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學校產管理制度

2021-03-04 09:19:50 字數 1856 閱讀 2754

為了加強學校各類財產的管理力度,提高校產的使用率、完好率,真正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並於公布之日起執行。

(一)校產添置

添置學校固定資產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力而行「原則,根據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學校財力,由總務處逐年添置,對於重大裝置購置須經校委會討論、校長決定,由總務部門具體實施。

1、專門裝置,一般應由總務處會同各部門提出計畫,經校委會討論校長同意後方準添置,嚴禁「未批先買,少批多買」。

2、一般辦公用品或零星教學資料由總務處負責購買。教師個人購買教學用品,經校長審批後方可購買。並交資料室驗收入賬後再經校長審批報銷,未經許可擅自購買的物品一律不得報銷。

(二)校產領用與保管

1、低值易耗品實行從資料室領用登記,因破損而不能繼續使用的易耗品調換同類用品,原則上交驗舊物,經總務處認可,方可調換。

2、學校財產、物品實行分級管理。教室的財產由班主任及學生管理。辦公室、專用室財產由室負責人管理。

教材、資料、電教裝置、教具和日常用品由資料室專人管理。各室、各處的固定財產和教室財產,每學期初由總務處統一核對到室,並核對校產登記表,責任到人,誰用誰負責。

3、領用的學校財產應愛惜,特別是貴重物品及時做好清潔保養工作,防腐防蛀,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三)校產借用

1、教師因教學或生活需要,借用學校財產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借用手續,填寫好借用登記表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借用。

2、借用的財產須按期歸還,歸還時應由主管人員和借用人員共同檢查完好狀況,並辦理登出手續。

3、學校財產原則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則應由總務主任同意並報校長批准,並要有書麵條據。

4、教室,場館等臨時出借,都需經過總務處及校長室同意後方可。

5、借用財產若有損壞,應追查責任,按價賠償。

6、教師因工作需要調離學校,須還清一切借用公物。

(四)校產的遺失、損壞賠償

1、各管理部門因工作失職,管理不善而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在查明原因和損失數量、金額後,要追查失職者經濟責任,視情況輕重賠償。

2、屬教師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如由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遺失的,應由個人負責修理或酌情賠償。

3、學生因不慎或無意損壞公物(包括花卉樹木、門窗、玻璃),應照價賠償。若因打架鬥毆或故意損壞根據物品的可視情況輕重處以2—5倍的罰款,還須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教室財產發現損壞情況應及時上報總務處,同時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由總務處開具賠償金額,隱瞞不報者經查實後將加重賠償並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5、所有賠償的處理意見都由總務處負責簽具並報請校長批准執行。賠償及罰款不是目的,全校師生必須養成良好的愛護公物的習慣,以實際行動共同管好、用好學校財產。

(五)校產報損、報廢

1、固定資產因使用時間的限制,確實失去使用價值無法再使用的經總務處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審批同意後,可以報損、報廢,由會計、保管員憑報損單記賬,在原固定資產賬上登出。

2、固定資產因失竊或其它原因失少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後,再辦理報損、報廢手續。

3、財產報損、報廢工作一般每學期期末一次。

4、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學校損失的,除照價賠賞外,當年不得評為先進,考核不得評為優秀,損失較大的,除照價賠賞外,視情節輕重給與相應的處分。

(六)校產的檢查驗收

1、學校建立固定資產總賬,各室分別填寫,新置財產必須及時入賬,做好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2、班級財產期初由總務處會同班主任核實,班主任更換時辦理好交接手續,填寫好校產登記表,作為保管的起點和檢查驗收的依據,各室各部門的檢查工作也在期末進行。

3、建立校產檢查小組和每學期定期檢查的制度,先自查,並把自查情況報部務處,然後檢查組查,發現問題立即按有關制度處理,並把檢查結果記錄在案。同時在集會時通報全校師生,該表揚的表揚,該批評的批評。

4、檢查時各部門外借的物品應及時**。

中心小學校車管理制度

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 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一 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當班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二 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 下站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學校,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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