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抵押合同版

2021-03-03 21:37:12 字數 1446 閱讀 9454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4、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物應辦理足額財產保險,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保險單原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4、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內的事故的,保險賠付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條抵押登記

抵押人必須在本合同簽定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或備案手續(備案與登記對甲乙雙方而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備案檔案的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價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經濟損失,必須給予全額賠償,否則抵押權人可以追究抵押人的欺詐責任。

(1)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

(2)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的。

(3)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登記、評估、保險、鑑定、公證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向合同締結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

3、因本合同已經過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若乙方違約,甲方有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無論因何種原因致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仍須以抵押物對債務人應履行義務承擔擔保責任。

2、抵押人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3、抵押人已收到並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辦理公證的,自辦妥公證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二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條提示

本合同非任何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系雙方共同議定,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抵押權人抵押人:

簽約日期: 年月日

簽約地點: 江蘇省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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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益陽市仲裁委員會起訴。九 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執行。十 合同的生效 變更 解除 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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