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症孕產婦及新生兒救助
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加強我旗城鄉危重孕產婦及新生兒的救治工作力度,降低孕產婦和新生兒死亡率,消除新生兒破傷風,保障母嬰健康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 總體要求
我縣重症孕產婦及新生兒救助工作由縣衛生局統一領導,婦幼保健所具體負責業務管理和指導;婦幼保健所、人民醫院、中蒙醫院、各鄉鎮衛生院負責提供相關資訊,合作醫療辦公室協助審核參合孕產婦及新生兒的住院費用。
二、經費**
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剩餘資金用於危急重症孕產婦及新生兒搶救的補助。
三、 救助物件
凡持有我縣常住戶口或與我縣居民結婚居住在我縣的、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在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城鄉重症孕產婦及新生兒,符合下列條件者即可列入救助範圍。
(一)因嚴重併發症在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搶救**的貧困孕產婦。
(二)出生後42天內因病情危重住院**的新生兒。
(三)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兒(出生一年內的住院救治費用)。
四、 救助資金使用辦法
我縣重症孕產婦及新生兒救助實行各鄉鎮村衛生室進行宣傳、組織申報,鄉鎮衛生院負責審核把關,婦幼保健所負責彙總審核、合作醫療辦公室負責核實參合孕產婦及新生兒的住院費用,最後報縣專案辦審批,具體程式如下:
1、救助申請。由村衛生室組織孕婦及其家屬向當地衛生院提出書面救助申請,並填寫《重症孕產婦及新生兒救助申請表》,報鄉鎮衛生院。
2、審核確定救助物件。鄉鎮衛生院負責對申請人病情進行核查,全面掌握情況,包括聽取申請人所在地村委會、村衛生所意見,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列為救助物件,由衛生院將《救助申請表》報旗婦幼保健所,旗婦幼保健所與醫療機構、合作醫療辦、醫保局等相關單位核對確認,報衛生局專案辦審批。
3、救助資金發放。孕產婦及新生兒需提供准生證、出生證明、戶口簿、住院結算單,由婦幼保健所核實彙總後統一提交給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後,辦理一**,發放救助資金。
4、救助比例:
符合救助條件的孕產婦的住院搶救**費用,在扣除住院分娩補助資金和各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可支付部分及大病醫療救助後,按剩餘個人承擔費用的50%-80%給予救助。具體救助標準和比例為:5000元以下,救助50%;5000元(含5000元)以上,救助6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救助80%,年最高救助限額為20000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加強對城鄉危重孕產婦及新生兒實施救助工作的領導,保證專案順利實施,成立***縣城鄉孕產婦及新生兒救助協調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副組長:
成員: 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下設辦公室,負責專案具體實施。辦公地點設在衛生局,辦公室主任***(兼);副主任******;成員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二)督導檢查
衛生局將組成督查組對各鄉鎮救助情況進行撿查,內容包括: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危重孕產婦及新生兒名單,了解貧救助物件的確定是否符合程式, 對獲得救助的產婦及新生兒進行入戶調查,了解救助的相關情況。
六、實施時間
本方案實施時間截止為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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