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框架協議

2021-03-04 08:28:45 字數 5017 閱讀 9952

協議雙方

甲方:位址:

**:傳真:

乙方:(供方全稱)

位址:**:

傳真:本著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作為甲方向乙方採購產品和服務的基礎。甲方向乙方採購時應依據本協議內容簽署具體的採購訂單。

一、 定義

1. 本協議:指雙方簽署的《合作框架協議》及其附件。

2. 產品確認書:指雙方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根據附件三之格式簽署的《產品確認書》及其附錄。

3. 產品:指雙方在「產品確認書」中確認的具體產品。

4. 有效訂單:指雙方在相應的「產品確認書」有效期內,經雙方被授權人確認的《產品訂購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之書面形式皆為有效確認方式。

5. 訂單產品:指雙方在有效訂單中確認的產品。

6. 交貨週期:自乙方以有效確認方式對甲方發出的訂單作出承諾之日起,至甲方指定收貨人簽署收貨憑證之日止。

7. 初步驗收:乙方將訂單產品交付至指定地點後,指定收貨人在無需拆封產品之運輸包裝且無需借助任何檢驗裝置的情況下,對產品的數量、包裝、捆紮等狀態進行檢查。

二、 合作方式

1. 甲方委託乙方委託生產並為之提供約定的產品(以下簡稱「產品」)。具體的產品明細及詳細描述以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簽署的「產品確認書」為準。(「產品確認書」的樣本格式參見附件三)

2. 乙方根據有效訂單生產並向甲方提供產品及相關服務,甲方按期支付相應價款。

3. 乙方就其已經、正在或將來開發的新產品,賦予甲方知情與優先採購權。

三、 合作型別

雙方在合作區域內的合作型別在「產品確認書」中約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1. 獨佔合作:乙方僅將產品提供給甲方,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以任何形式將產品提供給第三方。

2. 排他合作:乙方在將產品提供給甲方的同時,乙方除有權以在「產品確32認書」中雙方確定之商標銷售外,不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

3. 普通合作:乙方在將產品提供給甲方的同時,亦可將產品提供給其他第三方。

四、 訂購計畫與支援

1. 甲方應當按照「產品確認書」中約定的訂購計畫向乙方訂購產品。訂購計畫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若一方未能履行訂購計畫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任何間接的、預期的以及違約方在先無法**的損失。

2. 為支援和配合甲方完成訂購計畫,乙方將按照「產品確認書」中的承諾向甲方提供**和服務支援。

3. 乙方承諾,乙方提供的產品**至少在業界具有競爭力。否則,乙方應進一步調整**,直至其**具有競爭力。

如果產品元器件和零配件的**出現任何下調,則乙方應在新訂單中將上述**作相應下調。若乙方未盡前述義務,甲方有權拒絕履行訂購計畫,並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

五、 價款支付

1. 甲方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價款: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經甲方驗收合格並入庫後的60日內,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相應發票,將貨款電匯至本條第二款所述之乙方賬戶 。

若具體產品的付款方式與上述方式有差異的,雙方可在「產品確認書」中另行約定。

2. 甲方支付應付款項至乙方指定賬戶即為完成付款義務。乙方接收款項的指定賬戶資訊如下:

開戶行賬戶名

賬號無論以何種方式支付款項,乙方應在發貨時將正本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送達甲方。乙方發票上的開戶行、賬戶名、賬號等銀行資訊須與上述資訊一致。若乙方欲修改上述資訊,應提前書面通知甲方,自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並同意之次日起,修改後的賬戶資訊對雙方生效。

3. 經過一定期間的合作並達到較大訂貨量後,雙方可根據情況對付款方式做進一步商議和調整。

六、 訂單執行

1. 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的訂單後,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以有效確認方式確認並返回甲方,即成為雙方之有效訂單。有效訂單的各項內容如:

**、交貨時間、數量、交貨地點等應全面予以履行。同時,乙方將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傳送未執行完有效訂單的出貨計畫。

2. 乙方應將其採購產品元器件事宜向甲方提供相應的**單。若雙方對乙方按照其提供的**採購元器件存在分歧,雙方可在「產品確認書」中約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2.1 甲方直接向元器件**商採購,由乙方負責驗收、管理和使用,詳細約定見附件一。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相關的元器件採購渠道,乙方依據甲方指定的相關條件與甲方提供的廠商簽署元器件採購協議。但,乙方在同等供貨條件下能提供同等或更優惠的採購渠道的除外。

無論採用上述何種方式,乙方保證將在其向甲方提供的產品中使用經甲方確認的元器件或根據2.1或2.2採購的元器件。

3. 乙方應採取與產品效能及交貨時間相適宜之包裝和運輸方式交付運輸。運輸費用和責任按照如下方式分擔: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貨物交付甲方庫房後,風險由乙方轉交甲方 。

4. 乙方將產品交付至訂單中指定的交貨地點,甲方指定收貨人應對產品進行初步驗收,並簽署收貨憑證以接收初步驗收合格的訂單產品。甲方接收訂單產品後所發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在此之前所發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具體接受條件在「產品確認書」及附錄中約定。

