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施工專項安全方案

2021-03-04 09:34:00 字數 2922 閱讀 8015

塔吊安全專項方案

進場塔吊必須驗收合格後方準掛牌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操作人員酒後作業。

在塔吊施工作業中,從基礎到使用均要符合安全規程要求,具體入下:

(1) 塔吊的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廠家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規範要求。

(3) 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繫好安全帶,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 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公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公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公升系統各部件連線情況。頂公升時嚴禁迴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 塔吊安裝後,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於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並應設立避雷裝置。

(8) 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牆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製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路旁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 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迴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 在進行塔吊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公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訊號,如訊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於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採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絡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 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 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效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築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鬆動後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後,方可起吊。標有綁紮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紮。

綁紮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0°

(21)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2) 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公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紮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

對於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 重物提公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迴轉動作要平穩,當迴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迴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迴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公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塔吊操作十不吊

一、斜吊不吊

二、超載不吊

三、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吊

四、吊物邊緣無防護措施不吊

五、吊物上站人不吊

六、指揮訊號不明不吊

七、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

八、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九、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十、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29) 塔吊作業必須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員,操作人員在得到明確的指揮訊號後方可進行作業,開機前必須鳴笛示意。

(30) 塔吊必須在生產廠客規定的起重作業效能範圍內作業,嚴禁超負荷執行。塔吊嚴禁斜吊,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大件物品,嚴禁起吊埋入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品。

(31) 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嚴禁高空墜物

(32) 起吊物品必須捆紮牢靠,嚴禁起吊鬆散、零亂的物品,雨天作業應先試吊,證明制動系統安全可靠方可進行作業。

(33) 操作人員起吊前須檢查各限制器,需調整時要及時調整,嚴禁使用缺少安全裝置的塔吊。迴轉、變幅、起公升、行走機構要及時新增潤滑油。

(34) 塔吊晚間作業,除塔吊本身照明外,工地現場也應保證良好的照明,否則嚴禁作業。

(35) 塔吊作業完畢,吊鉤上嚴禁掛物,吊臂轉到順風方向,放鬆迴轉制動器,吊鉤公升至最高位置,小車停在起臂中部,依次切斷所有電源,只留塔帽和起重臂障礙紅燈示警,鎖好司機室方可離機。

(36) 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等易燃品。

(37) 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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