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3:55 字數 4920 閱讀 4918

濟建[2010] 20 號

關於印發《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管理辦法(暫行)》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濟寧市高新區建設局、北湖度假區建設局、委屬有關單位:

現將《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管理辦法(暫行)》及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

評審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結構工程創優活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系指建築工程的地基及樁基工程、結構工程以及附屬在地下結構上的地下防水層完工並驗收合格後,通過對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效能檢測、質量記錄、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觀感質量等檢查、評價、評審,達到國家《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優良條件的精品結構工程。

第三條濟寧市建設委員會對全市建築結構工程創優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濟寧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設立濟寧市優質建築結構工程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實施全市建築結構工程創優活動的具體評審工作,並制定《濟寧市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檢查評審實施細則》,以規範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檢查評審工作。各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協助完成轄區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申報、初查、初審工作。

第四條建築結構工程創優活動除應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檢查評審的依據為國家及山東省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一、國家標準gb/t50375-2006《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

二、其他相關的建設工程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評選範圍及規模

一、住宅工程建築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3000平方公尺);

二、公共建築工程建築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含5000平方公尺);

三、工業廠房建築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3000平方公尺),或單跨24公尺以上(含24公尺);

四、鋼結構工程建築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上(含2500平方公尺)或工程總造價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

五、不符合本條一至四項要求,但建築風格獨特,工程***,且有代表性和紀念意義的構築物或其它結構工程,經評審部門審查批准可破格申報。

第七條評審條件

一、建築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應為本辦法試行後新開工建設的建築結構工程;

三、應為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的建築工程的結構工程;

四、工程必須實行創優目標管理,施工單位應事先制定建築結構工程的創優目標計畫與措施,在開工前報送評審部門備案;

五、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結構工程,不得參加評審:

1.結構工程初次驗收不合格,重新驗收合格的;

2.施工企業未自查評定、相關單位未驗收評價或達不到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的結構優良要求的;

3.工程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結構設計變更未經圖審認可、結構變更無設計變更手續的;

4.工程開工至主體結構完成,發生質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發生圍護結構坍塌造成重大影響的;

6.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周邊公用管線破壞、鄰近建築物內人員疏散撤離、道路交通全部或區域性中斷等重大影響的;

7.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砂漿的;

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建築裝置、耗能高的產品及民用建築揮發性有害物質含量釋放量超過國家規定的產品的;

9.未向評審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即擅自進行裝飾、裝修的;

10.違反其他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

第八條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應在企業開工前事先申報、完工後企業自查自評和監理(建設)等相關單位驗收評價的基礎上,經評審小組進行抽查、複查,報濟寧市建委審查批准後公示、發證。

第九條分階段工程評審程式:18層以上(含18層)或建築面積20000平方公尺以上房屋建築工程,已申報優質結構工程,評審前需進行部分結構裝飾,應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施工單位對需區域性裝飾部位,應經建設、監理、設計等單位對該部位結構工程進行檢查驗收並簽明驗收評價意見後,書面告知評審部門

二、評審部門收到書面報告後,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單位。在收到處理意見前,施工企業不得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施工。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優質結構工程」稱號,收回榮譽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一、入選後發現由於設計、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的;

二、入選後發現施工企業自查評定、有關單位驗收評價中弄虛作假的;

三、入選後發生投訴,經複核不符合優質結構工程標準的。

第十一條為保證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檢查、抽查、複查小組成員與被檢查評審工程有關聯的,應予以迴避。

第十二條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時,可視情況邀請檢查、抽查、複查小組組長匯報工程有關情況。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結果進行表決。如不能達成統一意見,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第十三條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檢查、複查、評審過程中,有關單位或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對已評審通過的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經複查核實確認存在問題屬實的,可取消其評審資格,重新組織其他申報工程的評審,重新公示。

第十四條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每年度評定10項。

第十五條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申報、檢查、評審工作的所有行為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的行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規定。

附: 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實施細則(暫行)

