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格林摩爾智慧型便利店規章制度

2021-03-04 06:00:47 字數 2799 閱讀 9434

(一)基本理念

第一條本加盟店是依服務社群居民,追求有機健康。運用現代小組織的連鎖店形式以實現加盟店的經營合理化,同時真正能做到充分滿足消費者所要求的店鋪為基本理念。

第二條本規章是格林摩爾智慧型便民店加盟店組織活動,經營活動,便民服務的權利義務,加盟店的營運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與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條(1)為統轄本事務,在格林摩爾智慧型便民店公司內設定"拓展部",並設各種部門,以籌謀業務的發展。

(2)(本部)

格林摩爾智慧型便民店商標的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組織的維持發展的運營方式、制度、規約,以管理統轄全體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鋪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實上的商圈內,有獨佔(或優先的)營業的權利,但須在所定的整體經營體制(和店鋪形態)下,遵從本規章負有誠實經營的義務。

第四條加盟店的加入資格,規定如下:

(1)與已加盟的會員不存在主要商圈競爭。

(2)要具備一定程度的經營知識。

(3)不得加入與本部實質上有競爭關係的其他連鎖組織。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適任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5)加盟店要誠實經營並接受本部的經營指導和援助。

(6)對於本規章要全面贊同,並全面參加本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

(7)經常要提出經營合理化的意願,且要自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條件

第五條有前條資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條件如下:

(1)使用"格林摩爾智慧型便民店"的統一名號、商標,在店鋪安裝所訂的招牌、標識。

(2)加盟店應向本部繳納加盟金××萬元,此項加盟金不予退還。

(3)要接受本部的業務培訓。

(4)與本部締結加盟契約,並於契約書上蓋章。

第六條加盟店基本權力如下;

(1)使用"格林摩爾智慧型便民店"的商號商標經營店鋪。

(2)使用"格林摩爾智慧型便民店"的商標作廣告宣傳活動。

(3)經銷本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

(4)施以內外包裝的統一,並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5)接受本部的經營技術指導,並按本部的指導要領營業。

(6)接受經挑選的統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給。

(7)參加本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及其他的共同活動。

(8)接受有關店鋪的規劃、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

(9)參加本部計畫的教育,素質培訓。

(10)接受經營計畫的制定及指導。

(11)接受提供必要的情報與資訊。

(七)確保加盟店的利益

第七條為增進加盟店的效益及確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式化的銷售技術。

(八)商品計畫

第八條為確保前條的利益,下列事項由本部統一計畫、指導實施。

(1)商品構成計畫。

(2)商品陳列計畫。

(3)毛利計畫。

(4)銷售**計畫。

(5)廣告宣傳計畫。

(6)進貨補給計畫。

(7)其他關於店鋪管理計畫。

(九)商品供給

第九條商品供給方法訂定如下:

(1)加盟店經銷貨品中,至少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貨品要向本部進貨,以達進貨集中化。

(2)商品的供給,原則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統配送。

(3)對於配送以外的採購品種.需經公司拓展部同意方可採購。

第八條加盟店對於本部的營運費用應依下列方法分擔:

(1)管理費每月元。

(2)每月向本公司進貨金額的。

(十三)特定費用的負擔

第九條依前條負擔固定的營運費用外,加盟店應依下列基準,逐項分擔為連鎖事項的費用。

(1)共同廣告經費--實費或分擔。

(2)各項活動經費--實費或分擔。

(3)店鋪、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費。

(4)其他特別指導援助的經費--實費。

(十四)保守的機密

第十五條加盟店對於本組織的計畫、營運、活動等的實態及內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別對下列事項保守重要機密,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賠償之責。

(1)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採購廠商、**、進貨條件。

(2)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對進貨、銷售、資金的計畫具體內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本部進貨商品,提供給非加盟店。

(2)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連鎖店。

(3)毀損本組織的名譽。

(4)將本部所送的檔案、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

(5)購進假冒偽劣商品。

第十七條有下列各項事由時,本部解除加盟契約。

(1)加盟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的規定時。

(2)加盟店的經營虧損,繼續虧損六個月以上,經"考核委員會"判斷無法改善經營狀態時。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經營者申請破產,或受強制執行或執行保全處分或拒絕往來處分時。

(4)與加盟店的經營者有關的加盟店發生經濟糾紛,因而加盟店的經營會受大影響時。

(5)對本部的債務履行,雖經勸告,仍不履行時。

(十七)除名

第十八條有下列事由時,本部得將該加盟店除名:

(1)對本規定有重大違反時。

(2)明顯妨礙本組織的信用時。

(3)妨礙正常的連鎖營運時。

(4)造謠傳播詆毀公司形象時。

(5)多次檢查拒不接受整改,給公司形象造成損害的。

(十八)契約解除後,應處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1)遵從本部指示,將經售商品目標、**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檔案送還。

(2)本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其****應服從本部的查定。

(3)對本部或其他加盟會員的債務要立即償還。

(4)實施上列各項所需一切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5)由於解除契約,發生具體損害時,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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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理念 第一條本加盟店是依服務社群居民,追求有機健康。運用現代小組織的連鎖店形式以實現加盟店的經營合理化,同時真正能做到充分滿足消費者所要求的店鋪為基本理念。第二條本規章是格林摩爾智慧型便民店加盟店組織活動,經營活動,便民服務的權利義務,加盟店的營運制度 經營管理制度與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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