的論述和答辯,特別是關係到相鄰權、公平競爭權、第三人等情況下,行政機關一般會優先考慮從原告的資格上反駁,因為一旦原告無訴權,案件就需要駁回,由此也就壓根不需要進行任何實體審理了。

以上,算是法庭審理階段的第二個焦點了。

第三組證據,我一般會選擇被告的資格問題了。

在這個焦點中,雖然行政行為上有蓋章單位,但是也存在蓋章單位不是本案被告的情況。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授權、委託以及其他情況下,蓋章單位不見得就必然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通常,行政機關會從這個角度拖延訴訟,要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這是法院慣用的手段之一。

第四組證據,在我看來我會選擇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事實和證據是否充足等角度進行證據目錄的整理工作。

當然,我必須說明一點,在不同的法院階段,我們對此的證據目錄的整理工作是有不同要求的。

在立案階段,我們會根據行政行為自身表述的事實,通過原告或者其他渠道收集的證據證明這些事實和客觀事實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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