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

2021-03-03 20:29:05 字數 4971 閱讀 636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保證軍隊幹部選拔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是指軍隊院校招收生長幹部學員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學生)和士兵。

第三條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設軍隊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基礎工作,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按需培養、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保證招生質量。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總政治部主管全軍院校招生工作,組織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制定有關規章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部署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總參謀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和軍隊院校士兵學員招生計畫,負責軍隊院校士兵學員招生的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命題工作。

第六條總後勤部參與擬制軍[1]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制定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經費標準和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組織實施有關保障。

第七條**備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組織實施有關保障。

第八條軍區級以下單位各機關在本單位黨委、首長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單位軍隊院校招生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軍區級單位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軍隊院校招生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會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門成立的本省軍隊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軍隊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學生的有關工作。

軍隊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條全軍招生辦公室在總部領導下,負責承辦全軍院校招生工作。

軍區級單位、省軍區的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在本級招生領導小組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指導下,分別負責承辦本單位、本省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負責承辦本單位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工作。

軍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本單位首長、機關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指導下,負責承辦本單位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工作。

各級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級政治機關幹部部門,軍訓、幹部、財務、衛生等部門人員參加。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應當有本省招生辦公室人員參加。

第三章招生辦公室職責編輯

第十一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軍隊關於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

(二)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制定軍隊院校招生章程,執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三)組織宣傳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

(四)組織指導招收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和錄取工作;

(五)組織指導招收士兵學員的考生選拔、軍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試、體格檢查和錄取工作;

(六)彙總審核軍隊院校招生錄取結果,組織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身份認證工作;

(七)組織指導軍隊院校新生複查複試工作;

(八)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執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二)指導所屬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的宣傳動員和錄取工作,指導所屬省軍區對青年學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等工作;

(三)組織本單位士兵考生的報考資格審核、檔案審查、體格檢查、文化科目考試等工作,協助本級機關組織軍事科目考核,擬制士兵考生預錄方案;

(四)指導所屬軍隊院校新生複查複試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組織協調軍隊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軍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

(二)指導所屬單位選拔確定士兵考生物件;

(三)指導所屬單位實施士兵考生的軍事共同科目考核,組織士兵考生參加體格檢查、軍事專業科目考核和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

師、旅、團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參照前款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單位有關軍隊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執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二)開展招生宣傳動員工作;(三)組織實施考生錄取工作;

(四)組織實施新生複查複試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在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協調本省招生辦公室落實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二)開展軍隊院校招生宣傳動員工作;

(三)組織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工作,協助本省招生辦公室做好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的錄取工作;

(四)組織協調軍隊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學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畫編輯

第十六條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實行計畫管理。

軍隊院校招生計畫,由總政治部幹部部會同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根據軍隊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人才需求,遵循軍事人才成長和幹部隊伍補充更替規律,依據《全軍軍官院校訓練任務規劃》擬制。軍隊院校招生計畫中的招收青年學生計畫,由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批准下達;招收士兵學員計畫,由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批准下達。

第十七條

軍隊院校招生計畫經批准下達後,應當及時公布。

軍隊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學生計畫,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會同本省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在各軍區級單位的招收士兵學員計畫,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向本軍區所屬單位公布。

第十八條

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軍隊院校招生計畫確定的招生數量、專業、物件、培訓層次、培養目標和其他要求,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軍隊院校招生計畫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報計畫下達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軍隊院校招生物件,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政治條件,其中報考機要、技術偵察專業的考生,還應當符合招收機要人員政治條件;

(二)青年學生考生年齡不超過20周歲(截止當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齡不超過22周歲(截止當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畢業生的,或者是少數民族的,年齡可以放寬1周歲;

(三)青年學生考生應當是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士兵考生應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歷,其中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條件;(四)義務兵考生必須服現役滿1年,士官考生必須服現役滿2年、不超過3年,且應當在本軍級單位工作滿半年(截止當年6月30日);

(五)身體和心理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未婚。

第五章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編輯

第二十條

軍隊院校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通過建立招生宣傳**、選派幹部實地宣傳、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紹軍隊院校基本情況、招生政策、專業設定、培訓層次、培養目標、學員待遇以及畢業後的分配使用原則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可以選擇生源質量高、國防教育基礎好的普通中學,作為生源重點學校。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協同軍地有關部門在普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動員優秀青年學生報考軍隊院校。

第二十二條

士兵考生數量,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按照不少於本單位招生計畫數的5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士兵考生物件,按照個人報名、基層單位民主推薦、基層黨組織審查、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考核、黨委審批的程式選拔確定。

旅團級單位選拔確定士兵考生物件,可以視情組織軍事科目、文化科目預考和體格初檢;選拔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

第二十四條

士兵考生報考軍隊院校的志願,採取個人選擇與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確定。

第二十五條

士兵考生所在單位應當在保證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時,為考生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六章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編輯

第二十六條

軍隊院校招收的青年學生,必須經過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協調本省招生辦公室,從報考軍隊院校的上線考生中,依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招生計畫數3至4倍的數量,確定參加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的考生物件;生源不足時,應當進行生源調劑,或者組織上線考生補充填報志願。

第二十七條

對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會同本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畢業中學,按照軍隊院校招收學員政治條件和規定組織實施。政治考核結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對青年學生的面試,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組織,面試工作人員由全軍招生辦公室從軍隊院校統一選派。面試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報考動機和形象氣質、邏輯思維、語言表達等方面的基本素質。

面試工作人員應當將面試結果當場告知考生。考生對面試結果有異議並提出復議申請的,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立即組織復議,並將復議結果告知考生。

面試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九條

對青年學生和士兵考生的體格檢查,分別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和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指定軍隊中心以上醫院或者相當的地方醫療機構,按照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

體格檢查結果分為指揮專業合格、非指揮專業合格和不合格。體格檢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僅為非指揮專業合格的考生不得錄取到指揮專業。

第三十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要求彙總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結果,準確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並於錄取工作開始前在招生資訊**上予以公布。

對屬於考生個人隱私以及需要保密的資訊,不得公開。

第七章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編輯

第三十一條

士兵考生應當參加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

軍事科目考核的內容和計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試的科目和分值,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會同總政治部幹部部確定。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的命題工作,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組織。

第三十二條

軍事科目考核,包括軍事共同科目考核和軍事專業科目考核。報考指揮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和軍事專業科目;報考其他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

軍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師(旅)級單位司令機關會同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和裝備機關組織實施。軍事專業科目考核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會同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和裝備機關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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