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

評審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濟寧市十大建築優質結構工程評審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稱《暫行辦法》),規範濟寧市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工作,根據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以下稱《評價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系指建築工程的地基及樁基工程、結構工程以及附屬在地下結構上的地下防水層完工並驗收合格後,通過對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效能檢測、質量記錄、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觀感質量等檢查、評價、評審,符合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優良條件的精品結構工程。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濟寧市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申報、檢查、評審等工作,各有關責任部門、有關單位、有關人員除應遵守本細則的規定外,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濟寧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濟寧市建設委員會委託設立濟寧市建築結構工程創優辦公室 (以下簡稱市結構工程「創優辦」),組織全市建築結構工程創優活動工作。

第五條濟寧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成立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專家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委員會」) ,負責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評審工作。

第六條市結構工程「創優辦」從有關單位聘請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幹,組成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抽查和複查小組 (以下簡稱檢查小組),檢查小組由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組成,負責實施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的抽查和複查工作。

第七條優質建築結構工程檢查評審的依據為國家及山東省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一、國家標準gb/t50375-2006《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

二、其他相關的建設工程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評選範圍

一、住宅工程建築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3000平方公尺);

二、公共建築工程建築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含5000平方公尺);

三、工業廠房建築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3000平方公尺),或單跨24公尺以上(含24公尺);

四、鋼結構工程建築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上(含2500平方公尺)或工程總造價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

五、不符合本條1-4項要求,但建築風格獨特,工程***,且有代表性和紀念意義的構築物或其它結構工程,經《市結構工程創優辦》審查批准可破格申報。

第九條評審條件

一、建築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應是本辦法試行後新開工建設的建築結構工程;

三、應為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的建築工程的結構工程;

四、工程必須實行創優目標管理,施工單位應事先制定建築結構工程的創優目標計畫與措施,在開工前報送市結構工程「創優辦」備案;

五、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結構工程,不得參加評審:

1.結構工程初次驗收不合格,重新驗收合格的;

2.施工企業未自查評定、相關單位未驗收評價或達不到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的結構優良要求的;

3.工程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結構設計變更未經圖審認可、結構變更無設計變更手續的;

4.工程開工至主體結構完成期間,發生質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發生圍護結構坍塌造成重大影響的;

6.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周邊公用管線破壞、鄰近建築物內人員疏散撤離、道路交通全部或區域性中斷等重大影響的;

7.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砂漿的;

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建築裝置、耗能高的產品及民用建築揮發性有害物質含量釋放量超過國家規定的產品的;

9.未向市結構工程「創優辦」申請並獲得批准即擅自進行裝飾、裝修的;

10.違反其他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

第十條申報程式和注意事項

(一)申報單位和條件

1.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可直接申報;

2.單項工程申報應提供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單項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報時間

地基(樁基)或基礎工程開工後15日內向市結構工程「創優辦」申報。

(三)申報資料內容

1.申報資料總目錄;

2.《濟寧市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申報表》(一式三份);

3.總承包、單項工程施工合同(影印件);

4.結構工程創優計畫和措施;

5.工程施工許可證;

6.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影印件);

7.施工圖設計審查證明書(影印件);

8.地基或樁基工程自查評定、驗收評價資料和質量監督記錄。

(四)申報審查程式:

1.申報單位到市結構工程「創優辦」領取《濟寧市十大建築優質結構工程申報表》;

2.申報單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填寫《濟寧市十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申報表》;

3.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市結構工程「創優辦」正式申報;

4.《市結構工程創優辦》有關工作人員對申報有關資料進行初審登記,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檢查評審程式和注意事項

濟寧優質建築結構工程創優計畫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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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章申報編號表1 注 本表一式三份,報結構創優辦公室 報質監站,自留各乙份 在分部申報增加乙份 南京市優質建築結構工程自查評定彙總表 表2注 1 本表由施工企業在結構工程驗收合格後填寫。2 自查評定結果中各種評定得分均應有附件 評分得分記錄表 南京優質建築結構工程驗收評價彙總表 表3注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