5.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交貨,乙方應立即將修改後的交貨日期和交貨數量書面通知甲方。但甲方同意按照修改後的時間交貨不能免除乙方未能按照原定時間交貨的違約責任。

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貨物價款的 0.3 %作為違約金。如果上述違約金無法完全賠償因逾期交貨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進一步賠償。

七、 產品保證

1. 甲方保證:甲方向乙方提供並要求其實施於合作產品的產品方案,不存在智財權上的瑕疵,但甲方已書面告知乙方的除外。

2. 乙方提供的所有產品應符合雙方合作區域內的國家或地區對該類產品的強制性標準,乙方將於

2.1 相應的「產品確認書」生效後第乙份訂單產品交付前;或者

2.2 合作區域內的國家或地區相應的強制性標準實施後的第乙份訂單產品交付前

向甲方提供由相應該國家或地區機構出具的封樣檢測報告,以供甲方確認備案,並以此作為產品檢驗的標準之一。若乙方交付的產品經甲方或相應機構抽檢不符合前述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但由於甲方提供的技術方案原因造成的除外。

3. 乙方保證,乙方提供的產品在所有權、智財權以及其他權利上不存在瑕疵, 但乙方在「產品確認書」中已明確向甲方作出宣告的或者甲方提供的產品方案涉及的部分除外。

4. 乙方對合作產品擁有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應將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或法律性質之變化及時書面通知甲方,若此變化將影響雙方之合作事宜,雙方可對相關事宜重新協商。

5. 對協議一方擁有之智財權,若出現第三方侵犯該智財權的行為,雙方將配合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若該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協議對方的經營狀況,但權利方不採取行動追究侵權方責任的,應就此侵權行為委託對方處理,以維護雙方合作之利益。

八、 關於第三方智財權

1. 根據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合作區域的法律規定及乙方所提供產品涉及的第三方智財權狀況,雙方做出如下約定:

1.1 雙方在簽訂《產品確認書》時,乙方應告知甲方其提供的產品所涉第三方智財權及所需繳納權利金的狀況,並在本《產品確認書》中附錄四《智財權狀況宣告》中予以列明。

1.2 乙方可以根據其實際繳付能力確定權利金中的一項或多項代甲方繳納,並在附錄四中予以列明。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可以協商更改權利金繳納的責任方。

1.3 對於乙方承諾代繳的一項或多項權利金,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 30 日內完成代繳義務,若權利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權利金已經繳納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與權利方簽訂的與權利金繳納相關的協議;或權利方提供的乙方已經繳納權利金的證明等。

1.4 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原來由甲方繳納的一項或多項權利金改為由乙方代繳,則可以由乙方將該項或多項權利金計算在產品**中後重新向甲方**,或由甲方將該項或多項權利金另行支付給乙方。

1.5 對於未在附錄四中列明的第三方智財權所涉權利金,乙方應該予以繳納,且已經包含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的**中,甲方無需另行支付。

2.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若新出現需要繳納的權利金,乙方應當在得知此情況後3 日內書面告知甲方。若雙方協商確定權利金的最終繳納方為乙方,則乙方應遵循本條第1.

3款之規定履行繳納義務。

3. 乙方按照前述各條款對甲方應履行的告知義務與權利金繳納的責任方的確定無關。

4. 若由於乙方未履行上述任一條款之義務導致甲方被第三方主張權利,乙方除承擔其應繳納的全部權利金外,還應對甲方由此受到的權利人的處罰予以賠償。否則,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協議,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且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 技術合作

1. 為了使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提高消費者對產品品質的信心,雙方將努力爭取獲得強制性認證以外之其他認證。對於需要通過的其他認證,乙方將根據甲方的委託代為辦理相應的認證手續,乙方對於產品未能通過相應認證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由於乙方原因導致的或獲得的認證與甲方要求不符的除外。

2. 甲方在合作中提供技術方案並要求乙方遵照執行的,若乙方已書面告知甲方該方案的不可執行性或危險可能性而甲方堅持實施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若乙方在執行方案之前未向甲方提出前述問題,則視為乙方同意將該方案付諸執行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和責任,但雙方應協助完善技術方案。

3. 甲方將依據《產品確認書》約定的產品向乙方提供商標標識和相應的《商標印製授權書》,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將甲方提供的商標標識印製於產品及相應的包裝、配件等,同時,乙方承諾不會將商標標識(無論是否為紙製或電子形式)和印製有前述標識的產品、包裝、配件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4. 甲方對其提供的商標及相應的《商標印製授權書》,並保證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商標印製授權書》和商標標識僅為乙方履行本協議之用,不得用作本協議約定外之任何其他用途。

5. 在合作過程中,協議一方可

5.1 對產品、方法(包括但不限於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產品的新用途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或者其改進提出新的技術方案;或者

5.2 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或者

5.3 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歸提出方所有,該提出方有權申請專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保護及使用該技術。

一十、 品質保障

雙方將針對不同的產品制訂有效的產品檢驗規範、客訴處理機制、售後服務流程,確保乙方向甲方提供高效優質的產品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援。具體的品質服務內容在「產品確認書」之附錄《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條款》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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