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3月「不合格」員企業培訓工被辭起糾紛

2021-03-04 09:28:16 字數 4477 閱讀 6159

案情回放

一紙《試用合同書》

約定3個月試用期

原告(被上訴人):深圳某技術公司

被告(上訴人):廖某

廖某於2023年9月6日入職深圳某技術公司,任外貿跟單員,雙方簽訂了《試用合同書》,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即2023年9月6日至同年12月6日,試用期間廖某的工資為2500元/月。

之後,深圳某技術公司於2023年12月11日以廖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向廖某發出了《離職通知單》,並於2023年12月18日支付了未付廖某的工資共3311.99元,其中11月份為2545.60元、12月份為766.

39元。

2023年12月18日,廖某以工資爭議為由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裁決:1、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廖某2023年11、12月份的工資總額的25%經濟補償金828元;2、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廖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250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625元,合計1875元;3、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廖某工資損失的賠償金2500元。

仲裁裁決送達後,深圳某技術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廖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原告認為,

一、被告採取欺詐手段,提供虛假資訊與公司訂立合同,該合同無效。被告的簡歷、員工資料卡中所涉及的四個其曾就職的公司均不存在;

二、被告在工作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且嚴重失職,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三、原告已按雙方約定支付被告11月和12月份的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故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23年11月、12月份的工資總額的25%經濟補償金人民幣828元;2、原告無須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250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625元,合計人民幣1875元;3、原告無須支付被告工資損失的賠償金人民幣2500元;4、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認為,原告所述不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並在仲裁基礎上增加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未提前乙個月通知的經濟補償金的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250元,及加班工資人民幣1206元,及加班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301.50元。

爭議焦點

《試用合同書》是否有效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試用合同書》的效力以及深圳某技術公司辭退廖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雙方勞動關係有效

法院經一、二審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深圳某技術公司主張廖某採取欺詐手段,提供虛假資訊與深圳某技術公司訂立合同,該合同無效,並以《試用合同書》、「深圳市工商資訊網」資料

、「香港某集團投資****深圳代表處」深圳工商資訊單、「深圳市某實業****」等三家公司的查詢證明為據,法院認為,關於招錄人員時的審查問題屬於用人單位的責任範圍,深圳某技術公司錄用廖某為其員工,不能以廖某提供的曾在深圳市某實業****等單位工作的虛假工作經歷而否定雙方之前已建立的勞動關係。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見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又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深圳某技術公司與廖某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合同書》,故其所約定的試用期無效,該《試用合同書》應視為勞動合同。

《試用合同書》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雙方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廖某在深圳某技術公司工作期間,廖某提供勞動,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勞動報酬,雙方由此產生的勞動關係有效,故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有效正確。

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成立既然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無效,法院認為深圳某技術公司與廖某的勞動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深圳某技術公司以考核不合格為由辭退廖某並解除勞動關係,法院認為,深圳某技術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辭退廖某的理由成立,深圳某技術公司辭退廖某,廖某即離開公司,該情形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廖某在深圳某技術公司工作三個多月,月工資2500元,深圳某技術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250元以及額外經濟補償金625元。故廖某要求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以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援。

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不屬於應當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的情形,故廖某要求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未提前乙個月通知的賠償金2500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深圳某技術公司要求無須支付廖某2023年11月、12月份的工資總額的25%經濟補償金人民幣828元的訴訟請求,深圳某技術公司雖主張其已跟廖某明確2023年12月18日至23日支付工資,但深圳某技術公司未就其與廖某約定了工資支付時間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此不予確認,廖某2023年12月11日離職,而深圳某技術公司在同年12月18日才支付廖某11月、12月份的工資,顯

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深圳某技術公司應依法律的規定支付廖某2023年11月、12月份的工資總額的25%經濟補償金828元(3311.99元×25%)。

廖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法院視為其對仲裁裁決的服從,廖某在答辯時提出的請求不能作為訴訟請求,只能作為答辯意見。

審判結果單位舉證不力應支付補償金綜上所述,法院判決:

一、深圳某技術公司應當支付廖某2023年11月、12月份的工資總額(3311.99元)的25%的經濟補償金828元;

二、深圳某技術公司應當支付廖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250元以及額外經濟補償金625元,合計1875元;

三、深圳某技術公司無須支付廖某工資損失的賠償金2500元;

四、駁回深圳某技術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手記重視試用期和諧少糾紛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對於試用期的理解存在很大的誤區,有的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的約定無關緊要,對試用期約定多長時間都可以,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僅簽訂乙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有的用人單位明知法律對試用期有規定,但為了降低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的上限,變相剋扣勞動者的勞動所得。

其實勞動法律、法規對於試用期已有明確的規定,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023年10月31日發布的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3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予以明確,該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還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與之相應的試用期期限,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規定更為明確,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得更為完善,第十九條不僅重新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與之相應的試用期期限,而且還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另外還規定了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本案而言,本案二審審理發生在2023年,故適用當

時的法律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本案處理的關鍵在於對《試用合同書》的認定。

根據相關規定,廖某新入職深圳某技術公司,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雙方僅簽訂《試用合同書》而未簽訂勞動合同,故所約定的試用期無效,該《試用合同書》應視為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已過了試用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對試用期的約定合法,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否則根據現有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即入職伊始就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在司法實踐中相當大比例的案件是勞動者發生工傷或因病住院,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高額賠償費用。而這些勞動者受傷或住院往往發生在入職幾天後,此時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費用或者按法定比例承擔相應住院費用,這些費用往往在幾萬或幾十萬不等,大大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負擔。

績效(performance)

什麼是績效

「績效」一詞**於管理學,不同的人對績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認為,績效是指完成工作的效率與效能;有人認為績效是指那種經過評估的工作行為、方式及其結果;更多的人認為績效是指員工的工作結果,是對企業的目標達成具有效益、具有貢獻的部分,在企業的管理中常被用在人力資源的研究評估中。

績效是組織為實現其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在不同層面上的有效輸出。

綜上所述:績效是成績與成效的綜合,是一定時期內的工作行為、方式、結果及其產生的客觀影響。在企業中,員工的績效具體表現為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成本費用以及為企業作出的其他貢獻等。

績效的特點它具有多因性、多維性和動態性。

1、多因性多因性是指乙個人的績效的優劣取決於多個因素的影響,包括外部的環境、機遇,個人的智商、情商和它所擁有的技能和知識結構,以及企業的激勵因素。

2、多維性多維性就是說乙個人績效的優劣應從多個方面、多個角度去分析。才能取得比較合理的、客觀的、易接受的結果。

3、動態性動態性即乙個人的績效隨著時間、職

位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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