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如何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

2021-03-04 09:30:38 字數 2181 閱讀 2660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新舊體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繼出台,一方面有力推動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改革開放主導的社會急劇轉型使我國社會主體間的關係正處於歷史上最為複雜的狀態之中,各種觀念與利益正發生著激烈的碰撞,社會糾紛主體及其內容更加多樣及複雜。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上層建築,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應積極探索檢察環節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決衝突、保障民生、維護穩定的新途徑、新方式、新機制。對此,筆者依據相關工作實踐,對檢察機關如何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公正執法,從源頭上消滅社會矛盾的誘因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執法公正是檢察執法公信力的重要體現,也是檢察機關的生命和靈魂。面對當前刑事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不能簡單地看作懲罰和打擊,而應自覺承擔起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職責,絕不能把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割裂開來、對立起來,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化解與案件關聯的社會矛盾,把化解矛盾作為執法辦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樹立涉案的矛盾沒有化解,執法辦案的任務就沒有全面完成的工作新理念,真正使執法辦案的過程成為化解矛盾的過程,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負有重大責任,因此,在辦理刑事案件時,要加強證據審查,嚴把案件質量關,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

二、規範辦案,避免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在執法辦案中,個別檢察人員大局觀念比較淡薄,存在就案辦案,只注重法律效果,只關注追究犯罪、懲罰犯罪嫌疑人,不重視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重打擊輕預防,不善於運用檢察職能解決衝突,化解矛盾糾紛,減少消極因素;有的案件雖辦結,但隱藏在犯罪背後矛盾卻未得到化解,辦案中不講究方式方法,缺乏文明作風和人文關懷精神,導致滋生怨恨情緒,往往又引發不必要的矛盾,甚至導致矛盾公升級。因此,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必須牢固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理念,講究執法辦案的方式方法,正確處理案件的數量、質量、效果、效率的關係,實現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嚴格執法,最大限度地兼顧各方面訴訟利益;要依法辦案,最大限度地兼顧法、理、情,從而避免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四、完善機制,積極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檢察機關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建立長效的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機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要健全刑事案件社會矛盾排查分析報告制度,做到責任要求具體化、排查社會矛盾工作常態化。二要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矛盾風險評估預警制度,要求案件承辦人在作出決定的同時進行矛盾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和避免上訪事件的發生。

三要健全刑事案件矛盾糾紛解調處機制。如群眾來信和初訪辦理制度、律師參與機制、信訪督查督辦機制、信訪資訊分析研判機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等一系列的工作機制。四要推行化解刑事案件社會矛盾釋法說理機制。

針對不同案件情況,不斷改進和完善釋法說理工作機制,完善法律文書內容,增強法律文書的情理分析、法理闡述等份量,規範和促進辦案說理、答覆疏導工作的開展,提高檢察機關釋法說理的可信度和說服力。五是推行涉檢社會矛盾化解多元互動協作機制。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職能部門協作配合,制定具體意見,明確社會矛盾突發案件情況的資訊及時通報,或對影響大、矛盾集中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協調解決,做到「案結事了」。

三、敢於面對,主動參與對社會矛盾的化解

服務大局和實現和諧社會的視角下,檢察機關不僅僅是《憲法》所定位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應當是公眾和國家之間溝通和互動的紐帶,僅僅做到依法辦案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增強做好涉法公眾事件處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日常檢察工作中,往往會遇到上訪人舉報犯罪實事卻提供不出相關證據,或有些案件由於時過境遷證據材料難以收集,部分實事難以查清,或涉案主體身份不符,不屬於檢察機關受案範圍,或上訪人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不理解,進而另尋途徑找說法,甚至越級上訪事件。這些單純的法律事件處理不當,往往會使群眾在群體意識的慣性下越來越多的傾向於懷疑檢察機關處理的公正性,認為檢察機關「官官相護」、「放縱犯罪」,輕者引發越級上訪,重者引發大規模****件,給檢察機關自身形象帶來很大負面影響。

這既有社會公眾對檢察工作缺少了解,法律意識不強,主觀臆斷的原因,但也有檢察機關在敏感問題上缺席、失語、妄語,滯後回應或不回應公眾疑問,工作缺乏對公眾需求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問題。可見,面對社會矛盾,檢察機關不能總是害怕介入、被動處理,必須要敢於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權利,敢於站到台前,及早、主動的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爭取以最快速度發布最新權威資訊,有效控制**導向,把握民意有針對性的回應公眾疑問,善於運用**引導公眾情緒,通過正確引導把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同時加**制宣傳力度,拓寬宣傳渠道,充分運用「舉報宣傳周」、「檢察工作宣傳周」等活動,真正讓人民群眾了解、關注檢察工作,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理解和支援,提公升檢察執法公信力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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